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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夏丹  
《证券法》修订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情势变迁,而在于法律演进机制上存在重大缺陷,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此方面仍然抱残守缺,损害了法的灵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美国证券法的经验提示我们,证券法的演进机制应当是以证监会为核心的试错机制。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桂敏杰  
不断推进的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证券法》修改证券发行制度。2009年以来,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历经三轮,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相关主体特别是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发行监管体制逐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不断完善。但现行《证券法》突出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实质审核,难以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改革要求,也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市场机制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沈四宝  沈建中  
经过10多年的证券市场实践,历时5年之久的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把我国多年来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成果以法律...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俊海  
201人9大年常12委月会2第8十日五,次第会十议三表届决全通国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持续增强公众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核心竞争力,推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此次《证券法》修订,开启了中国资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杜一华  
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证券法》修改、投资者保护等改革的基本趋势和进程,建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证券概念回避静态表述方式,采用动态方式,重新认定证券,即指具有收益性、标准化、风险性、可交易或可赎回的投资性合同、有价证券以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的其他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概念中金融投资商品类型可划分为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商品、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其中,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商品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保本付息债券、证券化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券);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则可适应实务需要,划分为证券、期货合约和期权。尽可能扩大"证券"的覆盖范围,将其他暂时难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金融投资商品统统归入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领域,推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如此能够产生"驱赶"效应,即将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往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类型驱赶,尤其是往"证券"方向驱赶,从而与"证券"的扩大化衔接起来。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朱从玖  
2005年修订出台的《证券法》,针对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和监管执法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为市场改革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六年多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长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珍  夏中宝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中简称新《证券法》)增加列举了虚假申报与蛊惑交易等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取消了“抢帽子”操纵的特殊主体限制,具有科学合理性。但是,新《证券法》中还存在蛊惑交易操纵的行为模式列举不全、要求虚假申报操纵必须撤单不尽合理、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界限规定不清等问题。此外,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不要求价量影响结果的“行为犯”立法模式、在以操纵手段作为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并列规定跨市场操纵、加大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修订内容,是否有效可行,还有待将来检验。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张金艳  
2015年股灾的发生使得《证券法》修订之路充满波折与变数。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IPO注册制、提高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取消七类行政许可等众多亮点,但是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条款却鲜有变化。股灾的发生与监管失灵有很大关系,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对监管者再监管(1)的立法缺失。现有立法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疲软、公众监督与救济渠道有限等均是引发监管失灵的重要因素。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良好契机下,建议《证券法》修订时考虑完善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拓宽公众利益受损后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实现对监管者再监管的立法保障。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张金艳  
2015年股灾的发生使得《证券法》修订之路充满波折与变数。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IPO注册制、提高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取消七类行政许可等众多亮点,但是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条款却鲜有变化。股灾的发生与监管失灵有很大关系,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对监管者再监管(1)的立法缺失。现有立法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疲软、公众监督与救济渠道有限等均是引发监管失灵的重要因素。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良好契机下,建议《证券法》修订时考虑完善对监管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谢贵春  
作为债务凭证,债券的"刚性兑付"应当被理解为发行人、担保人对债券持有人所负有的债券本息偿付义务。"打破刚性兑付"命题所要矫正的是行政力量过分介入的非市场化风险处置行为。以市场化为基本导向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应以保护投资者为重,以法制化作为基本支撑,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介入。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方面存在着显著缺失,有必要通过明确界定"债券"涵义和范围、强化不同市场主体的职责、建立市场化的风险保障基金以及厘清监管机构的职责等措施加以改善。
[期刊] 金融评论  [作者] 许荣  刘怡君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可能通过风险兜底鼓励董事高管积极进取以提升公司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可能诱发管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继而降低公司价值。本文通过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修订导致公司诉讼风险整体增加这一外生冲击开展事件研究,并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控制了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决策的选择偏差,发现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样本组在新《证券法》通过期间具有显著的市场价值增加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增值效应在风险水平较高的公司样本中更为显著,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激励效应,鼓励公司适度承担风险,积极研发创新以及兼并收购等扩张性活动以提升公司价值。本文研究为识别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公司价值的净效应提供了较为可信的研究场景,探究了董责险对公司价值的可能影响渠道,同时也为现有法制环境中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作用提供了部分证据。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官欣荣  李泫永  
本文结合WTO规则中关于证券市场国际化方面的新规定 ,探讨了当前我国证券法制的局限性 ,并对如何修改完善此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李曙光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中国资本市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基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现行《证券法》的修改已是当务之急《证券法》的修改背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决定》提出了"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改革指导思想。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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