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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赵世佳  徐楠  陈全思  
美国加州凭借良好教育资源、科技资源、人才资源优势以及法律法规的开放性、包容性、权威性,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汽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科技企业、初创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已经成为全球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的重要基地。通过对加州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管理发展突出的特点和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提出3点建议:加快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法规进程;完善推进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建设;定期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报告。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张力  李倩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ighly Automated Vehicle,下称HAV)虽已超出"自动化"阶段而向"智能化"发展,但其本质仍为客体而非主体。在HAV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问题上,因其驾驶人的弹性驾控模式与产品缺陷的自助形成机理较为特殊,难以直接援引现有认定规则。基于对与之近似的典型特殊侵权场景比对,以及科技创新和受害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目前高度危险责任模式与劳务派遣责任模式均不宜适用于HAV侵权,现阶段应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路径,并应对法律文本中相关概念作扩大解释以涵盖HAV的智能技术特征。此外,未来应设立HAV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陈磊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形式、保险责任的划分为当前的争议焦点,也因此造成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对于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资格,使其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学界亦争论已久。基于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被侵权人权利、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考量,单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赋予其主体资格是不必要的,"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亦不可采,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供应方界定为责任承担的主体,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方能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保障产品的质量,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尽管产品责任制度对于自动驾驶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但也存在对受害人救济不及时、诉讼成本过高等缺陷。通过建构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机制,创新责任保险模式,由制造商或所有人负担强制保险,可有效补充产品责任,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分散事故风险。
[期刊] 工业工程与管理  [作者] 吕伟  郭伏  任增根  王天博  
高级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应用的一大前提是能够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安全、准确、高效的交互,尤其是与行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差异性的行人的交互。基于行人的视角,对当前行人与高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机交互相关研究进行了检索与汇总,对该领域的研究方法、内容、贡献与不足进行综述与评价,为以行人为中心的自动驾驶汽车外部交互界面的人性化、标准化、规范化设计提供参考,为优化行人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互体验、提高行人在未来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安全性提供支撑。
[期刊] 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 戴晶辰  王禹宁  马文欣  李瑞敏  
自动驾驶技术将是道路系统中交通方式的一次重大革命,可能对人们的出行、生活、居住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从而也对未来的道路设计提出新的要求。基于自动驾驶对道路空间潜在影响的分析,总结了涉及公共交通、慢行交通、道路活力和道路灵活性四个方面的道路设计关键点,提出了道路空间分区和路侧环境分级的道路设计方法,从交通型道路、生活型道路、乡村道路初探了未来城市道路设计的雏形,同时考虑了满足动态路缘管理的道路设计案例,以期实现高效安全、以人为本、均好平等的城市道路空间利用。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会春  
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类驾驶带来安全的同时,也存在被黑客攻击的危险。黑客攻击一旦发生,事故的民事责任将转移给自动驾驶汽车的利益主体,对事故责任认定是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共同责任、违反担保和虚假陈述等是责任认定的相关指导原则。此外,现有法律的适用,新的法律规则的制定,黑匣子技术的引进,以及免责条款滥用的限制等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黑客攻击赔偿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田韶华  陈杰  
自动驾驶系统虽然在现阶段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特殊性决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存在缺陷,此种责任可分别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就前者而言,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责任主体也有所不同,其或者是人类驾驶员,或者是人类驾驶员与生产者,或者是所涉各方当事人。就后者而言,其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包括编程者、设计者等人员。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性,上述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免责事由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钰  
