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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宋征  
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丰富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多头监管、法律定位不清等原因,导致私募投资基金在监管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进一步规范有序的发展。私募投资作为一种金融行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作为一种金融行业,亟需立法对其明确定位,加以规范,同时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龙俊鹏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风险亦逐步显现,凸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和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实施行业监管,基金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展改革委对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实施备案管理,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风险进行属地管理。现行监管体制存在若干有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监管缺乏专项法律支持,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多头监管和协调不足,以致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监管力量未能适应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国际上,私募基金行业呈现从宽松监管向适度监管、加强监管转变的趋势。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经验,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兼顾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建立"适度从严、统一规则、分级分类"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同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重大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刘冰  曾斌  
本文通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体制的研究,结合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出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面临分别来自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运作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了建议。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俞燕  
我国现对准金融机构采取"多头分层"监管模式,但是,监管主体缺乏专业性且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主体不独立、监管权配置不充分等问题突出。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监管权的配置。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监管权的横向配置涉及监管主体的选择。本文建议将准金融机构监管权下放至地方政府,由省级政府成立具有独立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以完善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实现有效监管。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林文生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界人士目前探讨的焦点。我国近年来也把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潜在风险,建立稳健的银行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本文试对国际国内金融情势和金融监管立法进行分...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邱跃民  戴玉明  蔡友才  
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目标模糊、法规滞后和缺乏监督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为确保我国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必须改革监管体制、构建独立金融司法体系和完善监管约束机制。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汤毅林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运行效能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其实际运行中 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略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中央银行的"角色冲突"、中央银行的 独立性和"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协调等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 分析它们存在的成因,结合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及其发展预期,采取相应的与有 效的策略措施,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丁世国  张保银  
通过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借鉴美国和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了分阶段完善,逐步达到监督为主,管理为辅,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策略,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系统的监管对策。对于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郭健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是齐头并进的,近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在政府引导和股市推动的双重作用下,机构数和资本额不断创出新高,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缺乏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以及资本市场的缺陷,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两头在外"的形式为主,即基金的募集和退出都在境外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误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歧途。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文章指出,需要按照适度监管的原则,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监管机构,从诸多解释方法可知,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协会拟根据"宽进严管"、差异化监管、穿透性监管等原则确立"7+2"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事前自律以注册制为核心,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引进将管理人和协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事中自律以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规范化、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然而需注意,各项保护制度的制定应以投资者受保护需求为基准,切勿颠倒"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过度保护。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核心,通过设置高密度、多层次的制裁措施达到有效、适当且具有威慑力的自律效果。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监管机构,从诸多解释方法可知,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协会拟根据"宽进严管"、差异化监管、穿透性监管等原则确立"7+2"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事前自律以注册制为核心,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引进将管理人和协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事中自律以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规范化、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然而需注意,各项保护制度的制定应以投资者受保护需求为基准,切勿颠倒"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过度保护。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核心,通过设置高密度、多层次的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田剑英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PE)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1993年证券公司代理一些大客户进行委托投资的行为,被认作是最早的PE。随后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私募基金先后经历了萌芽期、初步发展期、盲目发展期、调整期、再度繁荣期,总体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迅猛发展的态势。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的多样化;能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使广大投资者获得更多优质投资理财服务,让更多的投资者拥有财产性收入;抵抗外资私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支持成长性企业的资金筹集,优化国家整体产业结构。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鹏飞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各类不规范运作、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繁出现,行为监管亟待加强。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首次强调行为监管,并将其作为强化金融监管的重点方向。按照问题导向,文章运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我国监管部门在私募基金行为监管方面的实践与探索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现阶段私募基金行为监管面临的挑战,并根据监管实践提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为监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对应举措。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翔峰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英美等国家认识到私募基金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其监管由宽松转向严格我国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新《基金法》)即将实施,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自律为主,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要件等内容。针对过去对私募基金的无监管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斌彬  
随着民间财富的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规模不断扩大,但至今其仍处于灰色地带,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考察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不仅应顺势而为,及早承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而且在今后立法上应着眼于投资者人数与资格、发行方式、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使之在法律监管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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