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登 录
当前IP:忘记密码?
年份
2024(10007)
2023(14459)
2022(12183)
2021(11263)
2020(9365)
2019(21186)
2018(20917)
2017(39967)
2016(22097)
2015(24943)
2014(25147)
2013(24920)
2012(23628)
2011(21824)
2010(22392)
2009(20971)
2008(20879)
2007(19337)
2006(17404)
2005(15589)
作者
(66501)
(56632)
(56227)
(53350)
(35588)
(26890)
(25308)
(22106)
(21093)
(20162)
(19466)
(18783)
(18101)
(17793)
(17745)
(17270)
(16838)
(16322)
(16304)
(16203)
(14277)
(14154)
(13786)
(13139)
(12826)
(12740)
(12463)
(12360)
(11529)
(11470)
学科
(111336)
经济(111205)
(62041)
管理(57667)
(51123)
(40641)
企业(40641)
方法(39582)
数学(34628)
数学方法(34291)
农业(33926)
业经(26218)
地方(26214)
中国(25960)
(24064)
(23156)
(20803)
(16228)
贸易(16222)
(15912)
(15658)
(15485)
(15367)
银行(15326)
(15093)
金融(15084)
(14713)
环境(14412)
理论(14337)
地方经济(14259)
机构
学院(331982)
大学(327872)
(142254)
经济(139261)
管理(121099)
研究(118007)
理学(103614)
理学院(102432)
管理学(100585)
管理学院(99997)
中国(89989)
(75117)
科学(72699)
(69220)
(63502)
(61983)
农业(58000)
研究所(56102)
业大(54561)
中心(54162)
(52739)
财经(49867)
(45027)
(44465)
师范(44014)
经济学(43460)
北京(43319)
(40891)
(40844)
经济学院(38885)
基金
项目(213379)
科学(166582)
研究(157151)
基金(152890)
(133607)
国家(132406)
科学基金(111392)
社会(99903)
社会科(94061)
社会科学(94028)
(85057)
基金项目(80930)
教育(71217)
(70662)
自然(69717)
自然科(68046)
自然科学(68021)
自然科学基金(66813)
编号(65463)
资助(61731)
成果(54229)
重点(48274)
(48126)
(47225)
课题(45382)
(43354)
国家社会(41022)
创新(40555)
科研(40116)
(40088)
期刊
(172352)
经济(172352)
研究(98026)
(76611)
中国(68566)
学报(55781)
农业(51513)
科学(50646)
(49189)
大学(42320)
管理(41003)
学学(40441)
(33337)
金融(33337)
教育(33322)
业经(31569)
技术(28120)
经济研究(25932)
财经(25367)
(24939)
问题(23299)
(21838)
(19207)
世界(18134)
技术经济(17450)
农村(16098)
(16098)
统计(16011)
经济问题(15915)
农业经济(15656)
共检索到508075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静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集体收益分配之间的纠纷变得越加突出。村社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村社组织与成员之间以及村社与地方政府之间均会产生收益分配的侵权。成员之间的私法型侵权可借助村社内部的乡规民约、以道德规劝的方式化解,从而获得权利救济。而村社经济组织的准行政型侵权则需要村级党组织发挥监督治理的作用,要求村社组织规范经营行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成员进行补偿。而地方政府的行政型侵权,则可由村社组织及其成员以司法救济的方式恢复受侵害的合法收益分配权益。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李靓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区工厂向农村扩展,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为了减少农村环境侵权行为,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实施惩罚性赔偿。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刘巧芹  孙雪松  秦岭  郭爱请  
通过对河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典型村庄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流转随意性较强、流转价格偏低、农民认知度低、收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红  
当前,探索如何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是理论界和业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模式总体上看,主要有4种模式:广东顺德模式。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内部成员的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富新梅  
当前我国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存在分配主体不明确,分配比例与方式混杂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剖析原因从消除法律障碍,构建合理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何龙海  任冬炎  
随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行为的大量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对这些收益进行分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我国农村问题所固有的复杂性,分配纠纷得不到很好地处理。在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该问题势在必行。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远索  周爱华  杨广林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情形入手,依据各主体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的不同诉求,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圈定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在此基础上,依次设计了五大利益主体应有的权利,由此全面构建了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权利格局。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朱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海  朱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基于入市收益生成机理,在初次流转中,政府、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为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在再次流转中,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都应是参与收益分配的适格主体。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初次流转以"征税+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再次流转以"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宜。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王贝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租主要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级差地租Ⅲ4种基本形式,这些地租形式既与农业地租存在共性,也具有显著差异性。4种类型地租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应根据各类型地租和各主体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价格的贡献程度,尝试对土地收益分配提出一些设想,力求合理分配。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杨雅婷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流转法律关系以外的主体如国家能否参与收益分配,以及农民集体如何在内部成员之间分配收益,是两个核心问题。以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作者: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