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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高重迎  
双边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其网络效应与非对称性特征给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传统单边市场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所依据的市场份额、价格等因素在双边市场下遭到质疑。因此,有必要改进传统的认定方案,探索新型认定标准。建议淡化结构性考量与价格分析,注重数量与效应分析,重视技术创新与市场进入壁垒因素,审慎处理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龙柯宇  
适用SSNIP标准可以科学界定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其测试过程和数理模型是严格以经济学分析为基础的,但在具体操作时,也易产生知识产品基准价格较难择取、界定价格上涨幅度的任意性太大、"玻璃纸谬误"等客观缺陷,对此应予以辩证看待。本文建议引入经济学的相关计量标准对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合理判定,其中应以勒纳指数、行业集中度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等为核心评价因子。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李丹  
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传统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业界关注的"奇虎3 6 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法院的判决总不能令双方满意,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准确界定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理论缺陷给现实生活带来的困扰。本文结合实践中互联网行业的网络经济效应,分析其对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推导出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兵  
伴随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高速发展,网络经济持续升温,以"互联网+"的提出为集中表现,网络经济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网络经济下市场呈现双边形态,市场结构呈现动态竞争,传统市场下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遭到挑战。所以,在网络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认定需综合运用SSNIP和SSNDQ分析方法,重视相关地理市场的认定,特别是注意消费者偏好、语言、文化的个体性差异等因素,同时不能忽略对相关时间市场的关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在认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与市场份额相比尤为重要,以期为完善网络经济背景下认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机制提出相应建议。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杨基月  
从外国竞争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反垄断法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基础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作。各国在反垄断立法上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称谓不尽相同,含义也有所区别,但鲜有国家在立法中明确指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质所在。从主体和对象角度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民事权利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都有很大区别,市场支配地位既不是民事权利,也不属行政权力。反垄断立法中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本质是经营者所拥有的能够决定或者控制市场,限制竞争的经济权力。反垄断法正是对这种经济权力的规制,达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邹开亮  王霞  
平台经济是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宠儿"。由于特殊的形成进路:即以科技创新为首要支撑、以用户规模为关键基石、以数算法优化为不竭动力、以网络效应为扩张路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受到技术创新、双边市场、跨界营业和用户黏性等多重因素困扰。优化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路径,应当深度把握激励平台创新与维护多元化反垄断价值目标的辩证关系,积极引入"用户数量—时间"标准,以完善相关地域市场认定方法,大胆修正价格理论,以修正相关商品市场认定路径,加快建立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定期衡量机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飞雪  李西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有助于限制非法垄断,鼓励正当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邹越  
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市场的能力并维持一定的时间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必不可少的因素。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应具有竞争性垄断特点从而不同于传统企业。在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中,垄断者和市场潜在竞争者是相对应的,垄断者的垄断地位也是暂时的。经营者获得垄断地位后必须不断研究新技术才能维持现状,否则有可能造成垄断者与潜在竞争者身份的转换。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牢固,而这也为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了市场份额、控制市场能力及进入市场难易度等方面的困惑。竞争性垄断环境下应避免使用单一条件下定论,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度、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与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经营者交易依赖程度并辅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白让让  
行政权力与经营者场支配地位相互交织的现象,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针对行政权力与市场支配地位双重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本文提出了杠杆效应、规制俘获和规制者惰性等三个理论假说。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和代表性案例的研究,既验证了理论假说的合理性,也表明双重滥用行为严重制约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查处周期长、行政成本高、惩罚和救济方式单一、威慑力不强是双重滥用案件执法效能不佳的主要表现。因此,需要从增强执法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的规则、增加对行政垄断主体和参与者的经济惩罚和损失赔偿责任、合理安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权力边界等多个方面入手,这不仅能够提高反垄断法的监管效能,也有利于削弱行政权力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阻碍作用。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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