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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发展简史是计算机模型对人类认知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分析和吸收过程,其在法律领域内的介入可概括为对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判的模仿历史。但值得注意的是随后的研究重心又转向为"决策辅助系统",多数文献对相关研究范式的转变都未曾提及或语焉不详。本文试图阐释计算机在理解、识别案情等方面存在的"认知"缺陷来回答原委。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尝试,虽有益于重塑对司法智慧的构想,但设计者和支持者们忽视了系统的直接使用者(法官)的接受度问题:任何试图削减司法权的行为都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旭阳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纠纷不断增加,消耗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此提供了智能裁判的新机遇。相当一部分小额诉讼的标准性强,格式化、非人格化的程度高,使当下的弱人工智能更可能在这些司法领域先行展开智能裁判系统的建设。此类小额诉讼及其他类型案件的智能裁判系统的研发,需要对该领域法律规范、典型案例、学理、部分案例进行知识整理,并根据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要素建构法律知识图谱体系,然后根据前述工作流程的成果研发软件系统,并让软件对大量案例进行智能学习。此外,在司法智能化的设计与建构中,还需要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以及对消费者、弱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是当下弱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智能化所必须经历的“人机协作”的长时期发展历程。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曾毓逸  
受疫情和人们对教育越来越重视趋势的影响,分析利用数据化、游戏化教育的发展趋势以及AI技术和沉浸式游戏在教育领域的作用。面向儿童为核心用户群设计了一个以儿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个体化教育型游戏。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朱磊  
代销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期,北京一中院一则案例,以代销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判决银行承担了全责([2018]京01民终8761号,下称"建行代销基金案")。该案适逢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一时间引发了金融和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一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破刚兑、实现"买者自负"的重点领域。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争议,但其中体现的裁判逻辑和司法趋势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朱体正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取向之一,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卢米斯案中智能辅助量刑引发的争议启示我们应当注意人工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可解释性风险。应当坚守法官的主体性和智能裁判系统的工具性,防止出现对于智能工具的过度依赖和锚定效应。确立司法智能化改革和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应用的制度框架,制定智能辅助裁判工具设计与使用的伦理准则,加强人工智能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着力实现司法公开和司法正义。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唐晓华  景文治  
构建了包含柔性生产机制和异质性生产环节的多层嵌套动态一般均衡模型,从柔性生产普及程度、扩展柔性化水平以及技术柔性化水平3个层面对现代柔性生产影响制造业智能化升级的机制和效果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柔性生产普及程度与扩展柔性化水平的提升能够对制造业智能化升级形成持久的拉动效应,而技术柔性化水平的改善仅能在短期内形成对制造业智能化升级的促进作用,但在中长期则会显著地抑制制造业部门的智能化升级。且由于"机器学习"机制的存在,技术柔性化水平演进速率的提升将会弱化技术柔性化水平在短期内对制造业智能化升级的促进效果并缩短这一效果的存续期,而技术柔性化水平发展上限的提升则会在短期内带来完全相反的效果。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印州  林梨奎  李丹琪  
在后电子商务时代,继社区商业电商化之后,出现社区商业人工智能化趋势。人工智能引发服务业的变革,推动零售商业迈向新零售阶段,并首先发端于社区商业,其内在原因可归结为市场因素、业态因素和技术因素。社区商业人工智能化具有数字化体验、智能化经营管理、大数据营销和深度机器学习等特点,也面临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应用场景受限、实现大数据有难度等瓶颈。但社区商业人工智能化其势不可挡,而且正在从社区商业向零售业和全商业更大的领域推进,具有令人期待的发展前景。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赵宇  
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效力已被肯定的"纯粹与股东对赌"型对赌协议,判定"与股东对赌、公司提供担保"型抑或是"与公司对赌"型对赌协议无效的裁判均存在巨大的谬误。法院所关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也不在于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借鉴"溢余"与"合法可用资金"的理论区分并结合中国法语境下的简单财务指标,由债权人自行起诉,保护其自身利益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期刊] 中国远程教育  [作者] 张志祯  张玲玲  李芒  
"智能化领跑教育信息化2.0"正逐渐成为教育信息化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的共识。但目前学校教育的自动化程度还比较低,学校是手工"工场",而非机器生产的"工厂",多数教育工作者并未感受到人工智能的冲击。为应对未来教育发展的需求,教育工作者需明确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与技术限度,需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把握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关系。本文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人工智能与教育的三层次相互作用模型:(1)潜在作用层次,源于人类的知识和知识实践的纽带作用,改变知识实践方式的人工智能必然会影响主要是知识传播实践的教育活动;(2)直接作用层次,人工智能帮助教育实现教学自动化(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提供课程内容,教育为人工智能培养人才、提供实践场域;(3)间接作用层次,人工智能更活跃,通过对个体、社会的影响提出新的人才培养需求,倒逼教育变革。在人工智能与教育相互作用的"推拉"效应、大规模教学个性化需求、教育机构降低成本分工细化等因素作用下,教学自动化具有逻辑必然性,而教育发展与教育信息化的需求、公众人工智能意识提升、前期教育信息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的宏观政策等因素,使教学自动化具有现实可能性。我国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尚难支撑大规模教育智能化实践。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亟待超越技术、产品开发与应用设想研究,亟待开展有关人机分工教学法的机制与效果及其对教育机构的全面影响的系统化理论研究与高生态效度的实证研究。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张霄  姚凤民  
