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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
[期刊] 农业现代化研究  [作者] 唐浩  张聪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来完成。争议较大、带有普遍性、外部性很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问题由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标准来界定,由于信息问题难以界定的或界定成本很高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具体标准来界定。广东省南海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成功实践表明,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可行和有效的。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余梦秋  陈家泽  
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实施以确权颁证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改革,并且维持这一土地关系"长久不变",是破解"三农难题"在重点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变迁,而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则是推行这一土地关系"长久不变"的逻辑前提。家庭承包制在财产权结构上对不同成员权的包容性,决定了以新增人口来持续调整土地这一绝对平均主义的伪公平性。固化成员权不仅是建立排他性农民家庭土地财产权的基础,而且还需要在固化成员权过程中充分表达农民主体意志,实行用手投票的公共选择,完善村级治理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于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紧靠城市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大量激增。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对于该类案件的彻底和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供研究参考。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郭天玉  崔利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郑毓枫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以合法性、综合考虑、社会保障等为原则,将实际权利义务为主,社会保障等为辅作为复合认定标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认定其成员资格的主体,同时明确规定公开透明的认定程序,并完善资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孙承毅  刘天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臧之页  孙永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具有类公司化的属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我国对农村广泛存在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看属于"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其中自益权包括生产经营设施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股份分红权等;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知情权等民主方面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救济,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代位诉讼、知情权诉讼等方式展开。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董彪  
不同利益主体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文章认为,既有的处理模式难于缓解或消除权利冲突,应当认识到在非"有效市场"的背景下,家长式的过度关爱降低了物的利用价值,使财产权虚化,也没有起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明确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公平、效率的价值理念。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张志强  高丹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虽然在历史渊源、权利内容、变迁趋势等方面有本质的区别,但它们却在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被混同了。混同的制度安排在"正义"和"效率"两个纬度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看作是现行农地制度的成本。混同的表面动因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节约组织治理和组织管理的交易费用;但深层动因却是国家通过其最底层的代理人——农村社区组织,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制度收益。通过综合判断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法经济学分析,可知混同的制度绩效是值得怀疑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王月英  
目前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件的界定,忽视了我国宪法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目的。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将"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然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要件已不合时宜。为平衡进城农民和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将"户籍"从资格要件中剥离,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要件和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要件。承包地是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存和获得收入的物质基础,因此,"农业生产+唯一性+姻亲血缘联系"是承包经营权人资格不可或缺的要件。宅基地是交给农户长期使用而后人可以继承的生活资料,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因此,对已有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人就只能是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家庭或其成员后人所在家庭;有资格向集体经济组织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则应具备"曾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户一宅"两个要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蒋传宓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臧昊  梁亚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自身具有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以及以土地作为主要财产,长期以来被隔绝在破产制度以外,从历史上看也并无太大问题。《民法总则》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市场地位,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时期,如果仍固守老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破产主体的扩充预留了空间,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都可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同时可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以现有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适用破产制度。此制度实施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满足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其发展的新愿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杨晓军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平等自由的要素流动机制,必须建立城乡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农民成为股东,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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