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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杨遂全  孙阿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系到城乡一体化资源配置与利益共享格局的构建,是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突破点。作为未来可设计为部分取代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采用概括法与列举排除法,构建起以用途规划及管制为核心、以经营性为衡量指标,与农村宅基地、公共公益用地相行并列的流转范围体系极其重要。现实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事实混同严重,应以落实宅基地与公益用地确地、确权为保障,在遵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实现有效入市与降低风险的双重目标。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刘旭华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单独抵押作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同的规定。本文围绕现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时存在的困惑,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等方式解释法律的适用,暂停过时法律规范的适用,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财产范围等。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逾峰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较大,但使用效率偏低,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其增值潜力明显,改造入市资金筹集压力较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有广东东莞模式、江苏昆山模式、湖南长沙模式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用地确权有困难,流转无序,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于相关政策出台,导致相关金融供给仍显不足。为此,我国应该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工作,引导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创新。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小映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张松梅  
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与关键,建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机制,可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收益分配混乱的局面,农民权益频遭侵害。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考量。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刘丹  
国家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产权地位。这对于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部分,鉴于目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因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在不动产登记实施过程中,应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进行专门研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郑威  陆远权  李晓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国务院已选择部分地区开始入市试点。但是,用地入市流转中各参与主体的目标不一致,导致制度推广效率较低。对此,运用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方法,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农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自的利益选择。研究表明,要想从根本上防范与抵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风险,需要发挥法律手段的制约作用,保障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具体的法制建构包括坚持试点先行与法治国土并重,加强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刘颖  管延芳  杨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实现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突破口,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何种方式入市是目前农村土地改革的热点问题。利用信托工具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实现异地土地要素和金融要素的整合对接,破解城乡融合发展难题。基于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利用物理学中“场”的概念,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动力场,分析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的动力要素,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实现路径。研究表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动力场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增收前景+其他价值需求”是核心动力和内部驱动力,城乡融合发展的土地需求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升级转型是推动力,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是支撑力,而土地信托流转在承包地上的成功经验是牵引力。信托客体、信托主体、信托产品和制度保障是动力场的内核,是路径规划的控制点。因此,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实现过程中,应以动力场中内生动力、推动力、支撑力和牵引力为基础,明确信托客体中信托财产的范围,规范信托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优化信托产品结构,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和配套制度,以期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创新,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优化。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郑威  陆远权  李晓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国务院已选择部分地区开始入市试点。但是,用地入市流转中各参与主体的目标不一致,导致制度推广效率较低。对此,运用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方法,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农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自的利益选择。研究表明,要想从根本上防范与抵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风险,需要发挥法律手段的制约作用,保障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具体的法制建构包括坚持试点先行与法治国土并重,加强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郑丽霞  
2015年中央提出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对现阶段农村集体经营的建设性用地进行入市改革,为了保障这样一项新的改革措施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在摸索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基于相关实践工作总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晓军  牛德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北京市大兴区地处特大城市与平原农区的过渡地带,长期以来城市无序扩张造成的"城市病"和农村要素流失造成的"农村病"两者兼有。自2015年初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大兴把试点探索与落实首都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相结合,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大兴方案"。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陈明  
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交易规则及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现阶段改革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主要存在与城镇化战略衔接不足、改革举措难以全面推开、与关联改革配套性不够等问题。以上问题只能依靠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程度来破解,需要在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机制、深度打通"三块地"改革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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