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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蒲方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王文  
研究目的:阐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含义,明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及价值类型。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需进一步细分。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需建立在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对应的基础上;现行不区分土地使用权性质,笼统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做法,很容易产生歧义和混乱。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徐子尧  郑芳  
为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价问题,本文采用实物期权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看作是以房屋为标的资产的美式期权,利用无套利分析方法推导出土地定价的公式,并代入四川省2012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经理论检验发现,该模型效果较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市场中土地价格增长率高于房屋价格增长率、土地价格波动率高于房屋价格波动率这两个现象。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小映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刘亚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多方面的改革,并将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对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对策建议,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完善试点和全面铺开这项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段占朝  余秀荣  
现行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但这种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裸体”交易,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没有地上附着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交易或流转。法定的两种流转方式,即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发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应该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并予以落实。同时,亟需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裸体”交易。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张松梅  
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与关键,建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机制,可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收益分配混乱的局面,农民权益频遭侵害。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考量。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赵振宇  陈红霞  赵繁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既是经济性问题,又是社会性和政治性问题,受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其入市改革的推进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村集体、村集体与农户间的不同利益关系进行分析。进而从政策层面提出调整和解决的对策建议。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赵振宇  陈红霞  赵繁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分配既是经济性问题,又是社会性和政治性问题,受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其入市改革的推进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村集体、村集体与农户间的不同利益关系进行分析。进而从政策层面提出调整和解决的对策建议。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李铖   苏善江   刘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从根本上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使用环节,通过调整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界定政府、集体、个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性质、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等内容,推动收入公平分配。文章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综合分析,提出了税制设计的新思路,进而提出税制改进和完善的方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逾峰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较大,但使用效率偏低,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其增值潜力明显,改造入市资金筹集压力较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有广东东莞模式、江苏昆山模式、湖南长沙模式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用地确权有困难,流转无序,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于相关政策出台,导致相关金融供给仍显不足。为此,我国应该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健全市场体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工作,引导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创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北京市大兴区地处特大城市与平原农区的过渡地带,长期以来城市无序扩张造成的"城市病"和农村要素流失造成的"农村病"两者兼有。自2015年初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大兴把试点探索与落实首都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相结合,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大兴方案"。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陈明  
2015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交易规则及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现阶段改革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主要存在与城镇化战略衔接不足、改革举措难以全面推开、与关联改革配套性不够等问题。以上问题只能依靠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程度来破解,需要在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探索市场化机制、深度打通"三块地"改革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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