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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镱俊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可类型化为“意思自治型”与“剥削强制型”两种类型,通常情形下前者不具有可责性,而后者则因具有较大的法益侵犯性从而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单一适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显然有失偏颇的。我们应当坚持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二者进行区分适用,形成规制合力。在此前提下,实践中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但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予以解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时,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各款项所针对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继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并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进行问题分析,最终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实现有效法律规制。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二选一行为 违法性 法律规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霍梅妮
"二选一"行为具有双面的行为效果,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应从其行为的实际效应出发分析其违法性,因而宜适用"合理原则",从其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具有免责的正当理由等三个维度展开违法性分析。当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立足现行法律寻找解决路径,可使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予以规制。在法律适用时要注意结合互联网竞争和平台竞争的行业特点,注重平台特点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定分量,注重"市场控制能力"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认定分量。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排他性交易,是电商平台获取优势地位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最终实现市场独占。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法律依据,但囿于相关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面临现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缺乏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无适用可能等,“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当前竞争法规制框架下难以受到法律制裁。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美团“二选一”案进行分析发现,“二选一”行为会导致市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格局的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进行规制是破局关键。在当前竞争法体系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应从行为豁免、事前控制、消费者保护、市场界定、相对优势制度引入等方面入手,完善反垄断法关于“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规制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建立“二选一”白名单规则,完善“二选一”事前规制措施,加强“二选一”消费者隐私保护,引入“二选一”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优化“二选一”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提升反垄断规制协同力。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也比较突出。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扩张受到资本与平台经济的双轮驱动,应当以法律作为扩张有序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竞争法视域下资本无序扩张主要表现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执法,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平台经济领域软法治理,加强市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秦莉佳 周志刚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升,商业形态持续进化,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对于经营者正当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持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显在的危害性与破坏性已然成为诱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重大症结,必须通过竞争法加以规制。而当前我国现行竞争法规制在立法设计、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致使规制效果与初衷相悖。针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须着眼于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的宏观高度,确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相关行业法规为辅的整体规制体制,注重与其他规制条款间的统合协调;而且要从微观层面出发,从立法设计、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制定细节化的规制措施,从而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构建针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混淆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体系。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陆兰华
随着双边市场的研究在近年来不断发展进步,其在网络外部性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中所呈现出的特征更是引起了热议。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双边市场是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基础,也是对平台竞争进行适当规制的重要落脚点,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及作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双边市场均衡价格、边际成本有一定出入。因此,本文以网络外部性下的双边市场特征为切入点,证明了其与传统单边市场的不同,继而通过对电子商务竞争平台兼容性的分析,说明了现有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下存在的兼容性问题,之后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平台纵向一体化与模块化运行的机理,最终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网络外部性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何进行规制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外部性 双边市场 平台兼容 模块化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付兴梅
电商平台已经全面渗透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电商平台之间依然存在白热化的价格竞争,电商企业的产品价格差异化竞争策略依然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本文以我国电商企业在促销降价活动中频繁的价格竞争差异性为研究对象,梳理了相关文献资料,基于当前电商企业特有的时空特征背景,将下游电商企业和上游供应商加入到电商定价差异化竞争模型中,建立扩展的时空特征分析模型,并从企业差异化参数、企业市场定位、企业价格制定、企业谈判实力分布等方面研究了电商企业的定价行为及其差异化竞争的经济逻辑。并结合京东、苏宁、国美三家电商平台的定价行为和价格竞争案例,得出相关结论,并给出了大型电商平台针对产品定价行为和价格竞争的建议和策略。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郑友德 伍春艳
赠品促销行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商家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赠品促销行为也愈来愈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讨论了对赠品促销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方式。
关键词:
赠品 促销 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高翔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商品的流通成本,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在经历了血腥残酷的竞争之后,其地位得到了强化和巩固,也逐步暴露出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真实面目,采取了很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对此有诸多不满,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电商平台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研究,系统梳理电商平台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分析这些行为产生的内因和外因,列举了上述行为对消费者、中小型创新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以推进中国《反垄断法》在电商平台的执法进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电商平台 价格垄断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李增禄 郭强 杨双
通过构建RR(零售模型),AR(代理+零售模型)以及AA(代理模型)三种电商平台运营模型,研究了电商平台在不同运营模式下对竞争性供应商的信息分享问题。结果发现:在RR模型中,电商平台没有动力进行信息分享。而在AR模型中,当代理费率较低时,电商平台愿意将预测信息仅分享给开通代理渠道的供应商;当代理费率较高时,电商平台愿意将预测信息同时分享给两个供应商。在AA模型中,电商平台将预测信息分享给两个供应商为最优策略。对供应商而言,都信息分享策略下利润优于仅自身获得预测信息的情形,同时仅自身拥有预测信息优于竞争对手获得预测信息,而都无预测信息情形下利润最低。此外,随着产品零售价格竞争强度的增大,供应链最优利润由AA模型转变为AR模型,最后变为RR模型。
关键词:
信息分享 供应商竞争 电商平台 预测精度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高建成
囿于数据权属不明,私法自治框架下的同意规则不足以解决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可行的思路是以个人信息数据为切入点,结合可携带权制度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适。将可携带权思路引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能够在解释论层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相互衔接,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基于此,对非个人信息数据而言,仅凭用户同意无法产生阻却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的效力;至于依法享有可携带权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用户可通过同意的方式授权第三方进行数据获取,进而阻却第三方行为的违法性。在应用可携带权思路裁判时,法院仍应关注用户同意是否经由欺骗、误导与强迫等不当方式取得,以确保其有效性与自愿性,同时衡量涉案个人信息数据的转移后果,避免对他人权利及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
数据抓取 不正当竞争 个人信息 可携带权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电商平台 反垄断法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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