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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受益人变更行为之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受益人变更的形式和生效问题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变更行为的形式,应采形式自由原则,遗嘱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关于变更的生效时点,由于变更行为系属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应自变更行为发出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采取通知形式的,于通知到达保险人之前,不得以此对抗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效力待定,但被保险人未及同意已死亡时,应推定变更行为无效。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杜颖  
通过对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指出保险法在受益人的指定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并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见解。分析中针对国情现实 ,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 ,以期保险法的完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贾林青  贾辰歌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王群  杨月斌  
一、投保人故意致害时保险人责任问题保险合同的设立,学理上有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有为他人的利益而设立;也有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他人的利益设立之别。故,有学者提出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的主张,即:在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新天  印通  
《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方晓栋  张振华  
在我国保险法现行框架体系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于人身保险之列,受益人制度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具有合法地位。财产保险能否适用受益人制度存在争议,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成为各方关注点。为了顺应保险不断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必要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建晖  易艳娟  
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是指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在我国的基础和意义,以期对新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书高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 ,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 ,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 ,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 ,均急需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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