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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詹馥静 王先林
大数据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大数据优势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力量,产生防御性合并、价格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隐忧。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下探讨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大数据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因应技术发展,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此同时,针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执法应秉持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大数据 垄断 反垄断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郭江兰
由算法技术引发的价格歧视问题广受反垄断机关的关注,除了确定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属性之外,法律责任追究亦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已把"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范围,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追究却依赖于现有的经营者单轨路径。为有效防范"大数据杀熟"行为衍生的歧视风险,有必要确立"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责任"双轨追责路径,坚持风险防范的追责思路,明晰经营者责任和算法技术责任,并注重责任转轨后的衔接。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任超
大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化利用本身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但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特殊情况下,大数据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效果。大数据可能成为促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在算法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少数供应商可以利用大数据达成某种合谋,从而限制竞争。大数据也可能成为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工具。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审慎原则。在线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应考量其利用大数据设置市场障碍的能力。算法下的明示合谋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则来规制。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时要考虑数据集聚本身对市场的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在线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互联网隐私条款中应当具有自愿授权的内容。
关键词:
大数据 反垄断法 理论证成 路径选择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孙方江
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人类交互、感知、生产方式的飞跃式变革,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加速到来。随着数据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数据向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要素化发展,并逐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要素,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因此进一步加快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尽管数据要素市场受到各方重视,但市场规模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集中度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严重。本文分析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现状,从要素市场反垄断治理的历史、国际实践经验,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治理的路径。建议确定兼顾"共享和专属、效率和公平"的反垄断目标,明确数据保护、数据权属的法律基础;建立"政府主导、商业参与"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探索构建个人数据要素账户;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要素市场协同监管体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燕南
酝酿多年才得以出台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道路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它的实施必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次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吸收了国际最先进的经验,其中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机制便是其中之一。所谓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机制,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邓启惠
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研究邓启惠有商品(或市场)经济就有竞争,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争议,关键是对垄断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从传统观念出发,简单地把垄断视为资本主义的特殊经济现象而加以排斥、否定,以致使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对垄断及反垄断的系统而...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林幼平 晓郭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承上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喻在岗
本文在分析反垄断产生原因及其弊端的基础上,探讨了新经济条件下垄断发展的新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提出要正确认识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关系。
关键词:
垄断 特点 规模经济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于立 吴绪亮
本文从分析运输产业的经济学特征入手,探讨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行业的自然垄断、共用品和信息不对称属性,研究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对运输经济的适用性,反垄断与规制的关系,以及特殊法人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运输经济 反垄断法 规制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谈咏梅 曹小春
垄断本身的优势和我国企业的现有规模以及具有反垄断法国家的放松管制趋势,要求我们注重发展有垄断实力的支柱产业;反垄断法也不能很好地防止外国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控制;现在比较严重的行政性垄断可以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限制和禁止;垄断及其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反垄断法的执行困难重重。因此反垄断立法应该缓行。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垄断 竞争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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