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登 录
当前IP:忘记密码?
年份
2024(1131)
2023(1696)
2022(1564)
2021(1509)
2020(1235)
2019(2781)
2018(2679)
2017(5593)
2016(3095)
2015(3376)
2014(3363)
2013(3219)
2012(3001)
2011(2770)
2010(2670)
2009(2619)
2008(2647)
2007(2217)
2006(2014)
2005(1913)
作者
(8644)
(7517)
(7213)
(6995)
(4693)
(3564)
(3194)
(2852)
(2801)
(2676)
(2635)
(2607)
(2411)
(2375)
(2328)
(2209)
(2207)
(2174)
(2059)
(2046)
(1879)
(1843)
(1734)
(1728)
(1688)
(1655)
(1650)
(1517)
(1509)
(1468)
学科
(13225)
经济(13217)
(9994)
管理(9180)
(8798)
企业(8798)
土地(8079)
(4918)
方法(4591)
(4398)
数学(3967)
数学方法(3943)
(3922)
(3757)
问题(3691)
经济学(3512)
(3377)
财务(3373)
财务管理(3372)
企业财务(3280)
(2920)
业经(2518)
农业(2479)
体制(2460)
中国(2368)
(2366)
(2286)
经营(2199)
(2025)
银行(2019)
机构
大学(43081)
学院(42646)
管理(17169)
(16511)
经济(16183)
理学(14522)
理学院(14336)
管理学(14119)
管理学院(14044)
研究(13920)
中国(12302)
(9784)
(9681)
科学(8682)
(8209)
业大(7794)
农业(7575)
(7054)
(6995)
中心(6851)
财经(6695)
研究所(6247)
(6127)
北京(5873)
(5365)
(5328)
(5254)
农业大学(5208)
(5093)
师范(5064)
基金
项目(28292)
科学(22437)
基金(21489)
研究(19631)
(19245)
国家(19065)
科学基金(16239)
社会(13029)
社会科(12357)
社会科学(12348)
基金项目(11513)
自然(11049)
自然科(10739)
自然科学(10736)
自然科学基金(10541)
(10488)
(9284)
教育(8518)
资助(8385)
编号(7856)
(6640)
重点(6270)
成果(6084)
(5838)
(5694)
国家社会(5546)
(5509)
教育部(5492)
科研(5425)
创新(5368)
期刊
(20520)
经济(20520)
中国(11385)
研究(11258)
(9273)
科学(7967)
学报(7562)
(7240)
管理(5960)
农业(5770)
大学(5740)
学学(5547)
(4840)
金融(4840)
国土(4614)
土地(4301)
业经(3918)
财经(3695)
资源(3383)
(3160)
问题(2910)
(2706)
(2507)
技术(2494)
农村(2387)
(2387)
教育(2263)
经济研究(2190)
财会(2067)
业大(2018)
共检索到66152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单平基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祁勃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演进,《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三百三十九条以法律条文形式展现了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也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新规定是对现有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状况的回应,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制度,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民灵活就业、增加收入,进而为新时代促进“三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高海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姜爱茹  
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城乡人口流动,为放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和退出机制依然是一项重要的现实课题。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要有法可依,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立足于现有法规政策,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农村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被列入其中,这为政策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缺少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的具体方案,更细致、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指导不足,表现为需要明确界定主体及相关权限、优化退出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资金来源以及完善退出后的社会保障等问题。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胡家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兰萍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崔梦溪  
现行立法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关系以一般租赁合同规范为主要依据,忽视了农地的特殊性,在价值取向和合同内容等诸方面带来制度的不适应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一般租赁规则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时产生的矛盾冲突;其次,揭示了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有原理;最后,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得出在《民法典》时代土地经营权租赁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结论如下:(1)土地经营权租赁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专门立法的模式,通过修订《农业法》增加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2)应专门规定租期调整、租金浮动机制、承租人改良权、禁止转租等内容。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殊法律调整有利于以农地流转促进现代规模农业的形成。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毛瑞兆  胡晓明  
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较大的成就,国力得到迅速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农村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并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内在原因。其历史作用和功绩是不容抹杀和值得充分肯定的。但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运行模式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也越来越暴露出来,已经到了必须进行制度性改造和重建的关键时刻。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王瑜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获取土地经营权,和土地股东共同分享土地收益,这一收益是资本化后的土地价格。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因素、土地用途和供需状况的影响,土地价格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量化,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来承担。采用土地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在出资制度中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他非土地股股东,以维持组织资产的稳定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邹秀清  
本文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构建了中国农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一个新分析框架。本文假设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买卖双方要价能力相等,通过市场交易和要价协商机制获取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地增值分配。本文从现有土地估价技术条件出发,选择评估价值近似替代理论为依据计算最优补偿值,在保持土地集体产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为中国当前农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的补偿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定量标准。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石胜尧  
研究目的:探究将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的新形式,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提供新视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调查资料显示,64.4%的农户认为可以继承;68.7%的农户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操作问题上,98%的农户采取"变账不变地"的方式解决。研究结论: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应该重视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工作。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张艳  马智民  朱良元  
研究目的:基于《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的讨论,旨在改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明确承包地被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和细化征地补偿标准。研究结论: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就要切实改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朱广新  
在二元社会结构的根本制约下 ,土地对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 (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 ,再加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影响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运行呈现出较强的二元性。鉴于社会结构转型的长期性 ,土地在农村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复杂性 ,我国目前正致力的土地承包经营制的物权化建构应放弃以永佃权为改造模式的传统、机械的思维方式 ,基于土地具有的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功能的客观差异 ,因应地架构内容相异的权利。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唐永莉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中财产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规范上的不足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作者: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