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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倪受彬  施幽静  
格式条款规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实践和合同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重新探讨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还结合我国保险合同司法解释和保险业的行业惯例,采取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讨论各国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几种方法,即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和立法控制等。在上述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保险合同规制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史习明  董微  
合同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后,随着国外服务行业进入中国市场节奏的加快,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运输、银行、保险、邮电等传统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面临着巨大的冲击。本文作者从多角度阐述了“格式条款”的产生背景、生效条件、无效情形、法律救济等问题,特别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从法律规定到行业实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规范行业的格式条款有现实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小鸣  
我国《保险法》第 31条关于保险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规定 ,其法理依据有格式条款说、保护弱者说、专门技术说 ,由该三种理论可以重新审视和引申出若干不适用第 31条的实际情况 ,故对第 31条应进行限缩解释 ,且第 31条应在穷尽其它解释方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 ,而不能优先使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天有  
健康保险合同等待期系指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特定不予理赔的期间。只有这一时期过后,保险人方才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在此之前,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保险人对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条款的价值既不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也不是为了防范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患重大疾病)而投保,更不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而是为了应对疾病潜伏期问题。但从实践上看,等待期条款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仅不能较好地应对疾病潜伏期,反而成为了保险公司逃避等待期责任的"避风港"。从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构成要件看,疾病潜伏期完全符合保险的承保要件,应当纳入承保范围。此外,保险公司对疾病潜伏期进行承保,有助于发挥保险的本质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健康保险纠纷、提高保险公司效益、为社会大众提供更有力的保险保障。为此,可以考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健康保险等待期条款进行明确的认定,约束其适用范围和效力;赋予保险消费者选择是否适用等待期条款的权利;采用延期承保和临时保险安排以取代等待期条款。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徐文敏  
格式合同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借助有悖于自由和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损害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的逐利性和优势地位、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构成了霸王条款得以产生的根源和基础。为有效规制霸王条款,切实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和教育等各种规制措施的积极作用,实现系统覆盖、重点突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易洁波  
一辆保险汽车 ,行进途中起火烧毁 ,是自燃损失还是火灾损失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法庭辩来辩去 ,各方说法均有一定道理。谁胜谁负倒不是主要问题 ,教训在于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应该严密 ,泾渭分明 ,才便于解决工作中的纠纷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夏庆锋  
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一般会采用两种解释方法对争议条款进行释明,一种为严格按照条款字面含义或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解释的法律形式主义解释方法,另一种为尊重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期望的法律功能主义解释方法。两种解释方法各有优点,但弊端也十分明显。因此,有必要研究并总结出更为合理的中间立场解释方法,在实现裁判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之上,同时考虑被保险人的劣势地位而进行特殊的规则安排。中间立场解释方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形成的合同约定,纳入客观的、可行的、合理的标准,兼顾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功能主义,以实现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实质平等保护。这种解释方法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实行,也防止被保险人对权利的滥用。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鲁晓彤  
自杀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其设立对解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具有重大作用,是保险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争议,故2009年对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改后的自杀条款对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具有很大作用,但该规定在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的法定概念、自杀条款的除外适用对象和保险合同复效后免责期的计算等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因此亟需完善自杀条款存在的不足,在修改该条款时,可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判例,使自杀条款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缓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自力  
保险合同中猝死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争议是近年来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国内多数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的定义均亟需修正。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与非心源性猝死两类,即使是心源性猝死也不必然属于疾病。保险合同中猝死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对猝死有准确定义且保险人已尽到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在审理猝死类保险纠纷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迥异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理论的厘清、对猝死免责条款有效性的准确认定、对猝死原因确定依据的准确分析,以及对猝死原因确定过程中保险人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明晰。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张扬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稂文仲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和保  杨佳媚  
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保险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广泛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此加以有效规制。借鉴澳大利亚立法改革的经验,目前应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公平性的司法审查请求权。但个别协商的条款与核心条款应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同时还可以在坚持既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引入标准承保范围的规定。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孙蓉  于林樾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对保险人赔付义务范围的限定,与民法中的免责条款亦有所区别。本文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出发,探讨了一般合同免责条款(免除或限制民事责任)与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免除或限制赔付义务)的性质与区别,肯定了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就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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