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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王东方  
商业自动化决策中被决策主体不享有算法解释权。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规制框架是以告知同意规则-事前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事后说明义务和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为核心进行的规范体系构建。但这种规范以保障被决策主体知情为逻辑起点,不能有效解决自动化决策中普遍存在的算法黑箱问题。商业自动化决策需公私法协同规制。首先,私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框架层面),细化数据主体事前告知义务和事后说明义务的范围,明确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适用情形。在自动化决策前,商业决策主体不仅应向被决策主体主动告知自动化决策的一般逻辑,还应主动告知该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在自动化决策后,商业决策主体应对影响被决策主体权益的相关信息进行具体说明。此外,自动化决策结果拒绝权的行使需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的双重限制。其中,是否“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严重改变了被决策主体的利益状态;而是否“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则需纳入商业决策主体的事前告知义务范围。其次,公法层面应着眼于自动化决策的具体逻辑(算法层面)并进行穿透式监管,即通过算法备案-实质审查和算法备案-动态监管的方式解决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侵害问题。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世清  
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决策算法逐渐实现自动化,在解放人力资源的同时大幅提升了社会效率,推动着数字经济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算法权力的膨胀,令个体面临信息茧房、算法歧视、隐私泄露等多重威胁,算法为个体制造的权利保护困境近年来逐渐被学者所关注,立法者企图通过构建免自动化决策权以及算法解释权等权利创设路径帮助个体走出困境,但奈何算法技术黑箱的存在以及个体在数字领域的弱势地位的阻碍使行权难度过大,单一的赋权模式终究无法有效应对自动化决策风险。为此,我们亟需建立以事前预防为基点,以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和算法审计规制细化落实为重点的自动化决策算法监管路径。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林鸿潮   王进威  
对教育惩戒的性质界定存在权力和权利两种思维进路,分别对应公权规制和私法自治两种路径。前者基于职权法定的理念建构,带有浓烈公权色彩;后者从学校自治入手,强调凭依学校章程、校纪班规进行软法形塑。教育惩戒以公权界定为基础进行单一规制存在诸多困境,表现为法律授权不足使惩戒合法性缺失,公法制裁逻辑和教育活动规律存在矛盾,教育惩戒纠纷解决仍以民事诉讼为主。以权利定性进行私法自治具有理论价值和规范基础,可以促进教育规律和法治思维的平衡,保障教师自主和学校自治,但其实施效果有赖于国家法的有限介入。推进教育惩戒的依法实施,需要在公私法融合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法律控制边界的规范基础、健全学校规章的软法治理机制、完善严重性惩戒介入的制度载体,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进行多维规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阿力木江·依明  
《民法典》虽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但以填补损失为宗旨的私法救济除存在事实不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举证难等实务难题之外,还存在难以有效治理一对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行为的制度性缺陷。这不仅妨碍个体通过私法寻求救济,还阻碍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激励机制。为了保持数据效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数据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社会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激活私法救济的活力,并结合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事后救济;另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填补损失的同时,逐步实现风险规制,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雨  
个人征信机构运用自动化决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与信用反欺诈产品或服务,可能因传导不实信息、复现社会偏见与歧视、弱化人类决策个性化空间等对人的权益产生风险。通过对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进行分析发现,信用信息查询类产品可引发“算法黑箱”风险,信用评价类和信用反欺诈类产品可同时引发“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风险。我国现有法律衍生出个体赋权机制、透明度义务机制和第三方主体外部监督机制,以应对自动化决策引发的各类风险,但单一的规制机制较难解决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规制难题。对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进行规制,需要综合考量规制对象、规制目的和规制实效,并以个人征信数据处理关系为分析背景,建构公私法规制机制相衔接的立体化风险规制框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陈治  
税法私法化是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对其的认识尚有亟待廓清之处。以税法私法化之基本蕴涵、重要意义及其限度为视角,表明税法私法化既是对税法本性的回归与税法制度体系的拓展,具有引发税法观念革新与影响税法制度走向的意义,但同时应当看到,税法固有的公法属性与趋向于对私法因素的结合两种性质并存,税法私法化并非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惟一途径,税法私法化存在客观的限度。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郭佩霞  杨苑誉  