生命权冲突的紧急避险问题拷问了人类的正义观和自由观,人工智能的发展更加激化了技术发展与伦理规范的冲突。本文遵循一种弱势逻辑,偏重于对基本损害的防范与克服,目标只是尽可能地将其减少到最低点。生命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可罚性的。自动驾驶技术不可以回避在遇到生命权冲突时如何编程的问题。对于人类司机适用的规则只有部分可以适用于电脑程序。电脑程序需要确定编程规则,这样在遇到紧急状态时,自动驾驶汽车就可以按照事先设定的优先级决策。在规则竞合的情况下,不同的决策者会作出不同的优先级安排。通过这样的安排,程序开发商和汽车生产商的法律风险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
[期刊] 实验技术与管理  [作者] 余旭东   殷广   郭烈   黄剑   赵剑  
该文基于六自由度运动平台搭建了智能驾驶仿真测试平台,平台由六自由度运动平台、线控底盘及车体、视景仿真及投影系统、实时仿真系统组成。借助SCANeR场景仿真软件,平台可以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搭建不同驾驶场景和情境,模拟不同道路交通因素或自动驾驶策略对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影响,实现自动驾驶场景、传感器、车辆动力学、驾驶员在环等仿真。平台还可应用于自动泊车系统评价,以及汽车自动驾驶实验教学和科普。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周菲   刘颖琦   Ari Kokko  
自动驾驶汽车在推动全球汽车产业颠覆性变革的同时,其技术前沿性、复杂性、跨学科性等特征使得跨界融合和协同创新成为带动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协同创新模式高度影响协同创新效果。利用专利工具和社会网络分析法,结合自动驾驶协同创新网络创新主体类型及其合作关系,将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模式划分为四大类:亲缘型、地缘型、业缘型和混合型。同时,不同协同创新网络存在不同的网络嵌入特征,与协同创新模式共同影响协同创新绩效。为研究不同自动驾驶产业协同创新模式和网络嵌入特征组态匹配对协同创新绩效的影响,利用fsQCA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可将实现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协同创新绩效和低协同创新绩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分别概括为4类,其中亲缘型和亲缘地缘混合型协同创新模式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影响最大,且目前业缘型模式难以产生较高的协同创新绩效,而低协同创新绩效路径存在业缘关系占比较高等显著特征。基于此,对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提出4点建议。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康雷闪   龚晓敏  
自动驾驶技术已成为现代汽车行业的一项重要创新。自动驾驶系统接管驾驶权将引发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变化,继续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抑或另寻风险分散机制成为新课题。目前我国产品责任险无法分散驾驶员责任风险且适用门槛高,制造商企业责任制度构建还不完善且适用条件不成熟,而交强险适用范围涵射自动驾驶汽车,兼顾技术促进和受害人保护,与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适配性。然而现行立法对交强险的制度规则设计仍停留在传统机动车时代,交强险的事故分项限额制限制了其损害补偿功能的发挥,对投保主体、受害人范围、追偿事由的现行规定难以回应自动驾驶引致的风险场景变化。为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挑战,建议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改用受害人分项限额制,构建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生产者共同投保的二元投保格局,将车上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重订保险人追偿权行使事由,以此促进交强险作用发挥和有效运转。
[期刊] 求索  [作者] 陈英  
自动驾驶电车难题是检验人工智能伦理可行性的一块试金石,面对不同情境,其计算程序既要作出可决定的、内在一致的判断决策,又要与人类的普遍道德常识相兼容。康德义务论给出了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的理论框架。自动驾驶电车的道德决策可视为由计算程序执行的第三人称视角司法判决。康德式道德决策以法权义务为基础,并在经验判断中纳入人性法则作为道德评价的优先法则,能够为自动驾驶电车难题提供一种针对一切理性存在者且符合常识道德认知的解决方案。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郑琳  
当前自动驾驶数据安全尚未建立体系化的科学监管模式,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对象标准不清晰、监管过程局部化等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引入“沙盒监管”的模式,在自动驾驶数据安全领域值得进一步展开应用。具体而言,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委员会作为专责监管机关,对于自动驾驶数据实施分级分类和全过程监管,通过监管手段的组合适用以实现监管目的。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张溪瑨  
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最具代表性应用场景,商用发展速度惊人,全新的人机交互方式催生了大量新型事实情节,而法律政策的规制缺位带来了严峻的社会挑战。本文首先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分级体系、设计运行范围和应用所处阶段这3个关键监管相关的技术要素进行识别与解析,以统一自动驾驶领域的话语体系。然后,分析中国在对已大规模商用的L2级自动驾驶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监管措施缺位、安全风险凸显、虚假宣传泛滥、维权困境频现等核心问题。进而,基于人因工程学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提出对自动驾驶的法律政策规制应充分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并基于此提出监管优化的具体方式,包括确立“级别适配”的规制路径、设立上市准入检测体系、规范自动驾驶宣传用语、强制部署风险控制系统4个层面,以监督和引导自动驾驶技术与行业健康发展。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丁芝华  
自动驾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支持和保障。近年来,自动驾驶在国内发展迅猛,虽然相关法律供给在不断增加,但还远不能满足其发展所产生的法律需求,自动驾驶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快。由于面临技术发展、伦理基础、级别差异、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难题,当前的自动驾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破解此困境,实现自动驾驶立法的突破,需要理清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找准推进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明确法律地位、安全监管和优化环境三大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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