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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改革  [作者] 伍振军  林倩茹  
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体持支持态度,但同时强调要妥善解决入市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部分省市已开展此方面的实践,但其中隐含土地范畴扩大化、农民收益难保障、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诸多风险。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内涵、范畴及权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形、无形市场;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明确收益使用范围;保障农民决策权和知情权;明晰政府规划、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北京市大兴区地处特大城市与平原农区的过渡地带,长期以来城市无序扩张造成的"城市病"和农村要素流失造成的"农村病"两者兼有。自2015年初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大兴把试点探索与落实首都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相结合,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大兴方案"。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陈明  
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交易规则及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现阶段改革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主要存在与城镇化战略衔接不足、改革举措难以全面推开、与关联改革配套性不够等问题。以上问题只能依靠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程度来破解,需要在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机制、深度打通"三块地"改革上有所突破。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逾峰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较大,但使用效率偏低,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其增值潜力明显,改造入市资金筹集压力较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有广东东莞模式、江苏昆山模式、湖南长沙模式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用地确权有困难,流转无序,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于相关政策出台,导致相关金融供给仍显不足。为此,我国应该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工作,引导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创新。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丁琳琳  王大庆  
在深化改革阶段,探讨新时代条件下如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重新审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展实际,辨析各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分歧,讨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力与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接续性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下一步应以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为核心,保障有地可供、有地能供、利益分配公平、用地市场活跃,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足量、顺利入市,同时做好储备研究,深入研究入市中集体权利、农民权利的内涵与边界,入市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入市收益分配的区域差别及绩效差别等问题,以满足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和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要求。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曲承乐  任大鹏  
研究目的: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农村发展的影响,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及推广提出建议。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实地调研。研究结果:(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存量并非源于法律授予,而是源于对既成事实的默许;(2)不均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受到入市政策的刺激,将脱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置的初衷,再加上耕地保护政策的限制,两者共同挤压了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空间;(3)多种农地利用政策的交互作用将会导致不同的农地政策在落地时出现目标冲突,进而影响农村土地的实际利用。研究结论: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之前厘清存量差异的均衡办法、使用权价格形成机制,简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承载的多元目标,从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好的服务于新时代农业农村的发展。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小映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助于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增长,更有助于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在遵循与国有土地权利平等、坚持土地资源属性、国家干预最小化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从"入市"前准备和"入市"后收益分配等两方面做好工作。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红  罗明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已历时4年,试点探索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为全国性立法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对全国试点地区的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了实施中存在的趋势性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宋小青  杨木壮  
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在中央提出"入市"之前,部分地区以及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模式做出了积极探索。但调研发现,这些做法对"入市"与村镇转型及统筹区域发展的关系认识,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孔祥智  马庆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待解决问题主要有:农地所有权归属不清、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收益分配不完善、入市交易违背农民意愿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加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建设,落实确权工作,建立交易市场,强化规划监管,完善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村集体组织治理。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张玉梅  王子柱  
2015年8月27日,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一槌"在贵州湄潭县成功敲响。湄潭案例在土地出让、使用用途、平等入市和同权同价等方面突破了现有法律。文章认为,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首先需要不断优化入市土地、入市平台、入市方式、收益分配、后续服务等环节;其次在坚守改革底线的前提下加快村民自治建设,规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为,遏制土地投机炒作,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最后站在系统论高度,处理好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和土地规划及产业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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