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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付阳   陈雅欣   侯林彤   唐果果  
目前在学界之中,许多学者对法条主义进行了自己的反思,由于法条主义更强调法律教条的连贯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应用将部分的研究重点转向行为,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展开了对司法实践中法条主义的批判,这促进了我们进一步了解原本所忽视的人文因素,以及对部分疑难案件司法裁判中产生的尖锐冲突。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在司法实践的探索,可以有效规避认识论的陷阱,通过基于同案不同判的部分案例,后果考量可以选择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损失较小的方案。对于后果考量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后果论者试图将其作为司法裁判价值判断中的唯一客观方法,虽然后果考量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可以带来一部分优势,但其必须和其他客观的评价标准有所取舍和平衡。因此,可以将后果主义作为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裁判思维,结合法条主义,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司法裁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伟  
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对竞业限制协议前提要件的忽视,使得其被轻易地赋予合同效力,法官虽抱有一定的弱者保护意识,却过分强调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经济补偿金事实上难以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劳动者极易陷入违约的困境,不当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普遍现象。对此,在呼吁立法完善的同时,现阶段的司法裁判应强调权利价值位阶和弱者保护理念,实质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要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伟  
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对竞业限制协议前提要件的忽视,使得其被轻易地赋予合同效力,法官虽抱有一定的弱者保护意识,却过分强调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经济补偿金事实上难以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劳动者极易陷入违约的困境,不当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普遍现象。对此,在呼吁立法完善的同时,现阶段的司法裁判应强调权利价值位阶和弱者保护理念,实质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要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鲍鑫  
近几年所发生的于欢、彭宇等案件背后,反映出当前司法裁判中法与情理的激烈碰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与情理的冲突在司法裁判中不断显现。法与情理的冲突,不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也受法律自身特征的影响。法官在裁判中若只遵循大、小前提的逻辑三段论模式,则会导致法律与社会大众情感上的分歧。若过分运用情理思维,则会挑战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官要处理好法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法律为主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并加强释法说理能力,以情释法、以理释法。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武良军  
利益衡量是刑事司法裁判中解决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和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与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侧面的要求。相较于量刑环节的利益衡量,定罪环节的利益衡量意义更为凸显,无论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还是违法性或有责性的判断,利益衡量均有运用的空间。利益衡量的妥当运用,不在于是否遵循了一个完全程式化的操作步骤,而在于是否准确把握了"利益的解析"与"衡量的展开"这两个关键环节。应当说,利益衡量对裁判者主观性的天然依赖,蕴含着不确定的内在风险,应积极为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提供一个约束性框架以控制风险。刑事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风险控制,应当恪守罪刑法定主义、遵循社会共识导向和加强程序性的制约。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邵珠同  
单一调整模式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适用《劳动法》成为司法裁判的难题。判决书统计结果表明,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弱势地位的模糊、《劳动法》与《商法》规范的冲突以及法院裁判的机械,司法裁判呈现出差异化样态。在总结地方性规定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推进立法精细化,针对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加班补偿制度等制定特殊豁免规则。同时,裁判者应注重个案的调适裁判,把握职责为主、薪酬为辅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标准,并充分尊重公司治理权利,达致实质公平的裁判目标。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彬  
根据法律论证的结构理论,法律适用的结构可以被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和可辩驳性,逻辑涵摄作为内部证成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全部过程,而必须以外部证成的完成为前提。后果考量作为外部证成,为实质价值判断提供思维方法,能够弥补形式正义的局限性,但是必须经受逻辑一致性和连贯性的制约。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赵宇  
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效力已被肯定的"纯粹与股东对赌"型对赌协议,判定"与股东对赌、公司提供担保"型抑或是"与公司对赌"型对赌协议无效的裁判均存在巨大的谬误。法院所关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也不在于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借鉴"溢余"与"合法可用资金"的理论区分并结合中国法语境下的简单财务指标,由债权人自行起诉,保护其自身利益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彬  
