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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齐海华  吴兴国  
为了维护其他不知情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根本上制止或防止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该文从股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学原理出发,认为抽逃者不应享有股权,尤其是自益权,并且还应从根本上否定抽逃者的股东资格即股东地位。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剑桥  
文章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相关问题,并就其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阐述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要件,明确了其涉及的行为和条件。其次,对股东抽逃出资可能表现出的形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资金挪用、资产转移等。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进一步分析了该行为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影响,并指出了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相关立法的建议,从而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管和追责,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肖文锋  
股东将出资注入后又抽回,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的人格,避免向债务人承担债务,造成公司资本缺失,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作出正确选择的后果,这一行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如果在日常抽查监管中和年检审查时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手段,就可以发掘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蛛丝马迹。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孟霏  
外村村民甲欲与某村村民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甲、乙约定乙以其因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某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但公司设立过程中,相邻土地的承包权人丙认为其利益将受到影响,故主张乙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村民乙能否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入股A公司?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王晓梅  
一般来说,如果以全体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界定股权融资成本,那么投资者利益保护越充分,投资者预期风险越低,股权融资成本就越低。然而,本文基于原始股东视角研究IPO融资成本,发现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呈正相关。原始股东为获得更多发行者剩余和控制权私人收益,在IPO新股定价以及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存在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动机和可能性。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原始股东获得的私人收益越低,融资成本则变得越高。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李福祥  
股权出资对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调整持有者资产结构、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股权出资在我国实践中存在操作难和不规范等问题。我国股权出资管理与登记应把握四个重点问题:即对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范围给予适当限制;股权出资不应受30%货币资金配套的硬性制约;股权不应作为对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清晰、完整并已足额缴纳。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忠惠  周晓钰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阳子龙  王历胜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但股东出资瑕疵、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本文围绕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考察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基于法定义务,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雪峰  吴振信  边策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股份全流通和股权分散化,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强化,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发生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从分析管理者效用函数出发寻求其最优努力的内解,通过股东建立的股权激励机制来约束最优努力解,寻求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解,分析结果显示,企业价值最大化由管理层努力产出弹性和努力成本弹性决定,并受企业的资源配置、赢利能力的约束。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蔡庆辉  周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 ,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李志强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孙昌兴  于运杰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当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要承担无过错的补足责任。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特点和相关责任理论的分析,本文主张知识产权出资缩水时该知识产权股东仅应承担受限制的过错责任。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秦康美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赵吟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陈刚  
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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