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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靳小龙  陈明光  
建中元年(780)唐朝中央通过实行两税法,建立起中国古代第一个“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严行禁止税外科配。然而直至唐末,地方官员在两税外的“别率”“科配”仍禁而不止,其重要原因在于财政体制存在明显缺陷,即中央在采用“以支定收”的方法确定两税留州额与留使额时,未能涵盖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支出项目,以致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从而引起普遍性的税外科配。对两税外的科配,唐中央除了一再重申有关禁令之外,极少从财力上给予地方政府实际资助,相关治理鲜有成效。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李永刚  
唐朝实行的两税法,被看做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两税法作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赋税制度,其成功实施无论对当时的唐朝统治,还是对中国的整个赋税史,以及后来整个中国的经济重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陈明光  
试论唐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与“随户杂徭”陈明光唐朝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的“两税法”,是对赋税力役制度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而以往论述“两税法”一般只侧重于赋税方面,视角尚欠全面。关于两税法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关系,我在《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李志贤  
唐德宗即位后在全国推行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以取代自唐初以来便被奉为国家正税的租庸调制 ,对后代历朝赋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 ,代、德二朝之际 ,朝廷内部也发生了激烈的政治斗争 ,其中以杨炎与著名理财家刘晏之争最为突出。有些学者因而认为杨、刘矛盾的发展 ,引起了理财政策的变化 ,两税法便是当时朝廷党争的产物 ,与刘、杨之间的冲突有密切的关系 ;杨炎企图用两税法来抗衡刘晏所掌领的财赋权 ,以削弱刘晏的财经职权 ,从而动摇刘晏的政治地位。本文探讨肃、代二朝所推行的各项财经整顿和赋税改革对后来两税法的酝酿与实行所具的积极意义 ,从侧面说明两税法的产生是唐朝在安史之乱后进行财政改革的必然结果 ,...
[期刊] 中国财政  [作者] 蔡昌  
隋朝(公元581年—618年)是北周外戚杨坚于公元581年建立的,历二帝,共37年(公元581年—618年),为唐所灭。唐朝是隋太原留守李渊父子起兵建立的政权,历21帝(包括武则天称帝),共290年(公元618年—907年),为后梁所灭。五代为割据北方的政权,始于后梁,相继为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为主要割据于南方的政权,为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荆南、南汉,另加北方的北汉。五代十国攘伐更迭,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王效锋  
安史之乱后唐政府相对议价能力的削弱是两税法产生的关键因素,交易费用的降低则是两税法发展的前提,而低贴现率则保证了两税法的先进性。但是,唐政府相对议价能力的制约作用,又是两税法迟来和低效的重要因素,交易费用的降低则最终将负担转嫁于民众,产生了种种弊端;低贴现率在战争的影响下也最终难以实现,唐代的两税法并不能挽救其走向衰落的命运。显然,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对唐代岁入政策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它既促进了两税法的改革和发展,但同时也是造成两税法执行力度有限、弊端和低效的重要动因。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马涛  周原  
文章通过对唐中叶刘晏理财和杨炎两税法改革的回顾,认为以往研究者对刘晏和杨炎改革给予的正面评价需要再评价。刘晏所实施的以增强国营经济和提高国营经济效益的改革积极作用有限,在其死后其理财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两税法改革使得政府开支无法受到有效约束,改革后果是进一步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文章提出,评价一项改革政策的好坏不能以"公"(国营)或"私"(民营)为标准,而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不能以"新"或"旧"为依据,而是看其是否代表了广大百姓的利益诉求。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孙继民  彭文峰  
灵泉寺唐代题记是河朔割据藩镇推行了两税法的重要实证史料,印证了相关史籍关于两税之夏税五月提前征收的记载,反映了县令躬亲两税征收的事实。河朔割据藩镇在建中元年(780年)与唐王朝控制下的其他地区同步推行了两税法,但它们对两税法的推行和实施是不完整和有限度的,这是割据藩镇对唐朝廷兼具依存与离心倾向关系矛盾地位的反映。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童光辉   王武林  
两税法改革开启了“以资产为宗”的新格局,其税制层面的公平性较“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有了明显改进,但政策实践中的赋税不均问题却依然突出。与此同时,“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成为新的政策取向:一方面,土地交易更加活跃,土地占有趋于集中,富民阶层崛起;另一方面,租佃关系愈加发达,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农民获得更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商经济的繁荣。当然,富民阶层存在着逃避赋税的强烈动机,而获得更多自由的农民在生产生活上也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国家需要采取土地清丈和建立以贫民下户为重点的因灾减免救济制度等措施来解决赋税不均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完备的产权保护制度与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是可以相兼容的,关键在于保护民众发展生产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来维护和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珏  何富彩  
唐代两税法明晰了中央和地方在财政上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中央的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更为明确,为中央获取定额化税赋收入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实行了财政分权。本文利用天宝十二年(753)和元和三年(808)137个州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唐代两税法的经济效果,以各州人口数量作为测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以割据藩镇和被撤藩镇两个对照组构建双重差分模型,通过安慰剂检验进一步剔除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前定因素,结果表明:两税法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果。中央的税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吴庆阳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实质在于有关权力和利益的分配。财政税收制度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财政税收制度变迁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作用的反应和直接结果。唐"两税制"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对中央地方博弈下的财政税收制度变迁的最好诠释。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敖涛  付志宇  
两税法在中国财税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在财税体制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基于财税体制的考察视角,并结合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从两税法的产生原因、改革内容、各方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以期为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世培  
本文认为,两税钱是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两税钱额是按原来的征钱数确定的,融合了租庸调折纳钱部分和杂税钱。两税法加大了两税钱的征收,两税钱的征收,加剧了自唐中叶以来就存在的“钱重物轻”之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同时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货币由铜钱向贵重金属金银和纸币方向发展。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世培  
关于两税法内容问题,史学界争论已久,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普遍认为,“两税”之得名,系由收税时分夏秋两次征收而来,它包括税钱(户税)和斛斗(田亩之税)两大类。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两税只指税钱,而不包括斛斗,以至对两税法史料中“两税”一词用法认识不清。弄清“两税”一词用法,不仅有助于理解史料,还有助于理解两税法的内容。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陈明光  毛蕾  靳小龙  
根据唐朝史实,本文对"政府购买"概念作出了新的定义,指出唐朝的政府购买应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的政府购买,即以实际持有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进行的政府购买;二是间接的政府购买,即动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预期的赋役征调)进行的政府购买,亦称为替代性政府购买。由于唐朝前后期的赋税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赋役的折纳折免与政府购买、地方治理之间的关联有明显变化,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也有不同。特别是替代性政府购买,既可节省政府购买的成本,也容易传导赋役固有的强制性,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认识唐朝替代性政府购买的形式、内容、特点及其强制性的由来,有助于重新探析宋代"折变之赋""非法折变"的历史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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