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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刘林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迅速增长,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利益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国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存在适用性上的差异,法律规范冲突就不可避免。在处理国际投资经济纠纷中,投资者—国家仲裁是最常用也是最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研究,旨在明确国际纠纷仲裁中的利益平衡策略,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跨国投资提供指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司法保障构建积累经验。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建  
尽管《华盛顿公约》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国有责任制止贿赂与腐败行为,但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涉及贿赂与腐败的抗辩却越来越常见。许多仲裁庭都对适用于腐败抗辩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评论,但鲜有仲裁庭对认定腐败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腐败究竟应当作为管辖权问题,还是应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解决;东道国求诸于腐败抗辩,是否受制于弃权规则及禁反言原则;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从事了腐败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比较过失进行评估。在环球免税公司诉肯尼亚仲裁案、尼科资源公司诉孟加拉国仲裁案、金属技术公司诉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案中,仲裁庭处理腐败抗辩的裁判思路不尽一致,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在处理腐败问题上的态度演变。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刘芳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孙南申  
投资者国籍问题是向东道国提起仲裁的一项基本条件。投资者请求权以仲裁管辖权为基础,仲裁管辖权行使以符合法定要求为条件。投资者的国籍归属是仲裁管辖的要件之一,投资者诉权与投资者国籍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投资者国籍归属的认定标准将决定投资者诉权能否成立。由于ICSID公约对"外国控制"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仲裁庭在审查申请人国籍中会参照BIT中投资的规定,并对公约中"外国控制"作出善意解释。投资仲裁庭倾向于对BIT的"拥有或控制"不作限制性解释,认为BIT中"投资者"包括间接拥有和控制东道国公司的投资者。本文结合管辖异议中产生国籍认定的争议,分别从ICSID仲裁管辖的条件、外国控制与实际经营标准、返程投资的国籍归属、公司重组的国籍变更、诉权行使与平行仲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从类型化角度分析与归纳投资仲裁管辖中对国籍认定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仲裁先例。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颖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余劲松  
20世纪末期以来,由La Porta等人提倡的法和金融学理论日渐为人们所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也因此成为理解公司治理和一国证券市场表现的一个重要依据。La Porta等人以49个国家(地区)为样本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和执行上存在重大差异。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立法和执行越好的国家(地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集中度越低,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龚柏华  
中国政府或中国海外投资者已卷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涉华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点包括工程受阻、项目中止、收购否定、取消许可、税收冻结、强制拆迁等。中国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仲裁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澄清,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政措施的诉讼已是一种趋势。总体而言,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投资中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管控目标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邵新建  王兴春  贾中正  廖静池  
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作为融资产品的"卖方"代表,其核心竞争力源于它所构建的投资者关系网络,但现有文献对于投行—投资者关系在证券发行中的作用还缺乏系统的实证研究。本文利用机构投资者在中国IPO新股发行中的完整询价记录,基于报价参与和报价水平两个维度提出了一种新的动态关系强度测算方法,并由此细致刻画了投行—机构关系对股票发行、定价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1)投行可以驱动关系机构主动认购其承销的IPO新股,并引导关系机构给出与投行估值水平保持一致的高位报价,进而有效缓解了IPO拍卖制下的"投资者参与不确定性问题"。(2)关系机构的捧场报价显著提高了股票发行价格、增加了投行的承销收入;但是当新股交易价格在长期内逐渐向其内在价值水平收敛时,受到关系机构捧场支持越多的IPO新股,其长期回报率相对越低。(3)投行与机构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互惠的,一旦投行被赋予新股分配权力,它明显倾向于将新股抑价发行带来的巨大利益分配给在前期捧场的关系机构,二者的关系越强,机构报价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概率越高,而一旦被认定为有效报价,关系机构的新股需求更是将被优先满足。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王晓梅  姜付秀  
国内外已有的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主要是从不同的制度、法律背景出发,探讨不同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状况所导致的经济后果。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不适用于评价同一制度背景下不同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所导致的不同经济后果的研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微观公司组织这一角度,兼顾制度执行层面,对既定制度背景下,如何评价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与Laporta等从事前角度评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法不同的是,本文主要是从事后角度进行考量的,认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应从效率和公平两个层次进行评价,主要的评价指标可以选择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公司质量和公司诚信三个方面。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鹏  蔡庆丰  
伴随着投资主体机构化态势的演进,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代理公众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是否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所强调的,公众投资者的"劣势"地位以及市场效率会因此得到改善呢?针对此,本文系统分析了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结构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者道德风险行为,对机构投资者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改善市场效率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质疑。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南申  李思敏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是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国家豁免的适用则是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主要障碍且难以避免。实践中,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面临着仲裁裁决效力与国家豁免抗辩的表面冲突与处理难题,同时涉及公约原则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适用选择与判断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分别从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二个层面,分析《ICSID公约》机制与《纽约公约》机制在处理裁决执行方面的特点与区别,并结合投资仲裁的实际案例予以说明。本文旨在揭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实践中正在形成与可行的原则与路径。本文认为,有限豁免理论并不改变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一般原则,只是使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享受豁免权的保护。这种豁免例外实际上决定了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关于裁决执行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虽然《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执行裁决时仍会面临法律障碍,而裁决执行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主权豁免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迟海滨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也是对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变革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的开拓,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作为超脱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第三者,依照国家有关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对企业会计报表、财务资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阿迪拉·阿布里克木  王晓峰  
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目的是为防止不应当受条约保护、不履行条约义务的投资者享受该条约的保护及相关利益。现今国际投资条约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涵及适用更多地是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细化和明确,因而对具体条款的分析离不开对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研究。本文通过考察中亚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庭所援用的利益拒绝条款,重点分析仲裁庭对该条款的内涵、适用、程序要求等问题的阐释,更加精确地把握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我国相关国际投资条约中设置利益拒绝条款提供借鉴,亦为我国海外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对提供参考。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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