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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王群  
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方式的全新竞争特性,使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法治面临严峻挑战。严重法益侵害性、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治理现代化分别从实质、理论和治理层面建构了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内在逻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在于要不要刑法规制,而在于如何刑法规制,科学厘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应以法益侵害理论为中心,围绕“功能性边界”“内容性边界”“范围性边界”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三位一体”的动态边界构造体系,即通过主体间视域融合在类型化的刑法边界构造体系中发现而不是发明刑法边界,创设而不是创造刑法边界。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勇  
本文从近年来中国市场出现的若干价格联盟入手,阐述了市场机制中价格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反垄断法关注价格的理由及其对价格问题的洞察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征,讨论了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问题,旨在澄清人们在价格问题上一些认识的误区.为《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做准备。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靖  
互联网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广泛应用于数字出版、在线酒店预订、在线零售等领域。尽管该条款具有保护平台投资、防止“搭便车”、减少交易成本等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但也可能存在削弱平台竞争、市场封锁、促进横向共谋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在线预订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制经验,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豁免制度和规制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以不断推进我国反垄断规制的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可在结合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类型以及合理分析其竞争效果的基础上,优化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行的规制路径,细化“安全港”豁免制度,以及更加灵活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董沛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渊源于一般民事责任,但在保护客体和立法目的上有其独特性,区别并独立于的一般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二者的构成不同,功能各异,互为补充损害赔偿的灵活运用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核心,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俊峰  张颖  
受域外对竞争中性这一术语表达方式的影响,国内学界对竞争中性规制主体的认识整体上较为笼统模糊,与扭曲竞争的本土因素环境存在脱节。中国实施竞争中性的背景、动因和策略独具特色,学理意义上的“政府”在中国有多样化的具体存在方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各类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能担当者、公共资源支配者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竞争中性偏离。重述和界定竞争中性及其规制的内涵,凸显党对竞争中性规制工作的领导,秉持多层级、复合性的规制关系主体构造观,是在中国深入开展竞争中性规制的逻辑起点和立法支点。新《反垄断法》的增补条款为构造上述主体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但对竞争中性被规制主体的范围界定存在漏洞,应予以弥补。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怡欣  
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法》的"反制"反映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现象,因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容易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链而对反垄断法执法与司法产生"反制"。当垄断行为成为商业习惯时,过高的执法成本很可能将迫使《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从而形成《反垄断法》由应然法向实然法的进化。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韩学志  
垄断企业的出现对市场充分竞争产生了影响,故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的出台便成为必然。对《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思考,涉及到垄断的基本内容、国外主要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的特点及我国垄断行为的状态。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其反垄断法存在很大差异,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制定出的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但也存在问题。鉴于此,应防止和制裁行政垄断、应明确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不应限制企业的垄断结构、不应笼统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黎少鹏  李璞  
本文在系统回顾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以来所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价格垄断案件的特征,进而对价格垄断得以在我国市场上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针对性的提出了治理价格垄断行为的对策。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成也  武常岐  
由于移动互联网产业对"瓶颈垄断"的催化与其"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平台效应"的三大特征,国内许多反垄断机构纷纷对互联网巨头展开调查。各国政府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与腾讯和360之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对高通、腾讯的案例研究来深入探讨互联网行业垄断机制及相应的反垄断政策。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丁启军  王会宗  
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反垄断法》对合法经营予以保护,因而对行业行政垄断表现形式的研究特别重要。行业行政垄断有三种一般的表现形式——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进入壁垒、规制机构低效率的规制行为、行政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通过实证以及调查研究发现,后两者是当前行业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此给出行业行政垄断改革的相关建议。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谢奕  施正文  
相关地域市场可能是国内某个或某些地区,也可能是一个国家或若干国家组成的经济区域甚至全球。差异性产品生产市场的出现使潜在竞争原则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界定地域市场时,要更重视供给替代性分析和时间因素,虽然后者无法成为与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量齐观的要素,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进一步发展供给替代性方法,更充分地考虑潜在竞争因素。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曹虹  
在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的界定往往是展开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前提。为了使其界定的结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各国的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纷纷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并且总结出了许多界定的规则。文章结合相关案例和经济学理论进行讨论,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立法和执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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