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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陈荣卓  李梦兰  马豪豪  
从治理逻辑来看,村规民约的生产实质上是一个国家治理自上而下推进和下沉的过程。新时代村规民约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在国家的指导和推动下,村规民约建设不断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广大基层群众围绕村规民约的内容、形式、程序、实施等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村规民约仍普遍存在宗旨的合法性与方法的欠妥性、形式的多样性与内容的薄弱性、程序的正当性与村民的脱嵌性、效力的强制性与实施的低效性之间的适应性矛盾。针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村规民约建设,通过提升村规民约规范性、增强协同性、注重参与性、加强引导性,积极推动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型和创新性发展,使村规民约更加符合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义和发展方向。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周家明  刘祖云  
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的非正式制度,对规范村民的行为、调节乡村社会矛盾、稳定乡村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制度的一种类型,村规民约具备了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即规制性基础要素、规范性基础要素、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它们统一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三大要素外化表现为惩戒监督机制、价值导向机制、传递内化机制,三大机制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共同推动着村规民约作用效力的发挥。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周铁涛  
源于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一直是中国传统的农村治理基本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政权直达基层,乡规民约被废弃。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政村治体制下,传统村规民约得以复苏并呈现出两种形态,即部分村规民约被改造后虚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文本,形同虚设;部分村规民约则转型为法律、政策的地方化版本,重获新生。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仍具有推进村民自治、整合农民利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重要功能。对于被严重虚化的形式化的村规民约,应当坚持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坚守国家法律"底线"的原则,使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乔淑贞  
《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规民约有直接的授权,村规民约长期以来是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新形势下,村民的利益诉求不断扩大,法治观念发生了转变,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和司法适用性受到了挑战,为此,应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丰富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而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杨紫洪  张洋  龙昭宇  尹昌斌  张艳清  孟追  
[目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处置对于建立生活垃圾治理长效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村规民约是当前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探讨村规民约对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处置的作用路径和作用机理,为建立激励村民参与的自治机制提供借鉴。[方法]文章基于2020年9—11月对吉林、山东、甘肃756户村民调研数据,利用Logit回归模型,结合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的检验方法,分析不同类型村规民约对村民生活垃圾处置出资意愿的作用机制。[结果](1)“规范式”村规民约对村民的出资意愿有显著促进作用;(2)在“规范式”村规民约影响村民出资意愿的过程中,村民的生活垃圾处置必要性认知起中介作用,其间接影响占比为5.63%;(3)村民的环境满意度正向调节村规民约影响村民出资意愿的作用路径,即村民环境满意度越高,“规范式”村规民约对村民出资意愿的作用力更强。[结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环境优势,通过完善村规民约、提升村民环境满意度、强化村规民约执行力度,推动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何明凤  蔡家华  
苗族村规民约是对苗族习惯法的现代传承,对维持苗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苗族村规民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处罚方式上都与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冲突,为了能够充分、合理地发挥苗族村规民约的功能,必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调整范围,适当对村规民约做出规定;在司法上,对司法机构进行调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以适应村规民约的实施,使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得以同步发挥作用,力求创新模式,让苗族人民的利益在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保障下实现最大化保护。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华  
基于逐份阅读2008篇裁判文书所得的微观数据,利用SPSS分析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样态及运行逻辑。研究发现,在2008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在13.99%的案件中未审查村规民约。在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86.01%的案件中,村规民约的实质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为法院所重视。在审查结果上,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未能获得司法的肯定与支持,法院对诉争村规民约予以肯定的案件共449件,占比仅为22.36%。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实践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样态是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和技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隐性因素中行政之力、社会之力、个体之力的分布状况对个案裁判的影响不亚于显性因素。应当厘清影响法院审查的三类因素,维持三种力量的平衡,发挥司法保障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华  
