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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琳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建设新农村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分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障碍,认为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缺乏、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不健全、金融扶持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是其发展的主要障碍;要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治体系、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完善金融立法、落实金融扶持措施、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
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 法律保障机制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刘小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法律制度的缺失、身份功能的混乱、法律地位的模糊等。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重新地、客观地审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向社区型组织转型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地位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韩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王艳西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韩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王艳西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郑有贵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预期难实现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确其法人地位已经成为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宪法》规定、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基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治理机制、产权结构、收益分配上有与合作社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在运作机制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些差异,提出将其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韩俊英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与功能模糊、发展路径依赖与失衡、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有效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功能的生成与实现为目标指向,坚持专门立法、主体法以及单行法律的立法模式,着重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规范两方面,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方案。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梅维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吴俊廷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吴庚祐
民政部提出的“调整村级建制”其实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背后所隐藏农村建制调整现象的尊重和承认。农村建制调整与村民委员会调整、村庄撤并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在于农村建制调整的对象只能是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等农村建制实体。构建中国农村建制调整法律制度,应当以农村建制要素为支点确定农村建制调整类型认定标准、以农村建制层级为标准配置终局性农村建制调整决定权、以尊重村民意愿为主线构建农村建制调整基本程序,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作出配套修订。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张云华
在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个费解的现象,就是一方面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另一方面却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具体形式、如何成立、如何运作、如何管理、如何参与经济活动、法人地位等内容,以致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名无实。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护农民集体利益、适应农村社会变革,当前需要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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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立法 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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