构建智能化实体办税服务厅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全覆盖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当前,实体办税服务厅面临的挑战是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日益增多、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性工作越来越重。智能化实体办税服务厅是税务系统与时俱进的必然产物,并在技术、实践、环境和经济方面具备了构建的可行性。智能化实体办税服务厅的框架构成有管理系统、服务系统以及技术配套系统,同时,智能化实体办税服务厅内的智能服务终端还能提升实体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效能,更充分地满足纳税人自助化、便捷化、个性化的办税需求。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周源  张超  唐杰  刘宇飞  张宇韬  
[目的/意义]识别领域发展路径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方法如专家访谈、引文分析等不能适应文献爆发性增长的现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种基于主题变迁的领域发展路径识别方法。[方法/过程]该方法可以自动从Aminer平台获取数据,通过构建关键词-学者矩阵,综合使用KMeans++和谱聚类算法识别出研究主题和相关学者;通过相似度计算实现不同主题之间的关联,最终获得研究领域的发展路径并进行可视化展示。[结果/结论]通过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该方法能够有效反映领域研究主题的变迁,有助于研究者快速定位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重点,丰富领域发展路径相关的研究方法。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谭金可  熊兴华  
因逾期利息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与法律适用解释不当的现象,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缺乏系统全面的论述。利息的经济和法律属性均决定了逾期即应付利息,逾期利息本质上是违约责任。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利息的计算标准、起止期限,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利率。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李开阳  宋保林  
当前学界对社会化人工智能的探讨较少关涉人工智能所面对的社会化是一个怎样的议题,并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随着人工智能的技术进步,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地嵌入到人、机、环境三重交互的社会化环境中,实现人工智能的社会化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诉求之一,即从求解结构化的简单命题过渡到动态适应非结构化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命题。具身人工智能凭借身体优势,是实现人工智能从实验室到社会化的可能路径之一,其多功能性和具身交互能力为应对社会化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提供了在环境中摄取多样信息的能力,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多样性方案。通过举例深度进化强化学习,证明具身性为人工智能提供了与现实交互和获取多样信息的通道;社会化算法和多功能方案则证明,具身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增强自身的多模态信息处理能力、解决环境中的多模态任务,实现其在社会化环境中适应性的飞速发展。因此应当大力发展如传感器、云计算、材料科学、运行算法等具身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形成具身人工智能构造理论。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赵慈拉  
电票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在《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上位法框架内。在ECDS系统程序约束下,所有票据行为人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处于完全透明、平等的地位,彻底消除公示催告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票据返还请求权等纠纷也近乎消失。但不少持票人仍沿用纸票操作习惯导致丧失追索权,司法裁判中也存在沿用纸票案例裁判电票纠纷的现象。对此本文分析了电票规制在票据追索行为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司法裁判中统一执行期前提示付款的非有效性,电票线下追索的无效性,持票人须以返还电票与实现原因债权互为条件等电票交易规则,实现同案同判,并可引入AI智能化裁判。电票裁判的规则化、程式化原则也应是未来《票据法》修订时所必须体现的。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付阳   陈雅欣   侯林彤   唐果果  
目前在学界之中,许多学者对法条主义进行了自己的反思,由于法条主义更强调法律教条的连贯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应用将部分的研究重点转向行为,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展开了对司法实践中法条主义的批判,这促进了我们进一步了解原本所忽视的人文因素,以及对部分疑难案件司法裁判中产生的尖锐冲突。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在司法实践的探索,可以有效规避认识论的陷阱,通过基于同案不同判的部分案例,后果考量可以选择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损失较小的方案。对于后果考量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后果论者试图将其作为司法裁判价值判断中的唯一客观方法,虽然后果考量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可以带来一部分优势,但其必须和其他客观的评价标准有所取舍和平衡。因此,可以将后果主义作为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裁判思维,结合法条主义,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司法裁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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