基于逐份阅读2008篇裁判文书所得的微观数据,利用SPSS分析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样态及运行逻辑。研究发现,在2008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在13.99%的案件中未审查村规民约。在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86.01%的案件中,村规民约的实质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为法院所重视。在审查结果上,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未能获得司法的肯定与支持,法院对诉争村规民约予以肯定的案件共449件,占比仅为22.36%。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实践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样态是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和技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隐性因素中行政之力、社会之力、个体之力的分布状况对个案裁判的影响不亚于显性因素。应当厘清影响法院审查的三类因素,维持三种力量的平衡,发挥司法保障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杨紫洪  张洋  龙昭宇  尹昌斌  张艳清  孟追  
[目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处置对于建立生活垃圾治理长效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村规民约是当前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探讨村规民约对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处置的作用路径和作用机理,为建立激励村民参与的自治机制提供借鉴。[方法]基于吉林、山东、甘肃756户村民调研数据,利用Logit回归模型,结合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的检验方法,分析不同类型村规民约对村民生活垃圾处置出资意愿的作用机制。[结果]研究结果表明:(1)“规范式”村规民约对村民的出资意愿有显著促进作用;(2)在“规范式”村规民约影响村民出资意愿的过程中,村民的生活垃圾处置必要性认知起中介作用,其间接影响占比为5.63%;(3)村民的环境满意度正向调节村规民约影响村民出资意愿的作用路径,即村民环境满意度越高,“规范式”村规民约对村民出资意愿的作用力更强。[结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环境优势,通过完善村规民约、提升村民环境满意度、强化村规民约执行力度,推动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钱海梅  
本文在对村规民约与制度性社会资本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对T村这个具体村庄社区的实证解读,探讨了村级治理过程中制度性社会资本的生成基础与运作逻辑,将T村制度性社会资本的运作归纳为:一方面,T村在实践中创建了一整套村规民约性制度,它影响并制约着村庄社区个体角色的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个体角色行为和村规民约的有机整合,不断地促进角色互动和村规民约的完善,从而形成了嵌入T村村级治理网络结构并能提升村级治理绩效的重要资源——制度性社会资本。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朱玲玲  
基层治理是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加强公众参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层治理实践与经验。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重要举措,探索加强和完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规民约问题对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促进乡风文明、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卢瑶玥  覃诚  方向明  
村规民约作为典型的乡村治理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重要的养老福利保障作用。本文通过对浙江省衢州市28个村的考察,根据村规民约与养老福利的联结度和从村规民约到养老福利的可及性,将村规民约对农村养老福利的作用机制划分为理想型、松散型、悬浮型、脆弱型等四种类型。理想型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起草修订中的多方参与,村规民约修订中对老年人福利保障的重视,乡贤能人的示范效应,村集体经济优势的发挥;松散型作用机制的主要表现为:养老福利保障推进中对村庄共同体的培育和建设,乡贤能人回村任职对村集体增收致富的带动,村规民约推行中对“量化”奖惩的落实;悬浮型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涉及农村养老的奖惩措施执行力不足,“纸面”福利与村庄治理的脱嵌;脆弱型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立约程序形式化引致养老福利内容模板化,村干部治村能力不足限制养老福利供给,村庄自治力量薄弱造成村规民约推行困难。应根据村规民约对农村养老福利作用机制不同类型的特征,通过增强村规民约书面文本与农村养老福利内容的联结度和提升村规民约转化为实际养老福利保障的能力,引导其他类型向理想型作用机制类型转化,实现农村养老福利保障能力的再造。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刘思思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村规民约可以很好地内嵌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目前中国村级层面已基本实现了村规民约的全覆盖,但在形式内容、制定程序、推进机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议把村规民约作为建设"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通过在改进形式、提升内容、完善程序、强化执行、组织保障等方面综合施策,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郎友兴  
本文向读者提供了一个出现于七十多年前山东一个村庄的四个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条例、村公所规则、村级官员选举规程以及村民守则。作者在介绍这四个村规民约的基础上 ,还对这一历史文献做了简单的评析。
[期刊]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作者] 聂峥嵘  罗小锋  唐林  王祥礼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关键一环,为提升其治理效果,需要引入村规民约和社会监督的双重力量,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完整规制体系。将村规民约与社会监督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分析村规民约与社会监督对农民生活垃圾处理行为的影响,并在不同监督主体的情境下,分析村规民约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的影响效果。结果表明:(1)村规民约在促进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中起重要作用。其中,村规民约的惩戒规制机制作用显著,然而其价值导向和传递内化机制未能发挥应有功能,表明村规民约存在"相对性制度失灵"现象。(2)社会监督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有正向影响。村干部、村民邻里和保洁员作为监督的中坚力量,其构成的社会监督网格能有效约束农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其中,村民邻里监督的效果最好。(3)社会监督在村规民约与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间起着调节作用。社会监督由于集成了不同群体的优势特征,弥补了村规民约存在的缺陷,因而提高了村规民约对农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行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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