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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电商平台 反垄断法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排他性交易,是电商平台获取优势地位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最终实现市场独占。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法律依据,但囿于相关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面临现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缺乏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无适用可能等,“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当前竞争法规制框架下难以受到法律制裁。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美团“二选一”案进行分析发现,“二选一”行为会导致市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格局的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进行规制是破局关键。在当前竞争法体系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应从行为豁免、事前控制、消费者保护、市场界定、相对优势制度引入等方面入手,完善反垄断法关于“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规制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建立“二选一”白名单规则,完善“二选一”事前规制措施,加强“二选一”消费者隐私保护,引入“二选一”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优化“二选一”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提升反垄断规制协同力。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单单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自产生之初就陷入理论争议之中,但随着欧盟针对谷歌的调查处罚和美欧近期的立法,相关争论已经逐渐明晰,专门立法的推出在国际上也属于大势所趋。对欧美自我优待行为立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欧的法案均采取以数额门槛代替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并以竞争行为模式分析吸收竞争效果评估。但由此反映出的是:美国以"自我革命"为监管价值观,欧盟则采取"防守反击"的监管理念,美欧之间相似规则背后的理念差异,将导致国际监管的冲突与协调,这也是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历史机遇。我国应落实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完善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平台经济企业既要积极主动拥抱监管,更要不断加强自律与合规,遵循市场和行业的本质,处理好与竞争对手、商业合作伙伴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公平竞争和开放共享的商业生态,从根本上消灭违法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环境。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反垄断规制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秦赞谨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关键词:
反垄断 平台经济 垄断监管 垄断认定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程贵孙
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双边市场 平台型产业 价格结构 产业政策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力量 反垄断 数据垄断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力量 反垄断 数据垄断
[期刊] 运筹与管理
[作者]
孙勇 杨瑞佳 张亚峰
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其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本文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结果表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实现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垄断且商家合作的理想稳态均衡;政府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垄断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数字平台垄断地位越高其选择垄断行为的意愿就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垄断意愿,但反垄断惩罚对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与经济垄断行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垄断行为,它由行政权力滥用因素与经济权利滥用因素加总汇合而成。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该种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条款,这导致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结果缺乏公正性与统一性。为了扭转这一境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模式,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方式,对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明晰统合型豁免标准所涉及的法益类型与内部构造。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程贵孙 李银秀
近年来平台型产业已成为新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在某些平台型产业领域中的规制改革也已展开。市场结构与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垄断协议是双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对双边平台型产业的反垄断规制不能简单凭借传统单边市场规制标准来界定,而要从双边平台型产业本身的特点和竞争环境出发谨慎对待。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反垄断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
平台型产业 价格结构 掠夺性定价 规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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