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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秀梅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来完成。土地征收主体应限缩,应取消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审批。行政机关做出征收决定前,应举办听证会,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必要性、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土地征收应根据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徐石江  
尽管《物权法》已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和财产价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并不完全属于物权法上所有权处分的范畴。现行法下的特定行为和事件往往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基于集体土地的社会性和资源性,现行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设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但现行监管制度的"先天缺陷"与"后天不足"客观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绩效,这就需要从监管理念转变、"线性"主体制度架构、廓清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特定国家行为的识别、变更方式多样化、内部监管规制与成员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系统应对主管部门认知偏差、内部维权乏力、相关主题利益冲突、政府公权力失范等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伍育鹏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可按照地方标准补偿外,还可以参照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平、合理的补偿。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直接交易还不多,市场价格比较难以直接获取。虽然通过土地评估的方式模拟市场情况,可间接得到近似的集体土地市场价,但如何评估一直是业界难题。作者建议按照被征收土地的自然因素、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周登高  
《土地管理法》是按计划经济模式制定的,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是在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方面,还是法律责任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尽快修改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研究目的:《物权法》施行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物权法》是以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土地)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施行无疑会对同样以土地为调整对象的《土地管理法》造成重大影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应秉承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理念,厘清法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地位,分别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则,全面贯彻《物权法》的规定。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权典  陈利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刘俊杰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作出了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导向,在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文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条例》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和"市价补偿标准",并对"公共利益"有了较清晰的界定,但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既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宴  
研究目的:实现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化。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中国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是残缺不全的,未能正确反映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集体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具有对世性的物权效力,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中,不动产他项权利都被普遍地纳入了征收补偿的权利范畴。研究结论:有必要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中,从登记条件要求、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三方面,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璐  高圣平  
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是出让供地模式的补充,也被界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就其实质而言,依租赁方式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无法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拟。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设立仍应维系《物权法》上有偿(出让)与无偿(划拨)两种类型化上的区分,租赁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土地出让制度相关规则仍应重新考量。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俊  孟鹏  龚暄杰  
研究目的:归纳总结"推进依宪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专题研究座谈会"的重要观点,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建议和参考。研究方法:综述分析。研究结果: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并与相关法律存在交叉和冲突;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顶层设计先行,明确其立法性质和定位,确定立法目的与任务,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统一。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权利体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权能、界定、行使等相关问题需进一步明确,防止被弱化;宅基地使用权的修改需要统筹兼顾、分类设计,对具体环节规定进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修改需要...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何长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行法有哪些问题和不足?应如何修改?完善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管理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期盼,也是国土资源系统所有同志的神圣责任。本刊在关注这一重大事件进展的同时,希望能及时听到您的声音,我们随时准备反映您的意见和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田潇雨  
新《土地管理法》在1999年颁布实施后,曾经为国家的土地管理、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经过近十年的飞速发展,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修改势在必行。那么怎么修改呢?笔者以为应着重以下几点:一、尽可能从法律渠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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