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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王春平 张立富
农业企业化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农业企业化的最基本主体。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合一的法律地位及主体虚位的特点 ,文章提出了对其实施企业化改造的构想 :合作社与公司制嫁接。文中就农业企业化的配套措施作了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企业化改造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刘小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法律制度的缺失、身份功能的混乱、法律地位的模糊等。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重新地、客观地审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向社区型组织转型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地位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杜国明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存在着内涵界定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和资产管理主体多元化等诸多问题。在比较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坚持"政社分离"的理念,继续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通过立法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涵义 法律地位
[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作者]
涂维亮 左亚红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杜党勇 蓝海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管理的集体资产总量大、主要经营业务为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特点,具备了进行公司化改造”的条件。经济发达地区公司化改造的途径有:政社分离、推行股份合作制和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关键词:
发达地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化改造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崔建中 宋旭超 刘家顺
本文通过回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程及其现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体制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为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失灵,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有集体经济存在着"政企不分"、组织虚设和产权结构不合理等制度缺陷,因此认为,对现有经营体制进行公司化改造势在必行。同时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模式构建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化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赵新龙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性质的司法认知存在偏误,法官认定章程争议条款效力时缺乏明确的裁判路径。自治说和契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但因固守静态的法律观而各有其质的缺陷,不能准确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决议为之,其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决议行为。决议说为章程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理据,其效力形态包括有效形态和效力瑕疵形态,具体认定应当适用成员权平等规则、表决意思真实规则、民主议定程序规则和不抵触规则。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贾宝金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不明确;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或虽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但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2/3以上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立法上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70年的期限,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征收土地使用费。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肖鹏 葛黎腾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肖鹏 葛黎腾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郑有贵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预期难实现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确其法人地位已经成为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宪法》规定、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基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治理机制、产权结构、收益分配上有与合作社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在运作机制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些差异,提出将其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任大鹏 吕晓娟
财产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确立和完善的核心。从财产构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存在以土地所有权等资源性资产为基础和以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为基础的两类不同形态。资产“三分法”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财产享有不同权利。兼顾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需要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赋予经营性资产等以债务清偿能力,并防止滥用财产权利损害集体成员利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关系确立的核心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界定,复合型的成员资格界定规则符合法律逻辑和现实需求。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关系不利于成员参与,应当完善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关键词:
集体经济 财产归属 财产权利 收益分配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任大鹏 吕晓娟
财产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确立和完善的核心。从财产构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存在以土地所有权等资源性资产为基础和以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为基础的两类不同形态。资产“三分法”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财产享有不同权利。兼顾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需要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赋予经营性资产等以债务清偿能力,并防止滥用财产权利损害集体成员利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关系确立的核心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界定,复合型的成员资格界定规则符合法律逻辑和现实需求。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关系不利于成员参与,应当完善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关键词:
集体经济 财产归属 财产权利 收益分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李宴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关键是成员权不明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成员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最基本的成员权,可以独立表明成员身份,其他成员权都属于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因此,家庭承包方式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静
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属性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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