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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谢绍芬
中国《保险法》于2009年增订责任保险受损害的第三人(下称第三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对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强制责任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肩负着社会公益性、衡平社会正义、保证第三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基本补偿等使命。据此,对该法定保险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应如何构思?为此,应先分析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再析述支撑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应检视第三受害人依据现行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条件行使权利时,可能遭遇的难题等。经过论证后的结论是:强制责任保险第三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与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且不须附加条件。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建晖 易艳娟
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是指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在我国的基础和意义,以期对新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新天 印通
《保险法》第65条的规范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而分别赋予第三者不同类型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第三者利益属性的强弱,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利他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在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直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利他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变更或撤销这一约定;在普通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仅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能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这三类保险金请求权的设置是与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强弱相匹配的。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这三类责任保险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 抗辩义务 受请求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 抗辩义务 受请求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炎秋
直接请求权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韩国未加入规定有直接请求权的国际公约,但其《商法》第724条第2款对直接请求权作出专门规定,该规定一般解释为无限制的权利,且为强制性规定。但当保险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时,除船员人身伤亡和油污外,直接请求权受到被保险人破产和先付原则的限制。对于其他任意责任保险,则需根据《商法》和《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人抗辩范围、先付条款的效力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亚芹
有关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学说之间的根本差异为:其一,对直接请求权价值定位的差异,源于对责任保险在损害赔偿体制中地位的不同认识;其二,对直接请求权与保险契约关系的认识差异,源于对责任保险目的的不同认识。主张应着眼于相关理论学说之间的根本差异,确定建构直接请求权的适当立法模式。
关键词:
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寄生 并存
[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粟榆 岑敏华
新《保险法》明确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受限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及法律普及程度,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将导致责任保险实务中出现新的纠纷,给保险公司带来未知的经营风险。为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有必要加强对诉讼风险的防范,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面,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沟通等,以确立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保护,并以之作为责任保险稳定经营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
第三者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经营风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陈亚芹
随着责任保险在损害救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宗旨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务的关注,然而有关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学说与各国立法实践的多样化加大了选择适当的直接请求权立法模式的难度。本文从分析各种理论学说以及立法模式之间的一般性差异入手,探究导致这些差异的深层次原因,以期从根源上为直接请求权的建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寄生说 并存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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