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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王月英  
目前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件的界定,忽视了我国宪法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目的。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将"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然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已不合时宜。为平衡进城农民和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将"户籍"从资格要件中剥离,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要件和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要件。承包地是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存和获得收入的物质基础,因此,"农业生产+唯一性+姻亲血缘联系"是承包经营权人资格不可或缺的要件。宅基地是交给农户长期使用而后人可以继承的生活资料,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因此,对已有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人就只能是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庭或其成员后人所在家庭;有资格向集体经济组织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则应具备"曾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户一宅"两个要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于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紧靠城市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大量激增。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对于该类案件的彻底和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供研究参考。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郭天玉  崔利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郑毓枫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以合法性、综合考虑、社会保障等为原则,将实际权利义务为主,社会保障等为辅作为复合认定标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认定其成员资格的主体,同时明确规定公开透明的认定程序,并完善资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孙承毅  刘天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韩俊英  
研究目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研究和探索。研究方法:以自治、法治、德治相协调为视角,采用跨学科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做法,对不同实践做法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内容、不同的实施路径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协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基本路径,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研究结论:针对当前相关实践中存在的自治、法治、德治失调问题,应当将自治、法治、德治协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主线,并将其有效融入到立法体例、认定主体、程序规则、判定标准、丧失资格、司法救济、协同保障等内容中。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臧之页  孙永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具有类公司化的属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我国对农村广泛存在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看属于"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其中自益权包括生产经营设施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股份分红权等;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知情权等民主方面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救济,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代位诉讼、知情权诉讼等方式展开。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余梦秋  陈家泽  
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实施以确权颁证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改革,并且维持这一土地关系"长久不变",是破解"三农难题"在重点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变迁,而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则是推行这一土地关系"长久不变"的逻辑前提。家庭承包制在财产权结构上对不同成员权的包容性,决定了以新增人口来持续调整土地这一绝对平均主义的伪公平性。固化成员权不仅是建立排他性农民家庭土地财产权的基础,而且还需要在固化成员权过程中充分表达农民主体意志,实行用手投票的公共选择,完善村级治理机制。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来完成。争议较大、带有普遍性、外部性很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问题由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标准来界定,由于信息问题难以界定的或界定成本很高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具体标准来界定。广东省南海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成功实践表明,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可行和有效的。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贾宝金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不明确;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或虽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但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2/3以上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立法上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70年的期限,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征收土地使用费。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吴昭军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认定的试点实践复杂多样,须通过立法范式转型破解法律刚性与实践弹性冲突的难题。对此,应引入动态系统论,采取“因素—效果”立法模式取代“要件—效果”立法模式,即列举出影响成员身份确认的因素,并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在立法时应首先厘清成员身份背后的一般原理,即财产权逻辑、社会保障逻辑、团体自治逻辑,然后根据这三个逻辑将成员身份取得分为初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三种类型。初始取得以财产与劳动投入作为身份取得的依据。对于法定取得的标准,可将是否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列为首要因素,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婚姻关系作为次之因素,将户籍列为后顺位因素。申请取得遵循团体自治逻辑,标准亦应由团体决议确定。
[期刊] 管理评论  [作者] 魏广成   孔祥智   李欣   高强   许光清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范式,本文对访谈与文本资料的内容进行编码分析,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刻画了两家集体经济组织推进成员身份认定的历程,从制定与调整方案入手,将成员身份认定划分为改革陷入“困境”和迎来“突围”两个阶段,深入探究其突破“困境”、完成成员身份认定的历程,从公共价值管理的视角归纳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演化机制,从构建主体、构建能力、构建环境、构建条件四个维度探究其实现公共价值构建的过程。研究表明,多方参与是实现公共价值的重要前提,参与主体能力建设是构建公共价值的必要保证,因地制宜的制度设计是构建公共价值的制度保障,顺畅的信息传递机制是构建公共价值的重要基础。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李宴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关键是成员权不明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成员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最基本的成员权,可以独立表明成员身份,其他成员权都属于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因此,家庭承包方式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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