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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问清泓
2006年11月,杭州某跨国公司下属的精密机械工程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用了北京某重点大学机电工程系5位硕士毕业生,并于2007年6月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1个月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刘大卫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较《劳动法》更为详尽和具体,但是部分规定在立法中没有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同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已经比较完善的做法背道而驰,这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待今后修订完善。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立法 缺陷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姜颖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我国已有的试用期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岗位性质确定试用期,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将使试用期的确定更加困难,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并在整体上缩短试用期限,应是试用期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者权益 立法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张再平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王志强
由于劳动法律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考量,在法律规范上加入了大量国家干预的内容,使得劳动法律兼具有私法与公法之双重性质,因而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之法律属性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劳动法理论本身,更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劳动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之特别契约;而在民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刘大卫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彼此认可的一个重要阶段,《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订立、期限、解除都作出了比较严厉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条款应当特别谨慎。本文总结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极具争议的几个特殊问题,并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田玉敏 刘永鑫
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我国应完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规定,加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法律规定变成劳动者手中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武器。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试用期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尹明生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做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关键词:
试用期 促进就业 录用条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尹明生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关键词:
试用期 促进就业 录用条件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秦秋红 冉艳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人才筛选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筛选机制作用的发挥。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试用期筛选机制的原理,并结合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度、试用期待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提出了正式录用后的工资率的制定标准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试用期的筛选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建议。同时指出,要想试用期筛选机制更好的运行,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多种激励考核手段、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知识能力水平,通过雇佣双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试用期筛选功
关键词:
试用期制度 筛选机制 经济学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廖名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已有半年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例。本文选取了几个较典型案例予以评析,探讨了该法相关条款的成功与不足,旨在引导用人单位预防新型劳动争议,同时对今后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 新型案例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杨学友
问:今年6月中旬,王某与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还载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到2个月的时候,王某因男友与她分手而感情受挫,一度情绪不好、有时精神恍惚,虽未明显影响工作,但也因去医院看病请假两次(各半天时间)。据此,单位怀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病,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作法有法律依据吗?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爱春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自试用期开始第一天就是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立法规定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于其没有遵守相应的条件、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因其行为违法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就简单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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