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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案情简介李某,女,于2010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月工资6000元。同日,李某被派遣至该外资公司。2011年8月,李某告知该外资公司自己怀孕并要求减轻工作量。2011年9月,该外资公司将李某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随即按最低工资支付李某月工资。李某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明确三期内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且该外资公司将其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6000元支付月工资。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李坤刚 王国社
在劳务派遣争议处理中,恢复劳动关系好处理,恢复用工关系难处理。仅处理恢复劳动关系,不处理恢复用工关系,将导致退回机制极容易被用工单位所滥用,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在用工单位随意退回下如何处理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从而真正发挥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刘义军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键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退回机制 劳动合同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王倩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现象存在着很多争论和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旨在明确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搬迁、转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况,因此,退回劳动者的,属于派遣单位的日常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从约定"可能导致解雇保护的规定被规避、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所以退回情形必须法定,且应该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
关键词:
劳务派遣 退回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覃曼卿
劳务派遣既积极促进就业,也消极地破坏劳动关系的安定性。由于我国现行规定的表述方式不明确,实践中出现了随意退回劳动者进而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劳务派遣退回是自由抑或规制?退回条件究竟是约定还是法定广存争议。2014年3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退回制度,然而争议仍然存在。事实上,劳务派遣虽然有着弹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但仍然属于劳动法领域的制度,无论从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宗旨、劳务派遣的内在法理,还是劳务派遣在实践中超常规发展的流弊来看,劳务派遣退回条件必须守住法定的底线。
关键词:
劳务派遣 退回条件 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刘小根
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谢兼明
问:郭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遣至某纺织化纤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与该纺织化纤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请问,郭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能否在被派遣单位提前退休?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钱叶芳
《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规则需要雇主责任分配方面进一步完善,包括加强长期雇佣或直接雇佣的雇主责任,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设定同等岗位报酬知情权,明确派遣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责任等。与立法缺陷相比,导致我国劳务派遣泛滥和失范现象的更深层原因是地方政府的维稳需要。
关键词:
劳务派遣 修改建议 深层体制原因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董保华
对于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本文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正在被全方位地突破,而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这为我们以双重劳动关系来认识劳务派遣提供了基础。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方妙英
劳务派遣如今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使用。由于市场的不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些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纠纷。本文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探讨如何使用劳务派遣,以降低法律风险,实现用工单位、派遣机构和派遣人员的三方共赢。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法律防范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邵祥东
2013年第3期《中国劳动》刊发了题为《劳务派遣退回解除确认违法后仲裁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下称原文)的署名文章。原文分析了一起劳务派遣退回机制下的工资补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裁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认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吴某仲裁期间的工资应以何标准支付?仲裁机构和原文认为,之所以没有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惩戒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以3万元标准支付仲裁期间工资是为了不有违常人的公平观念且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李鑫超
案情简介■申请人称于2010年5月经老乡介绍到天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申请人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后来知晓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据此将该用人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称,在职期间一直是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工资,工作服上面标有该公司的字样。被申请人(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于2011年5月17日成立,确与天津某公司订立过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书,期限分别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及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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