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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新龙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制度对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具有重要价值。农村集体作为特别法人具有团体人格,代表诉讼之价值即是纠正团体人格异化,二者在团体法逻辑上实质契合。由于立法不完备和司法的弱救济,侵犯集体财产权的现象频发且普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亟需赋予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是,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中,原本集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三位一体"的原告构造发生解体,集体成员陷入成本收益严重失衡的激励困境。为此,农村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法律构造应以增加集体成员的诉讼激励为旨归,创设各种具体规则提高原告的预期净收益,激励集体成员积极起诉以实现保护集体财产权益的立法目标。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徐忠国   卓跃飞   李冠   王雪琪   陈阳  
研究目的:基于城乡居民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与社会边界的特征分析,揭示现阶段农村集体成员权和土地财产权分离和联系的制度逻辑,为类型化构造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社科法学与概念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现阶段乡村封闭的社会边界和开放的经济边界是形成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土地财产权分离与联系的深层原因。(2)从权利分离来看,此两种权利是法律性质迥然不同的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土地财产权是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基于身份分配取得的社会保障导向的土地权利和基于价格机制取得的财产经营导向的土地权利。(3)从权利联系来看,此两种权利有着密切的法理联系,农村集体成员权中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分别与土地财产权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含身份的用益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结论: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土地财产权之间存在分离与联系的制度逻辑,可以采用“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技术进行体系化构造,在《民法典》中构造农村集体成员权和土地财产权的基础法律概念和土地权利关系的一般框架,在《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中规定具体类型土地权利的权利义务、行使规则和救济规则。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赵鹏  王琳  刘华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乡村振兴大局,对中国农村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采用典型案例方法,从地方政府、村委会、村民三个层面,进行多维度案例解析,重点分析并考察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基层的实践逻辑。结果表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层实践既有政治逻辑又有经济逻辑,政府和村庄博弈力量交织共存。在政治逻辑主导下,由于考核要求和村庄发展等因素,地方政府会积极推进改革;在政治和经济的双重逻辑下,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考核标准、村庄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会影响村委会的改革实践,且优惠政策因素的影响力相对较高;未分红状态下,村民对改革的认知度相对较低,其参与改革的经济逻辑凸显,且不同村民群体对改革存在认知差异。基于此,地方政府在推行改革时应提高政策的普惠化程度,打造典型的同时应重视资源的均衡利用;适当放宽对集体资产参与市场竞争的管制,壮大集体经济,提升村庄改革获得感;采取差异化的宣传策略,提高村民的改革参与度与认知度。
[期刊] 改革  [作者] 张应良  杨芳  
从产权理论和集体所有制入手,梳理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轨迹,分析了深化改革中的现实困境,并以腾冲、湄潭、崇州的实践经验,剖析了产业带动型、集体带头型、政府主导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从产权实施能力提升、产权实施环境改善和主体权益实现视角,提炼农村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中要注重培育和扶植多种组织形式的农民"集体",改善制度规范、产业发展和社会认同等多维产权实施环境,因地制宜,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并辅以相应保障制度。
[期刊] 改革  [作者] 张应良  杨芳  
从产权理论和集体所有制入手,梳理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轨迹,分析了深化改革中的现实困境,并以腾冲、湄潭、崇州的实践经验,剖析了产业带动型、集体带头型、政府主导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从产权实施能力提升、产权实施环境改善和主体权益实现视角,提炼农村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中要注重培育和扶植多种组织形式的农民"集体",改善制度规范、产业发展和社会认同等多维产权实施环境,因地制宜,引导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并辅以相应保障制度。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程漱兰  李爽  
本文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依据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起步、起飞和繁荣成果全民共享这三大阶段客观发展要求,回答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什么能横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大时期而存在和发展,以及其形成和演进的内在逻辑和制度绩效。计划经济时期以合作社—人民公社体制运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中国现代化起步确保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农业剩余来源;市场经济时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运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中国现代化起飞提供了可靠的“三农”保障;现时农民土地权益矛盾冲突的新难题,要根据集体土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探索破解的基本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预示着未来的可能变动和前景。总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仅适应于、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起步和起飞,支撑中国人民“站起来”和“富起来”,而且正在以其内在规定性弥补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三农”短板,助推中国人民“强起来”;让亿万农民均等按份共有总计占国土面积近60%的集体土地资源所有权,共享繁荣成果,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董帅兵  邱星  
农村集体产权的国家性、社区性与市场性,决定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受改革主体和改革逻辑的双重塑造。改革主体包括政府和村庄,分别依靠行政和自治的推动力量;改革逻辑包括效率与公平,分别代表市场和社会的价值追求。"政府行政主导、社会公平优先""政府行政主导、市场效率优先""村庄自治主导、社会公平优先""村庄自治主导、市场效率优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四种典型模式。具体的改革实践中,受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是否改革试验村、自下而上的改革动力和自上而下的改革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模式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关键是政府与村庄关系的协调,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坚持"协调政府行政与村庄自治、均衡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改革路径,做好集体资产股权的有效管理、权能拓展等前瞻性研究。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唐欣瑜  
农村土地制度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连续性修法,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包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改革成果均已入法,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却甚少被立法或修法提及,在不同类型土地之间发展失衡。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之初即具有中国特色,既包含双重“公”的本质,又体现“共”的属性,具备农民生存发展福利的保障功能、农村公序良俗的维护功能、集体土地合理利用的增进功能。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法权构造对推动物权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是有必要的,系统化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客体范围、完备的权利内容以及规范的使用期限,方能有效发挥出应有功能。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唐欣瑜  
农村土地制度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连续性修法,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包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改革成果均已入法,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却甚少被立法或修法提及,在不同类型土地之间发展失衡。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之初即具有中国特色,既包含双重“公”的本质,又体现“共”的属性,具备农民生存发展福利的保障功能、农村公序良俗的维护功能、集体土地合理利用的增进功能。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法权构造对推动物权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是有必要的,系统化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客体范围、完备的权利内容以及规范的使用期限,方能有效发挥出应有功能。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杨宏力  
新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具有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三者统一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之中。从历史逻辑来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呈现由农村土地小农私有,家庭经营、互助经营和合作经营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又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最后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演进轨迹。从理论逻辑来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是权利配置服务于生产力生产关系适配,服务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服务于社会主义道路。从实践逻辑来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有着权利核心—权益核心—权能核心,集权锢农—分权富农—赋权强农,权利封存—权利调整—权利交易三条可循的线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趋向可概括为一条主线、两个坚持和三个改变。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刘和平  王银凤  
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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