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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侣传振  
农村自治基本单元具有多种属性且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农村自治基本单元的属性种类不断增多,属性内容不断转变。当国家治理能力较弱时,农村自治基本单元主要发挥社会属性,自我治理,自我服务;当国家治理能力较强时,农村自治基本单元的行政属性与经济属性随之增强,社会属性会因行政属性的压制而逐渐变弱。国家治理能力存在一定限度,这就需要合理利用自治基本单元的多重属性,通过行政属性与社会属性相分离、发展经济属性激活社会属性的方式,促进村民自治真正落地,实现与国家治理的良性互动。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唐鸣  
本文系对2017年国家六部委确认的国家层面24个试点单位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调研的报告。报告认为:本来和缘起意义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是指"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村民委员会",发端于广东清远,没有也不会为全国其它同类地区广为效仿,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继续在全国其它地方搞试点。转换和扩展意义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是指"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村民理事会等组织",虽然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探索、理论研究和政策选择加以解决,目前立刻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全国普遍推广的条件还不具备、时机还不成熟。探索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充满活力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构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坚持以村"两委"为中心,不忘和坚持在农村基层实现或实行直接民主的初心,坚持"政经分开"的改革路径,坚持城乡融合的发展方向,借助于信息化新技术手段进行创新。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吴昊  郑永君  
规则属性、规则落地程度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具有关联性:规则的内生性与具体性越高,则规则落地程度越高;规则落地程度越高,则以规则落地单元为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越高,进而村民自治的效果更好。通过对规则落地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变迁与实践的分析,研究发现:第一,能够内生出具体规则的单元就是有效的自治基本单元;第二,规则落地单元与自治基本单元匹配性越高,则村民自治效果更好;第三,将自治基本单元划定到距离家户更近的地方,有利于更好的回归自治;第四,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具有多样性,需要因地制宜的划定,其标准是单元的历史延续性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付振奇  
使用大规模的跟踪调查数据,从村庄民主自治开展的角度,研究了村庄合并和治理重心下移两类治理单元调整对村庄“四个民主”的影响。结果显示:村庄合并后,村民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概率、村庄召开村民大会的频次都会降低,民主自治开展困难;治理重心下移后,村民民主参与的概率、村庄召开民主大会和民主评议的频次都会提升,民主自治较易开展。从影响机制看,村庄合并会减少村民获取重要信息的便利性,进而降低村民的民主参与概率;重心下移会提升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和重要信息获取便利性,进而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概率;单元调整后,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的改变,会直接影响村庄的民主管理。进一步研究发现,村庄合并后,提升交通便利性能激活村民部分类型的民主参与热情,但难以解决民主管理难题;重心下移后,议事会或理事会能承接部分村庄自治活动,而村庄合并难以达到类似效果。不论治理单元如何调整,提升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和信息获取便利性,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对开展村庄民主自治都是有益的。
[期刊] 西部论坛  [作者] 谭文平  
自治和行政是乡村治理的两大工具,两者不同的组合方式产生自治主导型、自治行政均衡型、行政主导型等不同的治理路径,进而形成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多层化基本治理单元体系。以三种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改革为例,集体资产产权分配改革宜选择自治主导型治理路径并以自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改革宜选择自治行政均衡型治理路径并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宜选择行政主导型治理路径并以乡镇为基本治理单元。江西余江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安徽天长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广东东莞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别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为基本治理单元,均取得了较好的治理绩效。乡村治理基本单元的设置,应以兼具自治和行政双重职能的行政村为基点,基于治理事项的具体要求、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关联及其治理能力和资源选择适宜的治理路径和基本治理单元,或下沉至自然村等,或提升充实行政村(能力和资源),或上升至乡镇等,形成多层化基本治理单元体系,并加强各基本治理单元的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治理效率和绩效,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普兵  
协商治理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较好治理效果的治理方式。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多元化的利益偏好冲突很难整合,农村利益冲突更加复杂,农村治理陷入困境。搭建利益整合平台是农村治理转型的关键。充分利用协商机制对农村社会进行治理是影响农村发展的关键。新时代的协商治理呈现治理单元微小化、治理内容细碎化、治理手段灵活化等特点。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协商治理有自身的限度,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优化,以促进协商治理在农村生根发芽。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印子  
