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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学里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关键词:
认缴出资 加速到期 法人人格 出资期限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孙阳
文章从公司的制度价值、公司法解释以及法律制度间的有序衔接等角度论证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经济学与法理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司法实践处理股东出资期限与到期债务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裁判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期限利益 资本维持原则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魏子华 白慧林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使得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偿债能力呈反向变动,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成为公司法上的新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观点,主张在公司偿债能力出现严重不足时,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视为届满,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适用比较,明确其特殊性与司法适用条件,分析其请求权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请求权主体、适用条件、清偿范围三个层面探讨该制度的构建,以达到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林跃 程璇
2014年3月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实现了公司资本注册方式由实缴出资到认缴出资的转变,同时放宽了公司注册条件、简化了注册手续。公司资本回归自治属性,放松经济管制、注重效率,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势,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公司出资验资条件修改后,为兼顾效率与交易安全,也需要对认缴出资进行规制,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不同市场参与主体间利益的平衡。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董新凯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股东 转让出资 限制 程序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张磊
股东除名制度是对股东最严重的惩罚措施,其在公司内部自治方面及保护守信股东和公司利益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我国2013年实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允许股东出资完全认缴,这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对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可能极为不利,对此,资本认缴制下应审慎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更加具体明晰股东除名事由和股东除名的表决机制,增加被除名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建立债权人对股东除名事项的知情权并赋予异议权,以实现公司法在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方面达到平衡的宗旨。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蔡庆辉 周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 ,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出资转让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李志强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有限公司股东 出资不足 不出资 连带责任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孙昌兴 于运杰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当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要承担无过错的补足责任。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特点和相关责任理论的分析,本文主张知识产权出资缩水时该知识产权股东仅应承担受限制的过错责任。
关键词:
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责任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剑桥
文章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相关问题,并就其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阐述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要件,明确了其涉及的行为和条件。其次,对股东抽逃出资可能表现出的形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资金挪用、资产转移等。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进一步分析了该行为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影响,并指出了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相关立法的建议,从而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管和追责,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 民事责任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赵吟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秦康美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关键词:
股东瑕疵出资 种类 责任承担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陈刚
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资本 资产 出资方式 减资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路畅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关键词:
认缴制 瑕疵出资 股东权利 责任分配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刘明知
如何使外商按合同认缴其出资额──与焦志勇先生商榷刘明知贵刊1995年第一期焦志勇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几个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使我很受启发,但文中关于如何解决在注册资本中外方过高作价以及不能按时、按数认缴其出资额的问题的论述笔者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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