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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刘小根  
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邵祥东  
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程立武  
案情简介黄某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某外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黄某派至某汽车公司工作,派遣期限同劳动合同期限。黄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至2012年8月7日。当日,某汽车公司以其工作期间存在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聘通知》。同日,某汽车公司亦向外服公司发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在劳务派遣争议处理中,恢复劳动关系好处理,恢复用工关系难处理。仅处理恢复劳动关系,不处理恢复用工关系,将导致退回机制极容易被用工单位所滥用,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在用工单位随意退回下如何处理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从而真正发挥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案情简介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刘义军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薛孝东  
案例:该不该补给小张最低工资差额小张来自青海省西宁市, 2005年2月,小张与青海省西宁市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书,根据协议,劳务公司以劳动力派遣的方式将小张派遣到上海某机械公司工作,小张的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王倩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现象存在着很多争论和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旨在明确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搬迁、转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况,因此,退回劳动者的,属于派遣单位的日常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从约定"可能导致解雇保护的规定被规避、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所以退回情形必须法定,且应该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覃曼卿  
劳务派遣既积极促进就业,也消极地破坏劳动关系的安定性。由于我国现行规定的表述方式不明确,实践中出现了随意退回劳动者进而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劳务派遣退回是自由抑或规制?退回条件究竟是约定还是法定广存争议。2014年3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退回制度,然而争议仍然存在。事实上,劳务派遣虽然有着弹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但仍然属于劳动法领域的制度,无论从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宗旨、劳务派遣的内在法理,还是劳务派遣在实践中超常规发展的流弊来看,劳务派遣退回条件必须守住法定的底线。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蔡东  
案情简介唐某于2012年12月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期间分别两次与A公司签订了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和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劳务派遣合同书。2014年10月,A公司书面通知唐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唐某认为,A公司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全国人大常务会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制的修订,增加了用工比例的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如何实施,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是规制劳务派遣违法行为所不得不考量的重要问题。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快速发展的原因,笔者还是认为是用人单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陈文涛  
案情简介2011年5月,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在同年9月被派遣至一家餐饮企业甲公司做服务员。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态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给公司做出了很好的业绩。由于公司对薪酬福利实行隐私化管理,李某一直不知道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但在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在与作为同岗位正式员工陆某的私下聚会时,了解到自己的月工资比对方约低了230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沈同仙  
在我国法律加强对劳务派遣规制的背景下,一些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力"游说"下,同意从一个派遣机构被安排到另一个派遣单位,表面上表现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变更,实际上是劳务派遣的解除(退回)以及建立新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等环节的运行结果。其中涉及原派遣单位是否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如何支付以及在劳务派遣中如何理解"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等法律问题的理解。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谢兼明  
问:郭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遣至某纺织化纤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与该纺织化纤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请问,郭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能否在被派遣单位提前退休?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金婷  
案情简介曾某自2006年1月进入甲市A公司担任机修工。2006年4月,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4日,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输送劳务人员,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综合费、服务费,并承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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