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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蒋传宓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梁亚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自身具有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以及以土地作为主要财产,长期以来被隔绝在破产制度以外,从历史上看也并无太大问题。《民法总则》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市场地位,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如果仍固守老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破产主体的扩充预留了空间,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都可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同时可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以现有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用破产制度。此制度实施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满足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其发展的新愿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杨晓军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平等自由的要素流动机制,必须建立城乡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民成为股东,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沈冬军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朱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朱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本文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着重论述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基本情况做出分析和判断,评价改革成效,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革的基本思路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娟  
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管理集体财产和对集体经济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改革开放之后,村民自治组织慢慢的肩负起了管理公共事务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改变,但是因为相关法律不能及时更新,所以由改革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向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改革无法继续顺利进行。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范育民  何良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改革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3年“政社分设”后,全国乡(镇)、村在普遍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时,陆续建立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既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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