在后果主义审判中,裁判后果的发现与证立是一个二分的过程,裁判后果的认知过程是“经验—直觉”与“理性—分析”双重加工的过程。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受主体性因素和情境性因素的影响,法官会形成对裁判后果的认知偏差。前者主要表现为司法决策的锚定效应和结果效应,而后者主要表现为决策环境异化带来的决策风险。为了防范裁判后果的认知偏差,必须通过强化裁判说理实现裁判后果的理性证立,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司法体制的“去科层化”和决策评价的“去功利化”,为司法决策创造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何佳琦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澳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规范,对于其司法适用解释规则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后果主义论证是新型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弥补澳门基本法目前的司法适用解释规则存在不足的问题。毕竟,其在法律技术层面臻于完美,后果主义论证兼顾社会层面,契合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解释规则,应用后果主义论证可以改善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解释规则,促进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促进澳门法治的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赵慈拉  
电票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在《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上位法框架内。在ECDS系统程序约束下,所有票据行为人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处于完全透明、平等的地位,彻底消除公示催告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票据返还请求权等纠纷也近乎消失。但不少持票人仍沿用纸票操作习惯导致丧失追索权,司法裁判中也存在沿用纸票案例裁判电票纠纷的现象。对此本文分析了电票规制在票据追索行为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司法裁判中统一执行期前提示付款的非有效性,电票线下追索的无效性,持票人须以返还电票与实现原因债权互为条件等电票交易规则,实现同案同判,并可引入AI智能化裁判。电票裁判的规则化、程式化原则也应是未来《票据法》修订时所必须体现的。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旭阳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纠纷不断增加,消耗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此提供了智能裁判的新机遇。相当一部分小额诉讼的标准性强,格式化、非人格化的程度高,使当下的弱人工智能更可能在这些司法领域先行展开智能裁判系统的建设。此类小额诉讼及其他类型案件的智能裁判系统的研发,需要对该领域法律规范、典型案例、学理、部分案例进行知识整理,并根据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要素建构法律知识图谱体系,然后根据前述工作流程的成果研发软件系统,并让软件对大量案例进行智能学习。此外,在司法智能化的设计与建构中,还需要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以及对消费者、弱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是当下弱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智能化所必须经历的“人机协作”的长时期发展历程。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发展简史是计算机模型对人类认知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分析和吸收过程,其在法律领域内的介入可概括为对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判的模仿历史。但值得注意的是随后的研究重心又转向为"决策辅助系统",多数文献对相关研究范式的转变都未曾提及或语焉不详。本文试图阐释计算机在理解、识别案情等方面存在的"认知"缺陷来回答原委。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尝试,虽有益于重塑对司法智慧的构想,但设计者和支持者们忽视了系统的直接使用者(法官)的接受度问题:任何试图削减司法权的行为都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忠民  
在学理上,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纠纷有矿业权合同纠纷和矿业权侵权纠纷两大类,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和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后者则包括探矿权侵权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和矿产资源个人所有权侵权纠纷。十年的涉矿裁判文书表明,涉矿案件的总量不多但刑事案件占比较高、晚近几年增长迅速、地域分布与资源禀赋关联性强;采矿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都纷纷高于探矿权的相应纠纷,且矿业权民事纠纷二审率、再审率、裁定适用率等都普遍较高;矿业权的行政纠纷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领域,且往往关涉诸多其他涉矿因素;矿业权的刑事纠纷体现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上,两者数量有限且界限模糊。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在学理与裁判上出现断裂,其根源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矿业权在公权与私权属性上的认定、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以及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平衡。为此,须科学设计矿业权的相关案由、完善《矿业权司法解释》、修改《矿产资源法》。
[期刊] 求索  [作者] 许身健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套评价标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着眼点不同,一个更多在法体系内展开评价,另一个则是超越法体系的判断。联系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非法律性判断,它仍然要建立在法律效果评价基础上,亦即要以司法裁判的"实体裁判质量"作为参照基础。构筑于"法律效果"基石上的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期盼时"力有不逮",这已凸显于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方面。实体法规范结构中的事实与规范的绝对分离,及该结构对诉讼目的之影响,导致了诉讼与纠纷之间内存的张力具有内在恒定性。"从规范出发型"的司法裁判方式可以从"以事实出发"的司法裁判方式中获得有益借鉴,进而提升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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