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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邓江凌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状况日趋严重,不但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农村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并导致信任危机,给农村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公司在农村的营销服务机制,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和中介服务机制,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农村保险市场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李俊辉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有传统的商标"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行为,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正当信息获取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穿透式监管"概念的滥用、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等。因此,建议通过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审慎实施穿透式监管、适当加重法律责任等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聂加龙 邹雄智 肖中华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另一方面也催生出“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市场乱象,这些市场乱象都是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对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和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两种进路。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的实现需要建立算法责任制度,成立算法责任审查委员会。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的实现需要确立经营者等数据使用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身份义务,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关键词:
大数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 法律规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宁
一、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保险业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和职业道...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美玲 熊彬
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法律规制 完善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魏琦
论不正当竞争情报行为及其法律制约魏琦(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江苏210093)AbstractTheglobalresearchesoncompetitiveinteligenceareoutlined.Theilegalcompeti-tiveinte...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安朋
讨论在情报获取和情报利用两个情报活动阶段中的正当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情报获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获取情报的方法手段和所获取的情报的性质两个方面,判断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以自认的道德上的或情感上的标准为依据;情报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利用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情报,违法或违约利用情报,以及在利用情报后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等诸方面。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韩世鹏
数字经济新格局下,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是推动数据合规流通的前提和基础。近年国内数据权属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冲突加剧,并由此衍生出恶意不兼容、数据爬取、广告屏蔽以及流量劫持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确权思路忽视对数据的流通与利用,亟待构建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底层逻辑的新型赋权路径。“三权分置”下的数据竞争规制,要逐步形塑以数据利用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专章”,细化数据权属的场景化界权逻辑,并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落实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以实现数据尽其用与法的安定性。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友根
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在该法生效之后,开始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界更多关注的是私人实施。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5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在面对垄断威胁时,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诉举报而非私人诉讼。其原因在于:投诉举报比私人诉讼具有显著的优势。就当下的现实情况而言,健全以投诉举报为基础的公私合作机制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它是将国家公权力优势与市场主体的信息优势有机结合的典范,这也许代表了《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实施机制 举报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农业银行山东省威海市分行课题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邹开亮 徐晓丹
"恶意超售"是互联网背景下不诚信商家基于在线交易的特异性而实施的新型营销手段。基于其特殊的技术路径,以《反垄断》、《合同法》、《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制该行为方面均存在诸多弊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超售"行为具有理论上的契合性与实践中的可比优势;在定性上,"恶意超售"属于误导性宣传行为的范畴;在责任追究上,应以行政责任作为主要的法律责任规制方式。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邓启惠
我国近年来经济生活中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增多,日趋严重,而过去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却是个空白。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法竞争,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商业秘密的内涵、侵害形式及其法律保护等问题发表管见。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彦钦
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耿华
司法实践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两种理念。前者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也有违该法保护法益的历史演变规律,故不可取。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含的公益精神决定了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理念。为贯彻、落实该理念,首先引入利益衡量的分析框架,在明确主体利益类别、审视利益位阶与识别多方主体冲突利益的基础上,针对各组冲突利益设计不同的衡量思路,并对各子结论进行最终的交叉权衡。其次,具化该理念各考量因素的适用,尤其是提炼技术中立因素、商业模式因素与行业惯例因素的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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