1.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首先,扩大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其中。当然,这需要解决优惠政策的落实与操作问题,具体可考虑:(1)从短期来看,在现行税收优惠框架下放松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如取消农民工"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方可申领的附加条件;(2)从长期来看,着手研究以农村为载体的就业税收激励政策,对于无法取得低保证、失业证的农民工,可据村委会组织开具的相关证明享受税收支持;同时,探索农民工普遍存在的短期就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魏彬彬  及小同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能够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支持与监督,缓解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存在价值取向、审查侧重、权益影响等特殊性。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面临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隘等制度困境。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平衡,需通过在条约中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明确东道国法院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在国内法中拓展仲裁协议范畴等路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杨复卫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变革方向应是去私法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客观上造成强制的社会保险演变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不畅,亦是源于对私法化的坚持。为此,需剥离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以适应社会保险特殊性。同时,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夏杰长   张雅俊  
跨境数据流动作为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议题,其规制是数字贸易规制的关键环节。当前,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间存在显著的分歧乃至冲突,新的数字空间竞争和“数字鸿沟”正在形成,基于工业经济时代治理逻辑构建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受到严峻挑战,存在数据流动壁垒、治理诉求差异、国际规则碎片化、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滞后、跨境数据判定难度大等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困境。为充分释放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数字红利,中国应基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要困境,借鉴国际经验,从破除数据流动壁垒、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自由流动的诉求、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定、优化跨境数据流动税收征管体系等路径入手,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信任体系,积极回应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全球治理,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房殿军  周涛  
针对自动化立体仓库出入库搬运作业区域自动化水平低的现状,结合智能物流的发展趋势,阐述以智能AGV群体替代叉车作业进行托盘搬运的工作模式,并对其静态路径规划与动态避障决策进行了研究。以此工作模式下的AGV为特定对象,在A-star算法的基础上考虑了时间因子的影响,进行了路径规划的算法设计;同时根据栅格图下AGV碰撞的路径特点,系统地阐述了AGV群体的碰撞类型及避障策略,并对智能AGV群体的路径规划、动态避障和路径再规划进行了算例分析。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房殿军  周涛  
针对自动化立体仓库出入库搬运作业区域自动化水平低的现状,结合智能物流的发展趋势,阐述以智能AGV群体替代叉车作业进行托盘搬运的工作模式,并对其静态路径规划与动态避障决策进行了研究。以此工作模式下的AGV为特定对象,在A-star算法的基础上考虑了时间因子的影响,进行了路径规划的算法设计;同时根据栅格图下AGV碰撞的路径特点,系统地阐述了AGV群体的碰撞类型及避障策略,并对智能AGV群体的路径规划、动态避障和路径再规划进行了算例分析。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黄建军  王宏瑞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在资源性商品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的作用,诸如铝矾土、稀土、锡、锌等矿产品的出口量多年位居世界前列。然而,我国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量优势并未转化为市场优势。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陆续采取调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最低出口价格等规制措施收紧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对此情况,相关国家寄希望通过WTO诉讼的方式令我国上述措施失去合法性基础,由此便发生了中国原材料案、中国稀土案。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洪松  
目前征地制度的相关研究对征地决定过程本身的关注不足。对S省C市和Y市征地实践的跟踪调查表明,当前征地决策中存在具体征地事由不公开、公益要求泛化等实体困境和过程参与有限、事后救济无力等程序困境。地方政府允许农地直接入市、强化农民和集体征地话语权等改革探索也因为缺乏持续动力和周边配套而成效不彰。未来应当对征地决策制度改革进行顶层和系统设计。实体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并通过公正补偿增加征地决策的正当性;程序上更加充分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参与权,同时畅通事后权利救济渠道;配套上通过允许农地直接入市、改良财税体制等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扭曲土地征收决策的结构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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