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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张毅  张红  毕宝德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日渐清晰,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讨论与研究,但是目前关于"三权分置"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缺乏共识的阶段。在对近年来地方和中央"三权分置"的政策演变轨迹进行梳理,并运用文本分析法分析中央"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后,论文深入辨析了学术界关于"三权分置"中承包权与经营权法律属性方面的共识与分歧,发现在"三权分置"和农地流转的条件下,承包权仍属于物权,并且与农地未流转条件下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集体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转条件下属于债权性质,在转让和互换流转条件下属于物权性质。论文基于上述分析还对我国农地产权重构进行了初步探索。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富利  
中国的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安排上长期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现实难题。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鹏鹏  
传统的农地抵押制度主要有"入股抵押"、"反担保抵押"两种间接模式,而缺少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模式。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权利,成为适格的农地抵押标的物。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应该予以重构,在抵押设立上应该弱化发包人同意的要求,仅保留发包人备案即可。发包人备案制度所起到的公法上行政管理的效果,而登记制度则会起到抵押权生效的目的。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土地经营权,也应该及于地上附着物。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除了可以有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还可以探索强制管理、内部处置、转包等方式,以收益实现债权的安全。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冲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制度层面农村发展正受制于土地制度改革。对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分析,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有所有制形态,曾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其中使用权的放权私有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在当前,土地权属关系往往被严格限制在本村居民的政策底线约束下,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组织架构内部冲突、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冲突、承包权与经营权冲突等弊端,限制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农村发展。未来"三权分置"改革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大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处分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李宁  张然  仇童伟  王舒娟  
农地产权的结构细分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地权配置变动的典型特征。可以从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项权利之间和各自内部的行为特征差异角度,划分这一特征的总体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具体内容。而在现代农业发展的背景之下,当前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在地权变动的角度,具有结构细分的特征内涵:其中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具有农地使用权细分的内容,为保证其有效性需要保障农户家庭在农地要素使用中的主体经营地位;另外,分置之后的农地经营权活化,则具有农地处分权细分的内容,为保证其有效性,需要注意农地要素不同市场类别之间的相互关联,即农地处分方式的选择问题,尤其是农地流转中债权与物权方式的差异会影响农地抵押的实现效果。最后,文章围绕"如何实现农地产权结构后续的有效配置?"主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李宁  张然  仇童伟  王舒娟  
农地产权的结构细分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地权配置变动的典型特征。可以从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项权利之间和各自内部的行为特征差异角度,划分这一特征的总体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具体内容。而在现代农业发展的背景之下,当前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在地权变动的角度,具有结构细分的特征内涵:其中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具有农地使用权细分的内容,为保证其有效性需要保障农户家庭在农地要素使用中的主体经营地位;另外,分置之后的农地经营权活化,则具有农地处分权细分的内容,为保证其有效性,需要注意农地要素不同市场类别之间的相互关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孙德超  曹志立  
农地三权分置是沿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方向进行的增量改革,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从个人层面看,扩展承包地物权体系,巩固承包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从市场层面看,细分农地产权结构,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从社会层面看,重构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基础。作为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农地三权分置在实践层面也具有丰富的价值意蕴,有助于维护农民财产权利,实现土地权益的多元共享;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优化社会权力关系,形成农村多主体合作治理局面。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征峰  
"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徐亚东  张应良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制度的再一次创新,是产权解构与重构的过程。本文基于政策文本讨论农村承包地在"二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下的产权结构,指出农村承包地的法律原始赋权主体始终是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并从实践层面讨论现有制度下承包地产权结构的逻辑悖论,表明现有制度安排下,存在所有权内部悖论和经营权内部悖论,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能层次悖论、权能结构悖论和权利属性界定悖论。再结合逻辑悖论重新梳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最终提出产权重构方案。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除"二权分离"下所有权应有的权能外,再赋予所有权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强化经营权权能,将经营权物权化,并将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市场契约关系,通过合约治理保障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的各项权利;三是将承包权定性为成员权,作为法律赋予的经营权原始赋权凭证,同时运行承包权退出。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王泽   何格  
[目的]构建响应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推进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方法]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全面梳理农地产权安排与乡村治理关系演变的历史变迁以及内在逻辑,并进一步探析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乡村治理的“效应—响应”关系。[结果](1)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与乡村治理关系变迁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与乡村治理的平衡是逻辑起点,乡村治理转型以适应变化了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逻辑过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与乡村治理相互协调是逻辑目标。(2)揭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乡村治理效应,具体为农地产权结构的治理结构效应、农地产权实施的治理方式效应、农地产权保护的治理理念效应。(3)从加强巩固农地确权成果的乡村治理组织建设、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方式、贯彻契合利益秩序的以人民为中心治理理念三个方面构建适应性现代化乡村治理响应路径。[结论]解析农地产权与乡村治理的“效应—响应”关系,有利于二者的协调发展,实施“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战略。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杨敬之  王天铮  
党的十九大后,农地"三权分置"的新时代格局业已形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之外的权能配置形式:承包权兼具了保守性的成员权与流转性的物权之属性。成员权与物权二重性使得"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农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时代需要,又赋予了农民国家阶级主体地位的宪法保障。在宪法与民法的双重约束之下,权利性质的差异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得以表达。因此,两种性质的农地承包权在实践中理应区别对待。慎重协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成员权与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三权分置"改革的应对之策。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王振华   宋革   赵洪亮  
[目的]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产权制度改革是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途径。自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行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已有文献当中,很少有针对现行土地制度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进行研究的,因此文章聚焦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分析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方法]该文采用中国2012—2018年县域数据,利用DEA-Malmquist指数法测算中国县域2012—2018年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以2015年《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试点政策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处理效应模型,分析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县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利用中介效应模型,探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县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作用机制。[结果](1)在试点地区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政策有利于提升县域农业效率,政策的实施使试点地区的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13.50%;(2)虽然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对县域农业效率提升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但长期效果并不显著;(3)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会通过促进农户资金投入来使县域农业效率提升,但不会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来使县域农业效率提升。[结论]在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需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优化政策设计,确保政策精准对接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为农户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技术指导;加强政策实施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各地农业发展需求;考虑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调控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胡平  李兆友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实施城乡统筹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三农发展的现实选择。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高效有序推进需要基层发挥服务、保障、引导、监管作用,但囿于公共服务理念薄弱、长效保障机制空置、流转程序规范严重缺失、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等因素的制约,其在改革中出现了越位、缺位等角色失范行为。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及时调适自身角色定位,在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行政理念指引下,依法将角色调适到满足农民合理需求及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目标上来,真正实现农村社会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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