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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钱大军  马光泽  
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轴,因此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就不能绕过受教育权。在该思路之下,不仅需要考虑教师惩戒权可能会给受教育权带来何种影响,而且还尤为需要注意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所具有的能动面向。在来源上,受教育权间接地决定着教师惩戒权的产生,但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兴起以及国家教育权的介入,二者之间的关联逻辑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运行上,作为目的指向,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构成了限制。体现在规范逻辑上,该限制是通过受教育权规范构造中的权力面向来实现的。由于受到受教育权的限制性影响,教师惩戒权规范构造中的豁免情形被取消,而只保留了特权、要求和权力;其中,权力只可能是在弱意义上而言的,也即其仍要处于受教育权的限制之下。
[期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王一竹  
为探讨高职学生受教育惩戒的现状及惩戒实施效果,选取性别、惩戒原因、处分等级、心理状况、惩戒次数为研究内容,对261名受教育惩戒学生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现:受教育惩戒的高职学生在性别、惩戒原因、心理状况、惩戒次数上差异显著;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在惩戒原因、处分等级、心理状况和惩戒次数方面均有显著差异;心理异常是影响惩戒效果的风险因素。对高职学生的教育惩戒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教育性、公正性的基本原则,明确教育是重点,惩戒是手段。积极关注受教育惩戒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高职院校"立德树人"的总要求下,科学有效地实施分类惩戒。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方益权  易招娣  
教师个体惩戒权是教师个体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教师个体惩戒权的适用条件为:行使主体必须适格,行使目的应当正当合理,行使对象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教师个体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惩戒教育、联系家长并约请家长谈话、"异项偿还法"、剥夺某种特权、暂时收缴代管和短期停课。设立教师个体惩戒法律制度,应明确规定教师个体惩戒权行使的程序。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袁征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法律和国际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西方法学家对有关法律的实施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国内外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合理性还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根据中国的情况,讨论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着重研究这一权利的伦理基础,目的是填补一些理论空白,并解决中国学术界十多年来一直争论的关于“教育产业化”的难题。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劳凯声  
近年来,我国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开始面对一系列新情况,人们不再局限于生存权和受益权,而是强调教育的自主、自决、自治,关注由内在动机和自我决定而产生的结果,由此教育选择成为新的权利主张。教育选择使教育的强制与自由从一个教育问题演变为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受教育权开始发生质的变化,不仅与受教育义务相对应,同时也与教育自由相对应,因而对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具有建构性作用。在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无论中外都曾产生过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潮和行动,导致权力的扩张及其对市民生活的介入。虽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权力行使有着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如无明确的界限就极有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为权利与权力划界,为各自的活动规定范围,防止由于权力越界而产生的对权利的侵害。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刘宁  刘扬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序性规则。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高杭  
教师惩戒权既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教育权的组成部分。我国教师惩戒权行使存在着法律规范基本概念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细化规定覆盖范围不足、缺乏处理怠于行使惩戒权的规定等问题。仅以私法途径规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行政法应当主动介入。应从合理规定惩戒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重视教师惩戒权行使程序、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予以保障和规范。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晋涛  
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并非"铁板一块",在不同的条款中指涉不同的意义。狭义的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强制措施、教育矫治对应,广义的教育惩戒包括这些处分措施。多重视角下教育惩戒的分类有助于深化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规则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明确的构成要件,教育惩戒适用应贯彻谦抑精神和比例原则,符合教育惩戒构成要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受教育惩戒。校规校纪不能规定开除学籍等重惩戒,也不得降低重惩戒的标准。教育惩戒程序已经相对完善,救济途径更加明确,这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强力制约。教育惩戒的约束时效和管辖时效几乎空白,需要尽快填补。教育惩戒的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从解释论视角推进对教育惩戒实体和程序的理解,是今后教育惩戒规范化实施的重要使命。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余雅风  蔡海龙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张敏  
构建民办教育办学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可遏制民办学校办学中的失信问题,提升民办教育的公信力与信誉度。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概念,在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惩戒的实体规范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基础性与前置性问题。失信行为是失信惩戒的基础,把握失信行为的核心内涵与边界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失信惩戒是必要而迫切的。当前,应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办学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分类规范,实现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有效监督与民办学校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期刊] 征信  [作者] 韩家平  许荻迪  关媛媛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刘旭东  
高校教育惩戒是介于高校纪律处分与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之间的特定概念。高校教育惩戒的单方性、强制性表征,内部行政行为对象的限定性,以及行政处罚"处罚法定"原则的存在,综合决定了唯有"准行政处罚"的性质定位方能令高校教育惩戒获得符合法理的规范表达。立基于典型司法案例的论证逻辑,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的司法审查强度应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严格司法审查,后者适用有限司法审查,如此才能在维护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之间做出有效平衡。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慧  贾密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承担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则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和条件的责任,但却没有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和地区政府之间承担义务教育给付义务的具体数额及比例。国务院制订的以县级政府、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既忽视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先天性差异,又忽视了流动儿童分布的地区性差异,更缺乏对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激励及责任制度,导致流动儿童在城市里无法平等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只有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义务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程斯辉  
人权是人类成员即所有的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它具有神圣性、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受教育权”主要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从应有、法定与实有三个方面来考察“受教育权”,我国公民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不少问题,分析和研究之,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贾可卿  廖琳  
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完全平等。现实教育领域存在的基于优长、阶层、民族、地域等的差别对待,大多是出于历史和现实利益考量的折衷、过渡之举,不具有长久的制度正义性。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则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要改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应重在对权利的经济背景进行合理调剂,而不是改变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定规则本身。在经济基础和教育资源趋于均衡的条件下,各种差别对待措施应当逐步弱化并最终取消,从而使受教育权平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得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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