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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何芳  龙国举  范华  周梦璐  
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在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均衡分享亦即调节金如何设定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核心。本文在实地调研基础上,揭示了七个试点地区调节金设定特点和存在问题。运用区域一级土地开发运营的理论和实践,探析了调节金量化机理,论证推演了可用于指导增值利益分配实践的量化模型。研究得到如下结论:调节金取决于入市地块所在区域一级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征收成本与开发成本比值大小,商办和工业用途取值区间分别为[47%,63%]和[25%,33%];调节金比例需充分考虑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设施完备度及集体对设施投入程度,进行土地级别、规划区内外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并配以调节金修正体系;以总收益为基础设定调节金比例更能实现利益均衡分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陈红霞  赵振宇  
自2015年我国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以来,利益分配成为关注焦点。我国制定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原则,但实践中各地分配做法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现实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分配实践中缺乏利益均衡的思想。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合理有效分配,有必要引入利益均衡的思想,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构建统筹兼顾、利益均衡的收益分配机制。进而构建利益均衡分配的理论框架,提出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利益均衡分配机制的实施路径,以期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小映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石小石  白中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晓军  牛德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董秀茹  薄乐  赫静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可以为促进流转公平合理进行、保证农民权益提供相关借鉴。基于东北三省部分地区164个村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分析和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进行分配,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求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和农民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不赞成政府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通过统计分析和博弈论Shapley法计算后比...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雷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启动了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之后的新一轮土地制度变革。对承担改革任务的北京市大兴区和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等地的调研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改变过去经营性用地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农用地的格局,对土地资源配置机制、货币投放和金融资产形成、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于潇  吴克宁  阮松涛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如何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打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扇门,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实施保护资源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雷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启动了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之后的新一轮土地制度变革。对承担改革任务的北京市大兴区和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等地的调研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改变过去经营性用地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农用地的格局,对土地资源配置机制、货币投放和金融资产形成、地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吴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张雄  毛星月  潘思伶  柯珂  
保护农民权益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农户对入市收益分配的满意度是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情况的重要因素。基于重庆市大足区的实践,分析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探究重庆市大足区农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满意度。结果表明:(1)研究区内50.98%的农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分配感到满意,49.02%的农户表示不满意,表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收益分配满意的农户占比不高;(2)年龄与农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满意度呈负相关,家庭经济能力、入市政策的了解程度、所认为的最大收益获得者、收益分配公开程度、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程度,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户生活水平变化都对收益分配的满意度有显著正向作用。因此,应当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农民收入;通过加强农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推进信息公开,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采取合理的分配标准;健全收益分配争议的解决机制来提升农户满意度,保障农民权益。
[期刊] 农业技术经济  [作者] 吕丹  薛凯文  
自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放开已近半年,现实却并未出现预期的市场效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要求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地方政府更应在其中发挥必要的作用。因此,明确政府在入市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是保证入市政策延续和取得良好效益的前提和关键。本文通过构建政府、集体和农民收益分配的演化博弈模型,厘清三者利益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关系,探究政府在入市过程中角色定位和收益分配比例影响。研究表明,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应处主导地位,参与收益分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应减少入市收益分配获得比例。同时,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上均衡集体与农民间收益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在集体和农民间公平合理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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