国家治理与乡土社会的双重变奏中,乡村基本治理单元保持着简约治理的基本形态。公共资源下乡的过密化,导致目标管理责任制嵌入基层民主实践,催生半正式行政结构的科层化。多种张力下的基层治理制度供给,不仅没有带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复兴,反而使得乡村治理走向了善治的反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村干部理应成为承接公共资源的接点性治理主体,也可能不受监管而坠入乡村"微腐败"的温床。现代国家要更好地造福于民,需不断提高行政村的基层治理能力,初步的构想是,建构行政村的社区福利评估能力、政策释义能力、组织动员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唐冰开  熊萌  
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农村宅基地流转需要处理好法治、德治和自治的融合、乡镇政府、村两委、村民和经营者的主体利益协调,在三权分置的规范表达下实现流转收益的分配。具体规则的建构包括明确行政治理的边界、引入有偿回购和集体开发机制、完善民主分配和股份激励措施等。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杜鹏  安瑞霞  
农村互助养老以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养老问题为导向,在基层探索与政府治理的互动中得以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实践基于领导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群众自发型、能人带动型以及干部领导型三种。文章通过分析现有农村互助养老实践,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探讨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互动过程,从而推进对这两者互动关系的理解,并进一步提升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认识。从纵向上看,互助养老中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互动过程是政府逐渐介入的过程,依次经历了村民自治、村自治和政府治理三个阶段。互助养老是当前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补充,也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使未来城乡社会养老服务实现均等化,互助养老仍会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杨朴伟  
党的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所涵盖的一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提高农牧民养老生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于2008年开始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基础。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在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具有积极且重要的国家治理功能。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入社会治理阶段。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契机,农村社会保障治理实现自身发展的创新路径需要遵循法治化原则,以共享发展治理理念为理论依据,重新定位农村社会保障治理目标,立足农村社会结构,整合农村社会保障治理管理与运行机制,与时俱进地优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在农村社会治理的重器。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华胤  
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决定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以"政策落地"为现实因素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要考虑"政策距离"和"政策参与"两个变量。政策距离农民越近,政策参与性越高,越有利于政策进村入户,也越有利于形成自治的基本单元。将自治的基本单元放在真正的政策落地之"地",便于自治的有效开展,也便于政策落地运行。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卢丛丛   邓大才  
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集中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控能力的提高。国家发展取向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型,推动农村“生活治理”的出现。农民日常生活的开放性与权威缺位,形成了国家介入的正当性与耦合性。农村日常生活领域,规则力量与非规则事务、刚性管治与软事务间的冲突,要求“生活治理”不仅要有中间载体,也应当是软治理。通过规则嵌入的实践,“生活治理”实现对农村社会的知识再造与制度构建。基于此,“生活治理”在重构日常生活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日常生活权力的国家化。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卢丛丛   邓大才  
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集中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控能力的提高。国家发展取向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型,推动农村“生活治理”的出现。农民日常生活的开放性与权威缺位,形成了国家介入的正当性与耦合性。农村日常生活领域,规则力量与非规则事务、刚性管治与软事务间的冲突,要求“生活治理”不仅要有中间载体,也应当是软治理。通过规则嵌入的实践,“生活治理”实现对农村社会的知识再造与制度构建。基于此,“生活治理”在重构日常生活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日常生活权力的国家化。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朱余斌  
"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对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村民自治整体水平不高、整体绩效欠佳,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村民自治运作和实现的主要"组织平台",由于受到"过度行政化"、"两委"关系摩擦、财务困难、管理幅度过大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承担村级治理之责时往往表现得"力不从心",与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实现对村民自治的应然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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