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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探索建立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系统性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第一,通过界定"农民集体"性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并探索"土地股份制"、"土地混合股份制"等实现方式落实土地所有权;第二,通过建立农地的集体永佃制、界定"农民"性质、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退出机制并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等途径稳定承包权;第三,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创新生息性经营权资本化、尽快放开借贷型经营权资本化、逐步放开要素型经营权资本化以及积极探索金融型经营权资本化等途径放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探索建立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系统性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第一,通过界定"农民集体"性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并探索"土地股份制"、"土地混合股份制"等实现方式落实土地所有权;第二,通过建立农地的集体永佃制、界定"农民"性质、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退出机制并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等途径稳定承包权;第三,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创新生息性经营权资本化、尽快放开借贷型经营权资本化、逐步放开要素型经营权资本化以及积极探索金融型经营权资本化等途径放活经营权。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钟和曦  
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为宅基地制度创新开辟了广阔的空间。相比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在法理渊源和实践操作上有较大的不同,尤其表现在农房与宅基地"房地一体"原则下"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如何合理设置农村住房的房地权利结构,平衡保障集体、农户和经营业主的权益,并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中,是当前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突破口。"三权分置"下重塑房地权利结构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崔久富  郭贯成  韩述  陈思媛  
研究目的:引入“关系产权”理论,丰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支撑,优化不同功能产权的实现形式。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结果:“关系产权”理论契合中国逻辑,显化了农村集体地权关系,推动了土地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划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在耦合“权利产权”理论优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出发,与“三农问题”解决相结合,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结论:“关系产权”理论厘清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佐证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现“三权分置”的重要性。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立达  王艳西  韩冬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申始占  
用大陆法系私法理论无法解释我国公有制体制下农地权能分置的问题。集体所有制体制下的"集体"和"成员"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下,我国农地权能分置理论可以作以下表述:"集体—成员"之间不能适用私法意义上的"权能分离"理论,而应当适用基于公有制实现形式下的"权能位移"理论。对于集体内部与集体外部成员之间的土地权能转移来说,其可以适用经济学意义上的"权能分离"理论。当然,这样的表述也暗含以下论断,即现有学界对于我国农地权能分置理论的研究进路或已存在基础性的逻辑错误。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杨继瑞  薛晓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裂变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按照"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农户承包权、活跃务农者经营权"的思路,根据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规律,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各自运作边界,以使其在经济上顺利实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鄂施璇  王兆林  
三权分置政策为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法律层面设定宅基地发展权,探索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及法理分析,系统阐释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设置必要性、内涵及法律属性,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结果表明:(1)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指宅基地向新产业新业态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途扩展时,产生了超越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发展性权利。宅基地发展权是动态财产权利,衍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其母体是宅基地所有权,法律属性上是民事权利(私权),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2)宅基地发展权主体为混合主体,其中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派生的一级宅基地发展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派生的二级宅基地发展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经营权派生的三级宅基地发展权。实体形态的宅基地及其发展潜能应被作为一个整体而称为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客体。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是其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总和;(3)实现形式上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其完整权能;立法上将资格权纳入农民集体成员权,建立统计台帐制度;创新宅基地发展权转移的"经营性流转"及"共享共建"模式,对其发展权转移过程中的增值收益需兼顾农民集体、农户及社会主体。本文的结果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参考及政策启示。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晓叶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强调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份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文件,无疑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调动广大农民种植与经营农村土地的积极性,我国创
[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作者] 彭澎  刘丹  
本文选取江苏泗洪县、山东寿光市、辽宁昌图县、宁夏同心县四个国家级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为案例,运用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方法,探讨了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运行机理。研究发现:在典范模型所涉及到的范畴中,地方政府承担"拓荒成本"、"差别匹配"的农地抵押契约治理结构、受"经营权继受取得"与否直接影响的农地抵押价值、适用于"农地薄市场"的组合抵押担保方式等4个核心范畴是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关键因素。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市场的锁定状态得以解除后,政府应当在减少契约的交易费用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同时,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做法的推行,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耕地面积及农业产业结构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借鉴试点地区模式。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徐忠国  卓跃飞  李冠  王雪琪  陈阳  
研究目的:通过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需求和实现形式,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形成的权利结构以及权利的法律性质与法理逻辑。研究方法: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受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影响,农户分化为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纯农户对宅基地有保障性需求,非农户有财产性需求,兼业户两者兼有。宅基地两权分置满足了纯农户和兼业户的保障性需求,三权分置满足了非农户和兼业户的财产性需求。(2)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有延伸经营权、分置成员权和分置人役权等模式。延伸经营权模式和分置人役权模式较好地保护了已取得居住权益,分置成员权模式较好地保护了待取得居住权益。(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需求,形成逻辑严谨的权利体系。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构建宅基地居住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类型。经营权的性质为次用益物权,承担资源经济利用的社会功能;居住权的性质为人役权,承担保障农户已取得居住权益的社会功能;成员权的性质为集体成员分配请求权,承担保障农户待取得居住权益的社会功能。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响应了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背景下对保障和财产的差异化功能需求。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利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构建宅基地居住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类型,可以形成逻辑更为严谨的权利体系。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洪银兴  王荣  
新时代的农业现代化要求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实现乡村振兴。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置"的改革不只是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前先要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实现土地的集中和统一规划,积累土地资本。在此过程中流转的是承包地,农户的承包权没有丧失,只是改变承包权益的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权的股权化,取得货币收益。在土地集中和统一规划基础上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目标是根据发展现代品质农业、提高附加值要求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以土地资本来选择土地的经营者,以推动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和农村。"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的意义要充分评价。如果说农村前一轮的改革实行承包经营体制是释放和激发农民的劳动活力,实现劳动的价值,那么这一轮的"三权分置"的改革则是释放和激发土地活力,实现土地价值,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震  朱小庆吉  
为顺应农村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央明确提出改变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由集体拥有所有权和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模式为集体有所有权、农户有承包权和经营者有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模式,以期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梳理"三权分置"的概念、必要性、意义以及"三权"的内涵后,文章重点探讨了"三权分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否是农村社会的自然需求"和"是否等同于永佃制的权利安排"等三个学界争论焦点,并提出土地问题的跨学科性决定了"三权分置"研究需要处理好改革与现行法律、理论与具体实践、共性与个性等三个根本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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