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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魏鲁彬
由"两权分离"转向"三权分置"的产权改革,暴露了新古典产权理论对于解释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安排的矛盾。在中国农村地区,集体以组织的形态存在。而在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层次性,即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因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也随之具有了层次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个体所有权的鲜明特征。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共同分割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利益,形成集体和农民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形态。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使用和流转,土地所有权共享实现了公平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敖华
本文认为,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目前我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时代特征、公平与效率、当代农民对土地的根本要求以及意识形态观念等诸种因素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确认给农民,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依据,即历史依据、效率依据、公平依据、现实依据和意识形态依据。文章提出,没有抽象的社会主义集体土地所有制,只有具体的社会主义集体土地所有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农民,并以"土地所有权证券化+土地经营权家庭化"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实践上将给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注入新的活...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农民
[期刊] 求索
[作者]
熊金武
改革开放40年成就离不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新时代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三权分置",二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直面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化大生产下土地制度问题,借鉴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历史逻辑,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实现了土地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土地市场化改革的统一,创造性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问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产权 土地市场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孔祥智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戴炜
"三权分置"政策所包含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内涵客观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提出"私法"之定位,而理论和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均提出"公法"属性之要求。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实际运行的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显露出纯然的公法所有权或私法所有权之特性,这一结论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逻辑与我国传统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础框架难以对接。借助德国行政法的"双阶理论"思维模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法律属性可以理解为"公私交错"的二元构造体系,能够解释"三权分置"视阈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的理论机理。而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体现的亦公亦私之特点及其内在结构体系的融合也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构造"之确...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恒科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和权能重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集体土地公平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合。在"三权分置"经营模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功能伴随固定时点的农地公平分配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时点之后长久不变趋向"自物权化",成员集体主要行使处分权能。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重构的理念要求,健全成员集体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解除集体对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限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恒科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转向和权能重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集体土地公平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合。在"三权分置"经营模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障功能伴随固定时点的农地公平分配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时点之后长久不变趋向"自物权化",成员集体主要行使处分权能。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重构的理念要求,健全成员集体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解除集体对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当限制,强化集体自治组织的农地使用监督权。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李戈
"三权分置"改革对农地的权利构造提出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构土地经营权"的要求。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价值,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支撑。虽然《物权法》已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法定权利类型,但在当前法律制度下仍然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能残缺、行权程序缺乏规则等问题,引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农地经营体制目标无法实现等不良后果。对此,未来的立法应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的土地总有制度,并补充所有权权能、规范行权程序,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摆脱运行困境。
关键词:
“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运行困境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高海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白雪秋 包云娜
牧区草场因其特殊性,实行"三权分置"不能完全照搬农地经验。基于《资本论》的土地所有权理论,运用从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方法,在分析我国牧区草场资源特性的基础上,探讨与之匹配的牧区草场"三权分置"制度安排形式,阐述我国牧区草场"三权分置"从法律权属关系上的草场产权权利分解到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关系、再到其特有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三个层级内涵,指出了其超越交换价值追求的多重目标导向,包括以草场要素市场化带动畜牧业现代化、实现牧区草场效益共创共享的持续性、保障牧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经济社会转型等,提出要以明晰集体所有权、牧民承包权、资本所有者经营权三权边界作为改革重点来提升牧区草场"三权分置"制度绩效的改革思路。
[期刊] 西部论坛
[作者]
张晓娟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邓大才
本文提出虽然在法律上 ,农村土地为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是 ,实际上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名义上或者法律的所有者 ,真正的所有者为国家。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 归属 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蒋剑勇 钱文荣
针对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的争论,文章首先确定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目标是增进农民福利,并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约束,然后结合土地功能,针对中国当前转型经济实际,从土地私有化和资源配置、土地私有化和社会保障、土地私有化和公平以及土地私有化和经验证据等方面展开了论述,最后得出分析的结论:中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制度的资源配置效应、土地保障功能和公平问题,并把土地制度问题放在更广泛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中来考察。
关键词:
土地私有化 资源配置 社会保障 公平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李伟伟 杜文献 张鹰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在学界几乎已成共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在具体的"细节",如农民集体的主体、性质等。但是,农民的认知却与此大相径庭,而以"国家所有"为主流。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农民以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为默认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这与农民的认知形成了悖论,究其原因,主要从悖论本身、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三个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解释。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石莹 赵昊鲁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式面临“公有”还是“私有”的争论。从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出发,现有集体所有制在终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各层次上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和农民在权利关系上处于不同的地位。农地产权的改革方向应该在不同层次具有“公有”或“私有”的不同性质,从而既可以克服产权模糊的弊端,又可以避免完全私有化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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