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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宏  庄伟  
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受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条件约束;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前提和限度;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财产标的,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玉泉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李玉泉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合同。在保险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侯江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熊瑞玉  王龙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保险合同是当事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孙蓉  于林樾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对保险人赔付义务范围的限定,与民法中的免责条款亦有所区别。本文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出发,探讨了一般合同免责条款(免除或限制民事责任)与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免除或限制赔付义务)的性质与区别,肯定了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就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峰  
保证保险发生纠纷时,其法律性质问题直接决定了法律的适用及判决结果。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问题有着不同的学说。但总的来看,保证保险属于一种具有担保作用的保险,也是以保险形式提供的担保,是保险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合法形式运营的一种以"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为内容的保险险种。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须依具体合同的约定具体判断。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显勇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要求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管理运营的法律途径。对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学界提出了公共基金说、财政资金说、半财政资金说等观点,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当属于财政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制和委托授权制两种管理模式,应当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绍阳  
在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中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规定 ,要求客户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购买医疗服务 (本文对此简称“指定行为”) ,是商业医疗保险的常规做法。然而 ,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对上述做法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 ,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值得关注的是 :由于这种做法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一旦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的话 ,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的现存经营模式 ,影响重大。在实务中 ,已经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对保险公司的“指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因此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及其与保险公司及医疗保险经营中“指定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 ...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崇苗  李利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 ,它有其自身的特征 ,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合同转让后 ,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 ,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而订立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保险,即水险;《保险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适用于非海上保险,即非水险。《海商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沃中东,杨文英,张莉  
医疗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正体现了这点。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我国的医疗保险活动基本是以这些原则为指导的。但医疗保险作为保险种类之一,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李景义  焦雪梅  
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法律制度,是规避投保风险和优化保险环境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还存在诸多争议,制约着如实告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常功能的发挥。由此,有必要展开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研究,加强对保险实务中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制,以确保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配置和正当行使,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姜南  
在结构——功能论的分析框架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应当以矫正投保方违约或者客观情事变化所破坏的平衡为指导,去除投保方多获取的利益,对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受损提供救济。溯及力有无的确定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效果的关键。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投保方过错的可归责性以及过错程度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进行类型化构建的判断因素。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孙蓉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值得十分关注的问题 ,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应考虑入世背景、国情及保险的特点 ,修订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形式、条款解释原则、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自杀条款、代位求偿权、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不可抗辩条款等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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