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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王稀  
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阶段,股东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股东诉权的依据主要源于国际投资协定,但由于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和"投资"都有宽泛的措辞,且仲裁庭认为"保护和促进投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首要主旨,而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保证该主旨的实现,所以使实践中出现了股东诉权泛化的现象,引发了平行仲裁和投资关系被迫多边化等问题。针对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开始出现一些校正和平衡条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诉权泛化。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张小桃  
在习惯国际法框架下,当股东直接权利受损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索赔请求,但股东股份价值的减少只能通过外交保护等间接方式得到救济。然而在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中,仲裁庭实质上允许了股东直接提出利益损失的仲裁申请。由于现代投资条约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使得仲裁庭允许股东直接提出间接索赔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风险,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为此,有必要借鉴习惯国际法与NAFTA的相关规定,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修正。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孙南申  
因投资仲裁具有处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双重诉因之特点,其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为一定的多重性与复杂性。本文主要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于程序事项和实体争议的各类法律涉及的具体问题,重点论述国际法与东道国法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实际效果以及两者的适用关系等,并特别讨论国家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投资协定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谢宝朝  张淑梅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南申  李思敏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是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国家豁免的适用则是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主要障碍且难以避免。实践中,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面临着仲裁裁决效力与国家豁免抗辩的表面冲突与处理难题,同时涉及公约原则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适用选择与判断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分别从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二个层面,分析《ICSID公约》机制与《纽约公约》机制在处理裁决执行方面的特点与区别,并结合投资仲裁的实际案例予以说明。本文旨在揭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实践中正在形成与可行的原则与路径。本文认为,有限豁免理论并不改变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一般原则,只是使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享受豁免权的保护。这种豁免例外实际上决定了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关于裁决执行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虽然《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执行裁决时仍会面临法律障碍,而裁决执行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主权豁免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孙南申  
投资者国籍问题是向东道国提起仲裁的一项基本条件。投资者请求权以仲裁管辖权为基础,仲裁管辖权行使以符合法定要求为条件。投资者的国籍归属是仲裁管辖的要件之一,投资者诉权与投资者国籍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投资者国籍归属的认定标准将决定投资者诉权能否成立。由于ICSID公约对"外国控制"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仲裁庭在审查申请人国籍中会参照BIT中投资的规定,并对公约中"外国控制"作出善意解释。投资仲裁庭倾向于对BIT的"拥有或控制"不作限制性解释,认为BIT中"投资者"包括间接拥有和控制东道国公司的投资者。本文结合管辖异议中产生国籍认定的争议,分别从ICSID仲裁管辖的条件、外国控制与实际经营标准、返程投资的国籍归属、公司重组的国籍变更、诉权行使与平行仲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从类型化角度分析与归纳投资仲裁管辖中对国籍认定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仲裁先例。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倩雯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仅适用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故"境内"范围是国际投资仲裁庭认定具体的投资行为及投资者是否受该协定保护的关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使跨境金融投资趋于虚拟化、分散化、便利化,为准确界定投资是否位于境内带来挑战。文章以国际投资仲裁庭近年相关案例为基础,总结跨境金融投资中界定"境内"的解释路径,分析其中反映出的仲裁庭约束管辖权,平衡东道国主权权力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趋势。为有效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保护投资企业海外资产,建议我国政府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境内"定义,我国企业应准确把握国际投资规则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倩雯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仅适用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故"境内"范围是国际投资仲裁庭认定具体的投资行为及投资者是否受该协定保护的关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使跨境金融投资趋于虚拟化、分散化、便利化,为准确界定投资是否位于境内带来挑战。文章以国际投资仲裁庭近年相关案例为基础,总结跨境金融投资中界定"境内"的解释路径,分析其中反映出的仲裁庭约束管辖权,平衡东道国主权权力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趋势。为有效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保护投资企业海外资产,建议我国政府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境内"定义,我国企业应准确把握国际投资规则,谨慎对待与投资东道国协议中的约定。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范冰仪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披露是规制第三方资助的关键。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呈现出缺位和模糊的总体特点。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受资助方基本均为申请人。由相关案件可知,现行实践与规则并不适配。实践中,披露的发起一般经由被申请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披露的原因常见于利益冲突和透明度,仲裁庭对披露要求的拒绝一般基于对披露程度的考量。将规则与实践对比分析可知,规定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时间,严格把控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程度,是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制的可行路径。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李晓玲  
近年我国对非洲投资快速增长,而投资者常面临政权更迭、战争暴乱、外汇限制、法律政策不利变动等政治性风险。鉴于我国与非洲国家的良好外交关系,国际投资仲裁作为去政治化的法律工具,相较外交保护更适宜应对在非投资的政治性风险。然而我国投资者寻求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中非投资争端存在多种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已生效投资条约覆盖率低、仲裁范围受限、“岔路口条款”过于严格、对投资提供的实体保护水平较低,以及裁决执行困难等。当前,中国政府需推进与非洲国家商签或更新投资保护条约,提高保护水平,采取综合措施敦促东道国执行裁决,探索建立有中非特色的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为我国投资者启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刘晓红  袁小珺  
国际投资仲裁起源于国际商事仲裁,却又因为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而得到更多的第三方关注。在第三方参与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国际上出现了比较丰富的实践案例。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和2014年相继通过《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和《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给予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虽然目前对第三方参与投资仲裁仍有非议,但不可否认其是大势所趋,值得我们梳理借鉴。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刘晓红  袁小珺  
国际投资仲裁起源于国际商事仲裁,却又因为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而得到更多的第三方关注。在第三方参与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国际上出现了比较丰富的实践案例。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和2014年相继通过《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和《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给予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虽然目前对第三方参与投资仲裁仍有非议,但不可否认其是大势所趋,值得我们梳理借鉴。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杨挽涛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很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等,其中仲裁这种“准司法”形式的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点——以当事人自主自愿为基础,保密性好,一般为终局裁决,执行比较有保障,而且往往费用低、处理及时,不大损伤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越来越受到国际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代各国立法的趋势是尽量保证当事人的自主性,把法院的干预和审查限制在很低的限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庭(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作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刘林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迅速增长,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利益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国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存在适用性上的差异,法律规范冲突就不可避免。在处理国际投资经济纠纷中,投资者—国家仲裁是最常用也是最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研究,旨在明确国际纠纷仲裁中的利益平衡策略,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跨国投资提供指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司法保障构建积累经验。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范璐晶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投资者国籍的确定主要依据"成立地"、"住所地"和"控制"几种标准,国籍的认定会影响法人是否能够获得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以及仲裁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法人成立地的标准通常无争议,而"住所"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和实际联系地两种标准。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作为投资者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结构安排选择能够使其利益最大化的住所,这可能导致条约滥用,增加东道国被滥诉的风险,也增加了投资者住所确定的难度。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住所"需要合理界定,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不使东道国承担过重的条约义务;且符合《ICSID公约》尽可能保护国际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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