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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隐含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二元结构”,将其概括称为“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并不准确,而称为“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条款”更为恰当。将第35条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限制了该条款功能的发挥,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滥用风险与实践中的适用不足相背离。第35条在立法过程中完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向行业监管规则的转变,主要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交易关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其法律责任不能涵盖竞争损害,因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具有规范竞争关系的外溢效应和剩余功能,可基于该条款的“二元结构”对其进行竞争法改造,在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路中选择后者,完善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行为的多元化制度架构。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陈可   侯利阳  
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律条款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合理”却始终没有释明,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特性以及特有的市场结构,从继续性合同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在继续性合同和非对称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展开分析,并结合二者之间交易关系的特殊性,从再交涉义务以及专用资产损害性两个方面对何为“不合理”进行解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戴龙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义务规定,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但是,第35条并没有对滥用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可能导致该条款过度适用或者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明确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条件,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吴兴光  
被誉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动机"的欧共体竞争法,是颇具特色的法规。文章结合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具体判例,剖析了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法条,就何谓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何谓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有借鉴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近来成为学界讨论热点。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出发,详细讨论了《反垄断法》上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对优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两个概念并无本质差异。或者说,相对优势地位只是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反垄断法》足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不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中再作规定。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 或几个企业如果在共同体市场或某个领域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该行为就是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应当予以禁止。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原则上不惩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必须承担一个特殊的责任,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刘继峰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朱理  曾友林  
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并未很好地处理其与竞争法的衔接关系。该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补充规制没有深刻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竞争特点,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独立规制不仅有破坏竞争法体系逻辑的风险,还可能对执法实践造成诸多困境。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法学院陈兵发表的《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法学》2018年第8期)一文指出,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之热点。然而,就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在竞争法上的意义,尚缺乏系统描述与深度研讨。以"微软兼并领英案"为引,可以发现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正向激励价值,包括大数据强大的市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史欣媛  
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赋权立法保护”范式呈现出方法论上的“结构性”错位。在方法观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逻辑、商业数据的自身品格及其运行机理决定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应秉持“谦抑”方法观,而“赋权立法保护”范式明显悖离“谦抑”方法观内含的前置限制和基本限制要求;在技术工具层面,赋权立法保护范式援引的“劳动自然权利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盗用原则理论”本身亦难以实现逻辑自洽。“谦抑”方法观要求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应回归一般条款的法解释学适用范式,并形塑以下一般性分析框架:宏观上选择与坚守利益衡量标准,微观上构造“利益位阶方法+比例原则”的二元工具谱系。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孟大淇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0次修订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尤其体现在对大型数字企业平台“滥用市场力量”的监管方面。德国立法委员会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对传统的滥用市场力量监管规则注入“新鲜血液”,集中表现为在原有的规范基础上引入数字化的要素;另一方面,第19a条新设专门针对大型数字企业的行为禁止规定,以便更早地对数字经济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干预。我国《反垄断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可以借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修订中的有益经验,并对其存在较大争议的修订内容进行反思,防止陷入类似的误区当中。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王青云  李金华  
循环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环境和资源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循环经济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不是一个经济要素,这是循环经济的本质;对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是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作为一种思想或理念,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谓一脉相承。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近年在互联网上,一些所谓的代写论文的机构和个人将《图书馆论坛》列入所谓的服务期刊之列,索价高达数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一些机构和个人盗用我刊名义或仿冒我刊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征稿启事,进行不法活动。为避免作者上当受骗,维护《图书馆论坛》合法权益,我刊严正申明,并告知广大作者:(一)《图书馆论坛》是严谨的学术期刊,依法办刊,视出版质量为生命。《图书馆论坛》从来没有,也决不会把编辑出版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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