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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魏彬彬  及小同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能够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支持与监督,缓解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存在价值取向、审查侧重、权益影响等特殊性。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面临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隘等制度困境。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平衡,需通过在条约中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明确东道国法院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在国内法中拓展仲裁协议范畴等路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仲裁程序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合适性对促进仲裁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仲裁程序争议的司法审查对象主要可分为是否违反约定仲裁程序和是否违反仲裁程序强行法两大类型的争议,其所依据的制定法不仅体现为国内法或域内法,而且有国际条约的统一约束。然而,个别国家或地区历史上或当今在违反约定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中作出了有违国际主流实践的解释。可喜的是,这种情况越来越少和越来越受到严厉批评。在违反仲裁程序强行法争议司法审查所依据的制定法方面,仲裁强国或强区不仅有突出的原则规定,而且陆续发生了很细致丰富的判例实践,对相关当事人的行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仲裁程序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合适性对促进仲裁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仲裁程序争议的司法审查对象主要可分为是否违反约定仲裁程序和是否违反仲裁程序强行法两大类型的争议,其所依据的制定法不仅体现为国内法或域内法,而且有国际条约的统一约束。然而,个别国家或地区历史上或当今在违反约定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中作出了有违国际主流实践的解释。可喜的是,这种情况越来越少和越来越受到严厉批评。在违反仲裁程序强行法争议司法审查所依据的制定法方面,仲裁强国或强区不仅有突出的原则规定,而且陆续发生了很细致丰富的判例实践,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国仲裁程序争议司法审查所依据的制定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具体的表现包括《仲裁法》中大部分条款的放置位置不妥、没有明确当事人有约定程序的权利和自由、强行的仲裁正当程序要求不完整、其他的程序规范不合理或缺位,我国应在借鉴仲裁强国或强区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主要通过修订相应规则予以弥补。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张圣翠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张圣翠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赵玉意  
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投资条款与以例外形式出现的环境条款为渐进关系,自由贸易协定(FTA)投资章中投资条款与环境章中环境条款可能存在冲突。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有:其一,投资者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拒不适用对投资者苛以义务的环境条款;其二,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投资条约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环境子项,如何为投资仲裁庭考量。鉴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形式的环境条款系适用范围互补的渐进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环境条款特别法的地位,投资仲裁庭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不予适用环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互为渐进,前者"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后者环境子项应得到先后、双重考量。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袁杜娟  
投资条约仲裁是以国际商事仲裁为模板建立的,其不仅在具体规则中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同时其实践中无不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投资条约仲裁在争端主体、争议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之基础等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为避免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等原则相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了改革投资条约仲裁的努力,这些努力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来。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梁嘉铭  
我国与东盟就投资签订的相关条约时间较早,内容宽泛且与不同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议差距较大,使得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困难,特别是诉讼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仲裁作为替代性解决机制之一,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中立性及高效性等优势,应当选择以仲裁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最佳的路径。但仲裁机制也存在法律机制“碎片化”并缺乏协商机制,仲裁机制适用范围窄及执行困难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中仲裁机制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婷婷  
强化政府受托责任、推动基层民主实现以及弥补政府有限理性的现实需求是参与式预算赖以生存的逻辑起点,参与式预算的实质在于实现预算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让民众参与预算决策并分享预算权力。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关于参与式预算存在制度规范化不足、预算主体资格与能力受限、参与的广度深度有限、参与的形式单一等问题。因此,参与式预算应当从推进预算参与的制度化、建构预算参与的适格主体、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的范围以及规范预算参与的程序与方式等方面予以完善,以确保实现预算共同治理目标。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孙其华  
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涉税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督促涉税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的正向功能,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但该制度在实践层面所呈现出的检察机关权能混同、第三人难以有效介入、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不明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限制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上述现象的出现源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所导致的制度目标界定不明、与其他相似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或真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不清等因素。对此,应进一步完善现有涉税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倡导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明确划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给行政行为违法设置更为灵活妥适的认定标准。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钟惠华  
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及其对投资环境的影响钟惠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和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制定和施行完善了我国仲裁制度,对投资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1.我国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铜琴  
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仲裁制度保障。如何结合中国社会发展与农村现实情况,构建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内容,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的进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多发性和多样性特征,但此类案件的仲裁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农业问题解决和新农村发展,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范铭超  李超  
职业责任保险是现代社会中职业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律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行业已得到应用。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可能因为工作失误或者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我国实行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遇到的问题包括仲裁员责任体系不全,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缺失,仲裁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仲裁机构的责任尚未明晰以及保险行业不发达,专业化险种开发有限等方面因素,宜采取以仲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集体保险式"、以仲裁员为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式"和以仲裁案件为单位的"个案保险式"建立商事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范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施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得到落实。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面临以下困境:仲裁协议的“三个特定”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裁决之间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衔接体系,仲裁庭的自主权也容易受到司法的过度干预。这些困境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临时仲裁的观念落后,进而带来立法上的滞后;其二,由于未找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应的制度定位而引发相互竞争和排斥。为了突破困境,首先,通过渐进修法和释法确立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应明确“三个特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明确仲裁庭的法定权限,保障仲裁庭的自主性;最后,推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有机结合和错位发展,确保临时仲裁制度在施行中可以充分彰显其制度特色。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郇恒娟  张圣翠  
以合意为前提的仲裁在我国内地应具有更为突出的应用价值,该价值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仲裁合意争议的司法审查质量。境内外司法审查仲裁合意争议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对仲裁要约的接受、是否存在都同意仲裁协议必备内容、多种解决纠纷方式约定中是否存在仲裁合意、援引或并入表示是否构成仲裁合意等情形,有关举证义务则多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仲裁合意的标准则有强弱或适中大的差异,不过,对仲裁合意尽量做出肯定性解释的友好仲裁态度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我国的制定法在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援引或并入表示是否构成仲裁合意等方面的规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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