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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许英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豁免的结果会造成农产品市场竞争者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可以从确立适用原则、完善现行反垄断法农业领域适用除外规定,以及在合作社法中增加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欧阳仁根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在某些领域内存在的合法垄断给予保护,使得反垄断法的宗旨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达成了协调。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本文就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李胜利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与企业不同,具有独特的性质和作用。反垄断法与合作社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经济自由、民主和政治民主目标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价值和目标。因此为合作社提供一定的反垄断豁免符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法律应当明确给予哪些合作社以反垄断豁免,明确给予行为豁免还是部门豁免,并应规定反垄断豁免的期限及审查。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海力  
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工业现代化的保障,对其进行相应的豁免已是各国的共识。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该法条是我国对农业豁免的核心依据,不仅规定了农业豁免的主体,还对农业经营的范围和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在适用过程中,此法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和农产品的概念内涵、外延不统一,这势必会影响农业豁免的顺利实施。本文以56条为依据,对主要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达到农业豁免再认知的目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吴琼  
农业产业化作为国家战略之一,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律的核心,对于排除和限制竞争,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保护伞。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不断加深,二者的矛盾也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协调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反垄断法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界定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豁免规则,分析农业产业化的现状及问题,参考美国农业豁免的经验,对二者的协调统一的路径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敏  官兵  
探索建立保险业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完善我国竞争法律体系、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回顾保险业适用反垄断豁免的经济和法学依据出发,讨论了欧美等立法区保险业豁免制度的特征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建立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政策建议。主要结论是:我国保险业应实施分类豁免制度,对保险公司在保费计算、共保、保单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活动予以特别许可。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张慧瑶  李长健  
农业经济运行中允许相当程度的垄断和排除激烈竞争,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在分析中国《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尚存的如豁免主体和豁免对象界定不明、豁免行为类型限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农业豁免主体范围,将以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纳入其中,限定《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农产品为不包括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规范审查《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行为,继而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时建中  郭少毅  
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直接关系到豁免制度功能的发挥乃至整个反垄断法的效力。直接适用制与事先审查制作为豁免程序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在借鉴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实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我国反垄断豁免程序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采用以直接适用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为主、事先审查制为辅的程序制度,并主张通过设立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公告制度完善豁免程序,使我国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落到实处。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唐要家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制度。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豁免的法律规定应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豁免应以效率为导向;行为豁免是反垄断法豁免范围规定的主体;豁免政策应是有条件的,并具有动态性;豁免制度的执行要形成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衡机制;豁免制度要注重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贠梦羽  
农产品自身的承受能力很弱,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在运输与储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性,同时,农产品对一国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基于此,我国制定了农产品反垄断豁免制度。在具体适用上,应当分别从豁免主体、豁免领域及范围、豁免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并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雷希  
《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主体规定语义模糊,解释论难以廓清。该条蕴含着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扶持农业发展双重立法目的,分别体现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然从当前实践质效来看,双重立法目的不仅使条文含义模糊加剧,且滋生内在矛盾。综合《反垄断法》内在逻辑、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及域外实践经验多重因素,更宜坚持保护农业生产者这个单一立法目的,对诸如扶持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立法目的予以舍弃。为此,建议将《反垄断法》第56条中"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表述修改为"农业生产者及其经济组织"。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海力  卢岩  
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产业政策的主导性,明确了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合理性。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体现了社会本位性、法定性和实质的分配正义性。我国要结合国情对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进行反思,明确农业和农产品,农业经营者和农业经营组织的概念和范围,并对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采取一定的限制,在确保其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监督经营者滥用豁免的行为。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李亮国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产品经营活动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多样组合。耕地闲置荒芜禁止所蕴含的强制生产、普遍的“销售难”、难以分享流通收益等表明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自主性极弱。文章认为,农业反垄断应重点关注非重要农产品经营,严格规制非生产者的农产品经营,且针对农产品特性分类实施。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李亮国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产品经营活动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多样组合。耕地闲置荒芜禁止所蕴含的强制生产、普遍的"销售难"、难以分享流通收益等表明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自主性极弱。文章认为,农业反垄断应重点关注非重要农产品经营,严格规制非生产者的农产品经营,且针对农产品特性分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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