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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黄晓胜  
法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一般有作为全额投资成本收回、全额作为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收益以外的金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三种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负担差异较大;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有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不同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方式造成的税负差异也较大。本文结合财税法规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将取得的所得区分为投资收益与投资成本收回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纳税比较合理。本文还对合伙制基金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下的项目退出所得的财务与税务处理方式、纳税筹划进行了延伸讨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邓川  
因年龄、健康问题、个人发展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合伙人可能选择退出原事务所。一个完善的合伙人退出机制,对于协调在任合伙人与退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保持事务所内部稳定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本文结合国外做法,针对合伙人退出时资本返还金额的确定,合伙人期限效应的防范,以及合伙人退出时的限制性条款和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张松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润华  
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既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征税 ,又对分给合伙人个人的股息、红利征税的双重征税方式。结合国际上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寇祥河  潘岚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但由于目前我国与有限合伙制企业有关的税收立法滞后,导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所得税税收及其征管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钱雅静  袁晓红  赵春雷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目前,关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比较明确,而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邓川  罗悦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无论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还是通过内生发展,都会涉及到新合伙人的加入问题。一方面,为了进入新市场或提供新服务,以及吸引和激励人才等原因,事务所必须提供晋升合伙人的机会;另一方面,新合伙人可能影响事务所未来的决策和发展。当新合伙人出现舞弊或过失时,其他合伙人投入到事务所的财产(甚至个人财产)会承担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郑敏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阶段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一直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论与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相关的税收规定、各地征管机关的征管口径、合伙人出资款的性质及合伙企业会计处理的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性质、对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约定以及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的性质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即便不存在会计科目处理上的差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与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性质也是不同的,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不应参照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将其等同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计算缴纳印花税。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科研课题组   林燕玲   陈洪春   刘继承   刘雪玲  
一、引言任何组织的人力资本均具有生命周期特征,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体力、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和领导力等随着生理年龄的增长逐步积累,然而达到一定的年龄瓶颈后,人力资本价值不可避免的进入衰退期。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行业退出管理手段,以任职资格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王震  
一、案例实况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系某有限合伙型基金)出资4000万元;D(系浙江宁波人,主要从事风险投资)出资3000万元;E(系香港特区人,在国内没有住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柏高原  吴小鹏  
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使得私募股权基金(PE)采取有限合伙制成为可能。但由于我国合伙制企业税制基本法的缺失,使得合伙制PE的投资人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为合伙制PE的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王金城  孙亚华  范久红  孟旭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实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由于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较为简单、滞后,导致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张雪  邓川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呈现出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根据生命周期规律,作为事务所关键人力资本的合伙人达到一定年龄时,其体力、脑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及执业能力会逐渐下降,为事务所创造的价值就会降低,这时合伙人就面临退休和权益转让的问题。设计一套让退休合伙人、在任合伙人和潜在合伙人都能接受的退休政策变得非常重要,但我国许多事务所还没有明确的退休机制。为此,本文对合伙人退休款项的估算方法、退休时事务所的资金支付安排以及退休政策可行性的判断标准等财务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陈爱华  
2017年12月底,我国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应当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规范。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求及最新相关财税政策,对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基金份额不同会计处理的涉税影响、合伙基金对外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合伙企业多层"嵌套"、股票股利蕴藏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合伙企业亏损弥补、创投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对合伙型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进行全面剖析。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王思阳  邱国栋  
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向智力最大化方向倾斜已经成为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趋势。阿里及合伙人制的启示是,国企改革应依据中国情景、中国制度和中国智慧加快治理模式创新。对智力资本拥有关键要素的价值赋予其相应权利,将国资产权让位知识产权以达到国资国企获取资本增值和掌握关键技术等核心利益的目的。以系统视角分析"合伙人制"嵌入设计,国企混改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考虑引入知识产权及其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上由代表智力资本的合伙人掌握控制权,国资大股东依据分时权变原则进行权利约束,发挥各种制度的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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