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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崔久富  郭贯成  韩述  陈思媛  
研究目的:引入“关系产权”理论,丰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支撑,优化不同功能产权的实现形式。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结果:“关系产权”理论契合中国逻辑,显化了农村集体地权关系,推动了土地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划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在耦合“权利产权”理论优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出发,与“三农问题”解决相结合,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结论:“关系产权”理论厘清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佐证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现“三权分置”的重要性。
[期刊] 求索  [作者] 熊金武  
改革开放40年成就离不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新时代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三权分置",二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直面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化大生产下土地制度问题,借鉴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历史逻辑,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实现了土地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土地市场化改革的统一,创造性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问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钟和曦  
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为宅基地制度创新开辟了广阔的空间。相比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在法理渊源和实践操作上有较大的不同,尤其表现在农房与宅基地"房地一体"原则下"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如何合理设置农村住房的房地权利结构,平衡保障集体、农户和经营业主的权益,并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中,是当前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突破口。"三权分置"下重塑房地权利结构的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韦鸿  王琦玮  
农地流转后导致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本文分析了三权的内涵,用财产权理论和成员权理论分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利益分割,以及承包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并列导致的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晓叶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强调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份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文件,无疑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调动广大农民种植与经营农村土地的积极性,我国创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宇哲  沈欣言  
研究目的:探索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设置的内在逻辑与实现形式,为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路径参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在当前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宅基地资格权设置的内在逻辑是作为新增成员户兑换宅基地使用权“期权”,赋予农户资格权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选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形式除去规划批地的传统方式,还可以选择集中安置、宅地退出“类市场化”交易、村庄更新以旧换新、继承祖宅、城镇落户优先保障居住权利等多种形式保障“户有所居”。研究结论:农民权益的底线保障是宅基地资格权设置的初衷。资格权的“期权”逻辑可以指导实践中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拥有宅基地或农村住房保障,让城乡双栖人口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利用,让进城落户的新市民同步实现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胜祥  
运用质性和量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宅基地制度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发现:(1)宅基地制度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宅基地占用乱象丛生、农民产权观念扭曲和宅基地财产功能消失。(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三权”分置逻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以稳定资格权;引导农户生成心理所有权观念,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和治理乱占滥用建立认知和行为基础。(3)实现路径是:一是在制度化表达中,将农户资格权界定为从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成员权,将原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流转无碍的用益物权;二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收益权和监管权,为农户资格权提供固化式保障,进而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心理安全机制。由此得到新一轮试点改革实践的启示:一要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导向理解“三权”分置逻辑;二要以激活心理所有权为中介目标选择政策工具;三要从流转安全角度而非时空角度界定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中的“适度”概念。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胜祥  
运用质性和量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宅基地制度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发现:(1)宅基地制度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宅基地占用乱象丛生、农民产权观念扭曲和宅基地财产功能消失。(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三权”分置逻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以稳定资格权;引导农户生成心理所有权观念,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和治理乱占滥用建立认知和行为基础。(3)实现路径是:一是在制度化表达中,将农户资格权界定为从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成员权,将原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流转无碍的用益物权;二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收益权和监管权,为农户资格权提供固化式保障,进而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心理安全机制。由此得到新一轮试点改革实践的启示:一要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导向理解“三权”分置逻辑;二要以激活心理所有权为中介目标选择政策工具;三要从流转安全角度而非时空角度界定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中的“适度”概念。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杨继瑞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体系。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既创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安排,又避免了农地改革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两级分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因此得以"再次创新"。这种新型农地产权制度体系既坚持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了农地承包权的稳定,更活化了我国农地经营权,从而更好地满足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三农"发展需要。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魏鲁彬  
由"两权分离"转向"三权分置"的产权改革,暴露了新古典产权理论对于解释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的矛盾。在中国农村地区,集体以组织的形态存在。而在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层次性,即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因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也随之具有了层次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个体所有权的鲜明特征。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共同分割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利益,形成集体和农民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形态。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使用和流转,土地所有权共享实现了公平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探索建立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系统性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第一,通过界定"农民集体"性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并探索"土地股份制"、"土地混合股份制"等实现方式落实土地所有权;第二,通过建立农地的集体永佃制、界定"农民"性质、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退出机制并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等途径稳定承包权;第三,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创新生息性经营权资本化、尽快放开借贷型经营权资本化、逐步放开要素型经营权资本化以及积极探索金融型经营权资本化等途径放活经营权。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探索建立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系统性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第一,通过界定"农民集体"性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并探索"土地股份制"、"土地混合股份制"等实现方式落实土地所有权;第二,通过建立农地的集体永佃制、界定"农民"性质、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退出机制并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等途径稳定承包权;第三,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创新生息性经营权资本化、尽快放开借贷型经营权资本化、逐步放开要素型经营权资本化以及积极探索金融型经营权资本化等途径放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黄健雄  郭泽喆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程漱兰  李爽  
本文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依据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起步、起飞和繁荣成果全民共享这三大阶段客观发展要求,回答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什么能横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大时期而存在和发展,以及其形成和演进的内在逻辑和制度绩效。计划经济时期以合作社—人民公社体制运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中国现代化起步确保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农业剩余来源;市场经济时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运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中国现代化起飞提供了可靠的“三农”保障;现时农民土地权益矛盾冲突的新难题,要根据集体土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探索破解的基本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预示着未来的可能变动和前景。总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仅适应于、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起步和起飞,支撑中国人民“站起来”和“富起来”,而且正在以其内在规定性弥补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三农”短板,助推中国人民“强起来”;让亿万农民均等按份共有总计占国土面积近60%的集体土地资源所有权,共享繁荣成果,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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