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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予以了简化。根据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本文认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承保实务,保险人核保通过并通知投保人即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寿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之后即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示保险人必然同意承保,但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障,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投保人表明投保意向或递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彭爱美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分析了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提出了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不应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观点,对于保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投保人先交费保险人后核保的现象,笔者建议保险人通过签署临时保险单或临时保障声明控制高额给付的风险,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促进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李荣林  崔华清  孟林  
同一家保险公司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损益结果差异较大,对于欲统一全球会计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而言,这是无法容忍的。随着IASB关于保险合同第二阶段会计准则的推进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实务已经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对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法的一场革命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先分析我国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和研究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理论基础、发展趋势,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海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谈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保险费的支付李兆良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形式(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海商法》第221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从《海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朱文胜  
本文是一综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 ,在此案中 ,被保险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又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但由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举证不利 ,而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却显而易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 ,但应退还保险费 ,与作者的分析相吻合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勇小芹  
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法律存在巨大的差异,再加上保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各国企业开始注重对保险业务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因为风险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保险成本未来具有不可预见性,各国对保险企业都进行严格的监管,且监管规则各不相同,再加上保险企业合同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李兆良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与其它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其特点是,合同成立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曹平  王一流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加明  杨华  
错误,是导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界定及处理各不相同。在各种错误概念的基础上,针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射幸性和远期服务性),可以将保险合同的错误分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错误和保险理赔中的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错误的分类,对错误的保险合同可相应地采用撤销、更改等处理方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子丙  
保户看不懂保险合同 ,不利于客户满意度的提高 ,也不利于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 ,更不利于保险纠纷的处理。从区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个性部分和共性部分入手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进行合理地描述和编排 ,将有利于保户读懂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自力  
保险合同中猝死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争议是近年来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国内多数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的定义均亟需修正。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与非心源性猝死两类,即使是心源性猝死也不必然属于疾病。保险合同中猝死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对猝死有准确定义且保险人已尽到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在审理猝死类保险纠纷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迥异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理论的厘清、对猝死免责条款有效性的准确认定、对猝死原因确定依据的准确分析,以及对猝死原因确定过程中保险人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明晰。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倪受彬  施幽静  
格式条款规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实践和合同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重新探讨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还结合我国保险合同司法解释和保险业的行业惯例,采取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讨论各国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几种方法,即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和立法控制等。在上述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保险合同规制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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