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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姜法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指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以此类推,现阶段我国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肖鹏  葛黎腾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肖鹏  葛黎腾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杜国明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存在着内涵界定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和资产管理主体多元化等诸多问题。在比较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坚持"政社分离"的理念,继续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通过立法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孔有利  王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社分设后,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名义上属于集体,但法律对集体产权具体归属界定模糊。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属于乡村政府。乡村政府对集体资产负盈不负亏,乡村政府是集体资产盈利时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资产亏损时的所有者。在这种产权结构下,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效率,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建立独立的产权清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即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产权所有者农民的利益。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娟  
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管理集体财产和对集体经济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改革开放之后,村民自治组织慢慢的肩负起了管理公共事务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改变,但是因为相关法律不能及时更新,所以由改革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向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改革无法继续顺利进行。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戴琼  于东家  
本文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余年的审计咨询服务实践,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置于微观视角,从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入手,着重分析现阶段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和特点,及其产权状况,试图对理顺其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的决定性因素——产权关系提出建议,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研究提供不同视角。
[期刊] 中国财政  [作者] 杨贵述  
近年来,在山东省长岛县的渔村公司改制过程中,村级经济组织管理粗放、财务管理不透明、集体土地收益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为确保村级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好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着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从长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运行情况看,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新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三农"问题已然成为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党在相关会议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当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然也会产生大量问题。因为农村集体的经济审计开始较晚,群众法制意识较为薄弱,此外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依然较为薄弱。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加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蒋传宓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单忠献  
随着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法人化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民法总则》赋予了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迄今尚无法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健全适格民事主体。为此,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就成为推进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梁亚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自身具有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以及以土地作为主要财产,长期以来被隔绝在破产制度以外,从历史上看也并无太大问题。《民法总则》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市场地位,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如果仍固守老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破产主体的扩充预留了空间,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都可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同时可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以现有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用破产制度。此制度实施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满足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其发展的新愿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杨晓军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平等自由的要素流动机制,必须建立城乡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民成为股东,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沈冬军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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